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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恒运昌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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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运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82人授予26.15万股、授予价144.89元/股,属既定计划的程序性落地

该法律意见书只确认一项9月22日股东会已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入首次授予阶段,授予日、人数、股数、价格均为既定草案的执行细节,未带来超预期的业务、财务或需求信息;属例行治理/激励披露,无正期望交易edge。

📄 原文恒运昌↗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不做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785.SH)
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律所法律意见书,属9月股东会已批准计划的程序性落地,无新增经营/业绩信息且授予规模小(26.15万股),无短线预期差与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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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恒运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82人、26.15万股、144.89元/股)获律所合规确认,但这是股东会9月已批准计划的程序性落地,不含新增经营或业绩催化,故不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6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消息传播链

  1. 2026-10-16交易所法定披露cninfo(巨潮资讯)原文 ↗
    披露锦天城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确认2026-10-15授予日、82人、26.15万股、144.89元/股,授予条件成就,属程序性合规文件

关键理由

  • 授予事项属于已公开激励计划的常规执行步骤,市场在草案与股东会阶段已知悉,本文件无预期差
  • 授予数量26.15万股规模很小且为折价限制性股票,对每股权益的摊薄与激励信号均不足以驱动短线行情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正式授予公告附带大幅上修的业绩考核目标可能改变判断,但本法律意见书未包含该类增量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该事件缺乏可交易edge,支持AVOID,不设tp/sl

方向:无适用的盈利/订单类先例;A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律所法律意见书为例行合规文件,历史上不构成独立价格催化

涨幅量级:高相似同市场先例不足,且该类程序性披露无预期差,不据此设定止盈幅度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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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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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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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恒运昌
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昌”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5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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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
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依据有关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基于本所律
师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
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
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9、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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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意见书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6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通过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6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6 年 9 月 5 日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恒运昌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恒运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6 年
9 月 16 日,恒运昌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2026 年 9 月 22 日,恒运昌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26 年 9 月 23 日,
恒运昌披露了《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公告》。2026 年 9 月 29 日,恒运昌披露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6 年 10 月 15 日,恒运昌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一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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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在首次授予日向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44.89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当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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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本次
授予的授予对象均未发生以上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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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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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7efd397d26 · 2026-10-16 22:03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