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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清溢光电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7(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9:34:08·⚡ 决策 10-16 19:36:16 +2m08s·11.2 天前

清溢光电股东会通过豁免实控人唐英敏股份转让自愿承诺,属家族遗产传承的程序性落地

信号本身是律师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有效的见证文件,唯一议案的内容、目的和表决预期在9月30日至10月13日的董事会公告、股东会通知、收购报告书中均已披露,本次通过属程序性落地;豁免仅服务家族内部遗产分配的股权转让,控股股东直接持股数量与实控人合计间接持股数量不变,对盈利、现金流和经营无新增影响,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清溢光电↗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86-755-82816698 邮编:51804…
不做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688138.SH)
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东会程序合法,豁免承诺议案的内容与目的自9月30日起已披露并被媒体广泛报道,属预期内程序性落地;豁免服务家族遗产内部分配,控股股东持股与公司经营、盈利无变化,无新增预期差,不做多也不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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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清溢光电股东会高票通过豁免董事长唐英敏每年转让股份不超25%的自愿承诺,配合家族遗产分配,属10月初已充分披露事项的程序性兑现,控股股东持股与公司经营均无变化,无新增交易价值,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30 · 扩散 high · price-in 风险 high ↗ ↗ ↗

消息传播链

  1. 2026-10-16其它cninfo/锦天城法律意见书原文 ↗
    律师确认股东会程序合法,豁免承诺议案以98.79%同意通过,属既定事项的程序性落地

主要风险

  • 豁免后理论上唐英敏名下股份转让限制放松,若后续出现对外(而非家族内部遗产分配)减持,可能构成供给压力,但当前无此类计划或事实
  • 本次仅为法律意见书,真正决定影响的股权结构变更尚处收购报告书披露与过户推进阶段,存在审批/过户节奏的不确定性

反向证据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日期 2026-10-09 · 影响 invalidates
    豁免用途被明确限定为家族遗产分配的内部股权转让,公司声明不影响独立性和生产经营,无对外减持计划或控制权出让事实,不构成强空催化
    检索:清溢光电 豁免承诺 减持 风险 遗产分配 控制权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影响 none
    本次信号未附带任何订单、产能、产品或业绩增量信息,市场关注点仍为10月30日三季报,本事件无多头催化
    检索:清溢光电 订单 业绩 光掩膜 国产替代 2026年10月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产生任何交易腿;确认本信号为预期内程序落地,直接回避

方向:无可对照的同市场高相似先例;家族遗产传承触发的自愿性承诺豁免+实控人减少属低频率、强个案事件,且本信号是程序性结果而非首次披露,不具备用先例校准涨幅的基础

涨幅量级:无aligned先例,不设定止盈止损幅度;事件本身不改变基本面,量级校准无意义

形态:无系统性见光死或正向模式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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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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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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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86-755-82816698
邮编:518048

传真:+86-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王振湘律师、许诗涵
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
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
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
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
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
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及其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1.1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

1.1.2

2026 年 10 月 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
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事项。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1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朗山二路
北清溢光电大楼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唐英敏女
士、副董事长张百哲先生、庄鼎鼎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本次
股东会由副董事长庄鼎鼎先生主持。

1.2.2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 10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691,155 股,占公司表决权
数量的比例为 12.0389%。其中:

2.1.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876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0.0063%。

2.1.2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1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37,671,279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12.0326%。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列席 11 人;董事会秘书任新航
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锦天城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
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4.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4.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自愿性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35,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914%;反对 414,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006%;弃权 4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19,827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11%;反对 414,83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46%;弃权 40,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3%。
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并披露;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5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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