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振江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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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变更注册资本及终止子公司上海底特北交所上市申请两议案均获通过,属程序性确认
这是一份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两议案(含9月29日董事会已决定、9月30日已公告的终止子公司上海底特北交所上市申请)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实质性信息在半个月前已充分披露,本文档无新增金额、指引、合同或经营事实,属例行治理文件,无交易edge。
📄 原文振江股份↗ 原文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
不做 振江股份(603507.SH)
本PDF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9月29-30日已披露的终止子公司北交所上市及变更注册资本事项表决有效,无新增实质催化,信息已price-in,不具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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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振江股份10月16日股东会以约99.8%高票通过变更注册资本及终止子公司上海底特北交所上市两议案,律师出具合规意见;但终止上市的实质决定已于9月29-30日披露,本文件仅为程序性确认,无增量催化,不做。
主要风险
- 子公司分拆北交所上市终止本身略偏负面(授权到期+战略调整),但该信息9月底已消化,不应据此在本法律意见书发布时再交易。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因先例改变结论;事件本身不具可交易性
方向:本文件为程序性法律意见书、无增量催化,无需以同类先例校准价格反应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2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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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搜索结果(原始查询:振江股份 上海底特 终止 北交所 上市 原因 2026;API SearchType:web) - web_search 成功 doubao_search · 1,243 ms
豆包搜索结果(原始查询:振江股份 603507 上海底特 分拆 北交所 终止上市;API SearchType:web)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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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00 在江苏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江苏振江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本所律师现场参加了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1
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00 在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胡震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陈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10 月 9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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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4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6,982,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39%,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150,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76%。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831,96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832,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6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3
法律意见书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66,84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960%;反对7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弃权64,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95,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31%;反对72,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0%;弃权64,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上海底特终止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840,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70%;反对 73,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90%;弃权 69,6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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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689,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50%;反对 73,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8%;弃权 69,6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82%。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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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00 在江苏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江苏振江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本所律师现场参加了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1
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00 在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胡震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陈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10 月 9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2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4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6,982,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39%,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150,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76%。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831,96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832,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6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3
法律意见书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66,846,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960%;反对7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弃权64,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95,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31%;反对72,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0%;弃权64,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上海底特终止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840,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70%;反对 73,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90%;弃权 69,6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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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689,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50%;反对 73,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8%;弃权 69,6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82%。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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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c09fc215a3· 2026-10-16 21:2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