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ST绝味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9(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5:40:10·⚡ 决策 10-18 15:42:28 +2m18s·9.4 天前
绝味食品差异化分红专项核查意见:回购专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为0%
该专项核查意见属于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环节的例行法律文件:分红方案(每股0.25元、合计约1.49亿元)与回购方案早在2026年9月7日股东会通过并披露,本次仅因回购专户股份不参与分配而做差异化除权除息的技术性确认,且测算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为0%。无新增事实、无预期差、无经营或资本结构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ST绝味↗ 原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209-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电话(…
不做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603517.SH)
例行差异化分红律师核查意见,分红(每股0.25元、合计约1.49亿元)与回购方案均为2026-09-07股东会已通过的旧闻,本次无新增事实,且差异化处理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为0%,无预期差与可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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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这是已通过的中期分红在实施阶段的程序性律师核查,差异化除权除息对参考价影响为0%,分红与回购均为9月旧闻,无新增信息,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7 · 扩散 high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来源账号名为「ST绝味」,公司是否存在ST/风险警示状态未在本文件中说明;若有基本面或合规风险应另行评估,但与本次分红程序无关。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不进入交易,未检索外部先例。
方向:无方向性增量;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为机械性、价格中性操作,历史上不构成事件驱动催化,无需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无可交易涨幅,不定tp/sl。
形态:程序性除权除息文件不产生超额收益,亦无见光死议题。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81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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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769 字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209-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邮编:100005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209-1号
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绝味食品”)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
购股份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
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
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
或相关人士提供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公告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6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
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以及公司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
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
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
(含),且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72 元/股(含),
回购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
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
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截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8,515,600 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基于以上股份回购情况,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
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情况查询,截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8,515,600 股。
根据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和其披露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提交的《关
于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公司总股本数606,001,936股,扣除公
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8,515,600股,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2
0.25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9,371,584.00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
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计算相关依据及影响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和其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告》,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606,001,936 股,扣除回购
专户股份 8,515,600 股,公司本次实际参与现金红利分配的股数为 597,486,336 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以 2026 年 9 月 24 日的收盘价 11.43 元/股测算: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为 11.18 元/股,具体计算过程为: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1.43-0.25)÷(1+0)=11.18 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为 11.18 元/股,具体计算过程为:
(1)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597,486,336×0.25)÷606,001,936 ≈0.25 元/股;
(2)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
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1.43-0.25) ÷(1+0)≈11.18 元/股;
3.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 0%,具体计算过程为: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
3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1.18-11.18|÷11.18=0%。
综上,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度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
份不参与分配情形,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影响较小。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一式叁份。
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209-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邮编:100005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209-1号
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绝味食品”)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
购股份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
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
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
或相关人士提供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公告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6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
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以及公司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
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
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
(含),且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72 元/股(含),
回购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
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
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截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8,515,600 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基于以上股份回购情况,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
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情况查询,截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8,515,600 股。
根据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和其披露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提交的《关
于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公司总股本数606,001,936股,扣除公
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8,515,600股,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2
0.25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9,371,584.00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
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计算相关依据及影响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和其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告》,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606,001,936 股,扣除回购
专户股份 8,515,600 股,公司本次实际参与现金红利分配的股数为 597,486,336 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以 2026 年 9 月 24 日的收盘价 11.43 元/股测算: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为 11.18 元/股,具体计算过程为: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1.43-0.25)÷(1+0)=11.18 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为 11.18 元/股,具体计算过程为:
(1)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597,486,336×0.25)÷606,001,936 ≈0.25 元/股;
(2)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
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1.43-0.25) ÷(1+0)≈11.18 元/股;
3.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 0%,具体计算过程为: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
3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1.18-11.18|÷11.18=0%。
综上,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度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
份不参与分配情形,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影响较小。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一式叁份。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d949bddf1d· 2026-10-18 15:4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