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科陆电子Doubao · 实盘可交易 · 做多市场:A股▲ 赚 +0.79% · 已结算把握 5/10
北京时间·🕒 发布 10-19(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6:14:10·⚡ 决策 10-18 16:26:11 +12m01s·9.3 天前
科陆电子一审胜诉:4.18亿元担保承诺被判无效,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解除ST与或有负债担忧
一审胜诉解除相对公司体量重大的4.18亿元担保或有负债及ST风险,且9月风险提示后股价已跌至52周低位、利空较充分定价,构成可交易的预期修复;但一审未生效、可上诉,给予小仓并限价不追高。
📄 原文科陆电子↗ 原文
关于涉及担保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6076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担保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 赚 +0.79%入场 10-19 开盘 @4.160 → 离场 10-20 开盘 @4.210
日 K 取自复盘打分切片 · 蓝点/蓝虚线 = 纸面入场价 · 灰虚线 = 纸面离场 · 持有期红底 = 赚(价格在入场线上方)、绿底 = 亏
💡 交易逻辑4.18亿越权担保一审免赔、ST风险解除,利空出清博修复
怎么买 限价买入 不高于昨收 +3%、2 个交易日内有效
怎么卖 止盈 +6%(半仓)/+12%(清仓) · 止损 -6% · 时间止损 5日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分时走势
做多 002121.SZ 科陆电子
5 个交易日均已收盘,数据完整
- 抓取 10-18 16:14 北京
- 决策 10-18 16:26 北京
- 入场 10-19 09:30 北京 · 开盘 @4.160
- 离场 10-20 09:30 北京 · 开盘 @4.210
- 发布时间只精确到日期,未画线
时间轴只含交易时段(午休、隔夜已压缩);横轴为北京时间,悬停看当地时间;蓝虚线 = 纸面入场价;建仓日图红线在昨收上方、绿线在下方
成交明细 · 纸面
做多 002121.SZ 科陆电子
| 收益状态 | +0.79% 已平仓 |
|---|---|
| 进场成交 | 2026-10-19 · 开盘 · @4.16 |
| 离场成交 | 2026-10-20 · 开盘 · @4.21 |
| 毛收益 | +1.20% |
| 成本 | +0.42% |
| 净收益 | +0.79% |
| 计入收益 | +0.79% |
| 建仓日 | 2026-10-19 · 进场不早于新闻时刻 + 2 分钟 |
收益口径 event_time_plus_2min_10min_walk_open_topup_to_next_open_exchange_calendar_fill_model_local_notional_v9 · method_id m8db1cbc8f2d · 截至 2026-10-28 00:28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科陆电子4.18亿元越权担保一审被判无效、公司免赔且不触及ST,9月风险提示引发的下跌(9/21-9/24累计约-13%)存在修复空间;鉴于判决可上诉、趋势仍弱,以小仓限价参与反弹。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担保承诺被判无效,4.18亿元(约本金1.92亿+利息1.73亿及费用)连带保证责任解除,对连亏中的科陆电子属重大或有负债与ST尾部风险出清
- 9月19日风险提示后股价放量下挫、近20日-20%并贴近52周低点4.03元,利空已较充分反映,一审胜诉形成正向预期差
主要风险
-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原告有权15日内上诉,若二审查明新事实或适用法律变化改判公司担责,逻辑反转
- 公司基本面疲弱(连续多年亏损、近20日下行趋势),诉讼利好仅为风险解除而非经营改善,反弹可能缺乏持续性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8 · 影响 weakens
公告明确一审尚未生效、各方可上诉,公司称无新证据情形下二审改判其担责可能性较低;未见公司已胜诉终局或负债已冲回的确定性信息
检索:科陆电子 担保诉讼 上诉 二审 计提预计负债 2026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方向:未取得可供量化的同类A股越权担保一审胜诉先例,方向依赖本次判决文本与个股利空出清逻辑
涨幅量级:缺乏高相似对齐先例,不据以设定较大涨幅,止盈取保守区间
形态:无法判断是否反复见光死;考虑一审未生效及弱势趋势,采用限价不追高、小仓参与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2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stock_quote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31 ms
{ - search_case_library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35 ms
{"result": "search_case_library「002121.SZ」—— 与这些标的相关的自家决策案例(本页 9 条,该标的全历史相关记录共 9 条;ENTER 只按该标的自己的腿统计):\n◆ 002121.SZ:相关历史决策 9 条 · 其中该标的 ENTER 0 条(0.0%) · 我们从没在这只票上 ENTER 过\n【对所查标的真 ENTER 过的:0 条 —— 相关案例里没有该标的自己的 ENTER 腿】\n【最近 9 条其它决策(多为「不做」,用来看这票最近在被什么消息刷屏)】\n• 2026-08-04 UTC 不做 — 虚拟电厂迈向真实交易 千亿电力硬件市场有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232 字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6076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担保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律师费暂合计 41,788.89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本次一审判决,案涉《担保承诺书》无效,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工程”)诉请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
予支持,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待生效阶段,各
方当事人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对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粤公司”)、饶陆华、鄢玉珍、公司四方提起了诉讼,南海工程起诉要求
金粤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律师费暂合计人民币 41,788.89 万元,
并要求饶陆华、鄢玉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担保诉讼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6)。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6)粤0303民初21896号《民
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金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海工程借款本金
191,554,802.69元及利息(截至2026年6月8日的利息172,505,376.99元;之后的利
息应以本金191,554,802.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6年6月9日起计至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金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海工程支付保全
担保费125,366.67元;
3、被告饶陆华、被告鄢玉珍应当对被告金粤公司就本判决的第1、2项确定
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南海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南海工程、金粤公司、饶陆华、鄢玉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
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一审判决,案涉《担保承诺书》无效,南海工程诉请公司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
前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待生效阶段,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五、其他有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司为上市公司,原告知道或应当知
道公司在出具《担保承诺书》时应当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担保必须由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应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案涉《担保承诺书》由饶陆华越
权出具,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担保承诺书》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并经公司公开披露,该《担保承诺书》应属无效,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基于前述认定,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前期发布的提示性公告,
系公司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出于审慎起见所披露的风险提示,请投资者关注。
经公司及代理律师结合一审认定事实、裁判理由研判,若相关当事人提起上
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在无新证据、新事实出现,亦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等情
形下,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可能性较低。若相关当事人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股票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6076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担保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律师费暂合计 41,788.89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本次一审判决,案涉《担保承诺书》无效,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工程”)诉请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
予支持,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待生效阶段,各
方当事人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对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粤公司”)、饶陆华、鄢玉珍、公司四方提起了诉讼,南海工程起诉要求
金粤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律师费暂合计人民币 41,788.89 万元,
并要求饶陆华、鄢玉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担保诉讼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6)。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6)粤0303民初21896号《民
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金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海工程借款本金
191,554,802.69元及利息(截至2026年6月8日的利息172,505,376.99元;之后的利
息应以本金191,554,802.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6年6月9日起计至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金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海工程支付保全
担保费125,366.67元;
3、被告饶陆华、被告鄢玉珍应当对被告金粤公司就本判决的第1、2项确定
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南海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南海工程、金粤公司、饶陆华、鄢玉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
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一审判决,案涉《担保承诺书》无效,南海工程诉请公司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
前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待生效阶段,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五、其他有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司为上市公司,原告知道或应当知
道公司在出具《担保承诺书》时应当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担保必须由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应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案涉《担保承诺书》由饶陆华越
权出具,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担保承诺书》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并经公司公开披露,该《担保承诺书》应属无效,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基于前述认定,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前期发布的提示性公告,
系公司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出于审慎起见所披露的风险提示,请投资者关注。
经公司及代理律师结合一审认定事实、裁判理由研判,若相关当事人提起上
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在无新证据、新事实出现,亦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等情
形下,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可能性较低。若相关当事人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股票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601c1b2689· 2026-10-18 16:26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