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国科天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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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天成就可转债募集资金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属发行完成后的例行专户管理公告
本次公告是募集资金到位(9月30日)和董事会授权(9月18日)之后的程序性落实:开立银行专户、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发行规模、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均在既往募集说明书与批复中披露,没有任何超预期的新增事实,属法定例行治理披露,对短期股价无可交易的预期差。
📄 原文国科天成↗ 原文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71 证券简称:国科天成 公告编号:2026-062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
不做 国科天成(301571.SZ)
公告仅为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开立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例行法定程序,发行规模与募投项目(红外探测器/镜头/APD/激光器及补流)均为既往披露信息,无新增订单、业绩、指引或融资条款,没有可交易的预期差(NO_INCREMENTAL_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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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国科天成签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只是可转债发行完成后的例行专户管理手续,8.488亿元募资9月30日已到位、募投项目早已公开,无新增基本面信息,不构成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可转债已发行落地本身存在未来转股摊薄,但属发行时已知信息,非本公告新增,不在本次事件内交易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调用先例;该类例行专户监管公告本身不具方向性预期差,先例不影响AVOID结论
方向:不适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是纯程序性公告,不含经营或资本结构增量,先例统计不可能改变无edge的结论
涨幅量级:无可校准幅度,未做ENTER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828 字
证券代码:301571
证券简称:国科天成
公告编号:2026-062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
2351 号),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48.8 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48,800,000 元,扣除各项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9,135,444.4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839,664,555.6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到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国科天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6)第 110C000335 号)
。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
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与相关机构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成锦创科技服务
有限公司、苏州燧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并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新设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322045001343
京霄云路支行
0.00
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建
设项目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上地支行
8110701013903567767
0.00
超精密长波红外镜头
产线建设项目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支行
321230100100513409
0.00
近红外 APD 光电探测
器产线建设项目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昌平区科技园支行
20000118046000225895620
0.00
中波红外半导体激光
器建设项目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
行
91270078801700003473
合计
-
842,196,226.42 补充流动资金
842,196,226.42
-
注: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2、以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 元,主要系截至公告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
资金专户所致;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霄云路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
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名义签
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属支
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区科技园支行”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下属支行,其对
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
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海淀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行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
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
下:
1、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超精密长波红外镜头产线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3、近红外 APD 光电探测器产线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成锦创科技服务有限
公司(成都天成锦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4、中波红外半导体激光器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燧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燧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5、补充流动资金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建设/超精密长波红外镜头产线
建设/近红外 APD 光电探测器产线建设/中波红外半导体激光器建设/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宇、陈李彬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证券简称:国科天成
公告编号:2026-062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
2351 号),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48.8 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48,800,000 元,扣除各项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9,135,444.4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839,664,555.6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到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国科天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6)第 110C000335 号)
。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
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与相关机构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成锦创科技服务
有限公司、苏州燧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并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新设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322045001343
京霄云路支行
0.00
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建
设项目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上地支行
8110701013903567767
0.00
超精密长波红外镜头
产线建设项目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支行
321230100100513409
0.00
近红外 APD 光电探测
器产线建设项目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昌平区科技园支行
20000118046000225895620
0.00
中波红外半导体激光
器建设项目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
行
91270078801700003473
合计
-
842,196,226.42 补充流动资金
842,196,226.42
-
注: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2、以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 元,主要系截至公告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
资金专户所致;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霄云路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
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名义签
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属支
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区科技园支行”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下属支行,其对
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
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海淀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行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
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
下:
1、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杭州天芯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超精密长波红外镜头产线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3、近红外 APD 光电探测器产线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成锦创科技服务有限
公司(成都天成锦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4、中波红外半导体激光器建设项目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燧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燧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5、补充流动资金
甲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建设/超精密长波红外镜头产线
建设/近红外 APD 光电探测器产线建设/中波红外半导体激光器建设/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宇、陈李彬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2d4ed2093d· 2026-10-19 17:06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658c0c1e2ba5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