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ST同德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4/10不做原因:风险收益比不佳
北京时间·🕒 发布 10-20(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16:27·⚡ 决策 10-19 17:57:55 +41m28s·8.3 天前
ST同德及全资子公司被建设银行诉请偿还借款本息2.21亿元,公司及多名责任人承担连带担保,2.21亿元存款及多处房产车辆被冻结查封
诉讼与资产冻结本身是新增实质利空,但公司自2026年4月已进入预重整、9月24日已与内蒙古生力民爆联合体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本笔2.19亿元银行债务及担保责任大概率在重整程序中集中清理,单笔诉讼的边际信息有限;股价20日已跌17%、处于重整投机定价中,ST股5%跌停可能一字封死使做空无法兑现止损、重整方案又可能引发向上逼空,多空两边均无正期望,故不开仓,仅登记净利空风险信号禁止新多。
📄 原文ST同德↗ 原文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109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不做 ST同德(002360.SZ)
新增担保诉讼与资产冻结属实质利空但已在预重整框架内(4月预重整、9月签约重整投资人),单笔债权大概率并入重整处理,边际增量有限;股价20日已跌17%,ST股5%跌停可能一字封死使做空无法建仓与止损,而重整方案进展又可能向上逼空,多空均无正期望,不做;已登记风险信号、禁止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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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ST同德因子公司2.19亿元借款被建行加速追偿、自身承担连带担保且2.21亿元等值资产被冻结查封,构成新增流动性/或有负债利空;但公司已进入预重整并签约重整投资人,该债权大概率并入重整处理,叠加ST±5%跌停流动性风险与重整方案的双向不确定性,不具备可交易edge,回避。
消息传播链
- 公司盘后披露被建行起诉、承担连带担保及2.21亿元资产被冻结查封,10月28日开庭;公告当日收盘4.76元、涨0.85%,尚未对该公告定价。
关键理由
- 2.19亿元本金及担保责任相对小市值公司量级重大,资产冻结立即执行直接压制短期流动性与经营预期
主要风险
- 债务与担保大概率纳入预重整统一清偿,9月已签约重整投资人,重整方案落地可能触发ST股向上重估逼空
- ST股±5%涨跌停,利空后可能一字跌停,做空入场与止损均可能无法执行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叠加重整程序的二元结果,是本次不给出ENTER而仅登记风险信号的原因之一
方向:未取得可对齐的同市场首发先例,不据外部先例判断方向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先例,不设定止盈止损幅度
形态:无法用先例判断见光死概率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2 · 降级 1 · 失败 0 · 取消 0
- stock_quote 降级 stock_tools HTTP · 359 ms
{ - web_search 成功 doubao_search · 1,319 ms
豆包搜索结果(原始查询:同德化工 002360 预重整 2026;API SearchType:web) - search_case_library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6 ms
{"result": "search_case_library「002360.SZ」—— 与这些标的相关的自家决策案例(本页 9 条,该标的全历史相关记录共 9 条;ENTER 只按该标的自己的腿统计):\n◆ 002360.SZ:相关历史决策 9 条 · 其中该标的 ENTER 0 条(0.0%) · 我们从没在这只票上 ENTER 过\n【对所查标的真 ENTER 过的:0 条 —— 相关案例里没有该标的自己的 ENTER 腿】\n【最近 9 条其它决策(多为「不做」,用来看这票最近在被什么消息刷屏)】\n• 2026-08-24 UTC 不做 · 事件:山西同德化工拟以600万元出售控股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950 字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109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220,575,583.3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
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
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山西省原
平市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2026)晋 0981 民初 2688 号】等相关法
律文书,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以
下简称“建设银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开
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
前进西街 58 号,负责人:王丽芳,职务:行长。
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
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
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被告三:毛菲菲,女,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四:张富铨,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五:王晓霞,女,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六:张烘,男,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七:任月娥,女,住址:山西省河曲县。
被告八:张云升,男,住址:山西省河曲县。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
支行借款本金 219,000,000 元及自 2026 年 3 月 21 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时的利息、
罚息、复利等(暂计至 2026 年 6 月 3 日全部利息、罚息与复利为 1,575,583.33
元,暂计至 2026 年 6 月 3 日本息和为 220,575,583.33 元);
2、判令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
烘、任月娥、张云升对第一、五项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山西省原平经济技
术开发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8 幢 1 层 00142 套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为借款本息
及其他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忻州市开发区
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 幢-1-2 层 01 单元 001
等 2 套及 3 幢-1-17 层 01 单元 001 的不动产为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抵押担
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固定资产
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第三条约定借
款期限为 60 个月,即从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1 日;第四条约定
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 LPR 利率加 0 基点(1 基点=0.01%,精确至 0.01 基点),
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
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原告宣
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
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约定还本计划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6 年 6 月 20 日、
12 月 20 日、2027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8 年 6 月 20 日、12 月 1 日分
别还本 3000 万元,合计 3 亿元。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
同》一份,被告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与原告分别签
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
任月娥、张云升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抵押合
同》,被告一自愿将名下的坐落于山西省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
公司 8 幢 1 层 00142 套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
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
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二自愿将名下的坐
落于忻州市开发区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 幢
-1-2 层 01 单元 001 等 2 套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 年 12 月 8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
被告二自愿将名下的坐落于忻州市开发区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3 幢-1-17 层 01 单元 001 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
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其发放贷款并依托向其供应商华陆工程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共计 282,000,000 元,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支付
9,000,000 元,2024 年 1 月 24 日支付 201,000,000 元,2024 年 5 月 16 日支付
72,000,000 元。
2025 年 6 月 19 日,被告一与原告又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两份,
分别就还本计划及原合同的财务指标约束条款进行调整,其他内容适用原合同。
其中确认借款金额为 282,000,000 元,还本计划调整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分别还款 3000 万元;2025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6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分别还款 150 万元;2027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8 年 6
月 20 日、12 月 1 日分别还款 5400 万元;合计 282,000,000 元。
2026 年 4 月 20 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晋 09 破申(预)
1 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通知担保人之一被告二(即主债务人被告一全资股东)
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符合《固定资产贷款
合同》第十条第三款之约定可能危及原告债权的情形,触发第十条第四款原告可
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为维护原告
的合法权益,特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毛菲菲、
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在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存款
220575583.33 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原平支行预交。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 5
号 2 号楼 1 至 4 层 E 的住宅房屋,期限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4 辆,期限二年。
查封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3 辆,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
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 0981 民初 2688 号】;
2、《民事裁定书》【(2026)晋 0981 民初 2688 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109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220,575,583.3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
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
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山西省原
平市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2026)晋 0981 民初 2688 号】等相关法
律文书,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以
下简称“建设银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开
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
前进西街 58 号,负责人:王丽芳,职务:行长。
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
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
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被告三:毛菲菲,女,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四:张富铨,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五:王晓霞,女,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六:张烘,男,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七:任月娥,女,住址:山西省河曲县。
被告八:张云升,男,住址:山西省河曲县。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
支行借款本金 219,000,000 元及自 2026 年 3 月 21 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时的利息、
罚息、复利等(暂计至 2026 年 6 月 3 日全部利息、罚息与复利为 1,575,583.33
元,暂计至 2026 年 6 月 3 日本息和为 220,575,583.33 元);
2、判令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
烘、任月娥、张云升对第一、五项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山西省原平经济技
术开发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8 幢 1 层 00142 套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为借款本息
及其他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忻州市开发区
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 幢-1-2 层 01 单元 001
等 2 套及 3 幢-1-17 层 01 单元 001 的不动产为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抵押担
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固定资产
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第三条约定借
款期限为 60 个月,即从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1 日;第四条约定
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 LPR 利率加 0 基点(1 基点=0.01%,精确至 0.01 基点),
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
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原告宣
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
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约定还本计划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6 年 6 月 20 日、
12 月 20 日、2027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8 年 6 月 20 日、12 月 1 日分
别还本 3000 万元,合计 3 亿元。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
同》一份,被告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与原告分别签
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毛菲菲、张富铨、王晓霞、张烘、
任月娥、张云升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抵押合
同》,被告一自愿将名下的坐落于山西省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
公司 8 幢 1 层 00142 套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
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
2023 年 11 月 20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二自愿将名下的坐
落于忻州市开发区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 幢
-1-2 层 01 单元 001 等 2 套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3 年 12 月 8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
被告二自愿将名下的坐落于忻州市开发区紫檀街北、香江大酒店东侧山西同德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3 幢-1-17 层 01 单元 001 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
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其发放贷款并依托向其供应商华陆工程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共计 282,000,000 元,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支付
9,000,000 元,2024 年 1 月 24 日支付 201,000,000 元,2024 年 5 月 16 日支付
72,000,000 元。
2025 年 6 月 19 日,被告一与原告又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两份,
分别就还本计划及原合同的财务指标约束条款进行调整,其他内容适用原合同。
其中确认借款金额为 282,000,000 元,还本计划调整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分别还款 3000 万元;2025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6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分别还款 150 万元;2027 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2028 年 6
月 20 日、12 月 1 日分别还款 5400 万元;合计 282,000,000 元。
2026 年 4 月 20 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晋 09 破申(预)
1 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通知担保人之一被告二(即主债务人被告一全资股东)
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符合《固定资产贷款
合同》第十条第三款之约定可能危及原告债权的情形,触发第十条第四款原告可
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为维护原告
的合法权益,特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毛菲菲、
张富铨、王晓霞、张烘、任月娥、张云升在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存款
220575583.33 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原平支行预交。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 5
号 2 号楼 1 至 4 层 E 的住宅房屋,期限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4 辆,期限二年。
查封被申请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3 辆,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
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 0981 民初 2688 号】;
2、《民事裁定书》【(2026)晋 0981 民初 2688 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013ebdd79e· 2026-10-19 17:5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658c0c1e2ba5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