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trade登录编辑
🇨🇳 A股公告广东明珠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6/10不做原因:风险收益比不佳
北京时间·🕒 发布 10-20(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10:27·⚡ 决策 10-19 17:44:31 +34m04s·8.3 天前

广东明珠子公司以房抵债获32处不动产作价3269万元,系陈年诉讼执行进展,增量有限

以房抵债3269万元+9月执行款1914万元虽为正面回收进展,但属于2021年陈年诉讼的分批执行,公告本身未给出明确利润增量,公司明确称无法判断损益影响;回收金额相对约1.6亿元本金及累计利息仍有较大缺口,且抵债资产为兴宁县级市不动产、变现不确定,催化量级与预期差不足以支撑可交易行情,股票近20日已跌15.6%处于下行通道。

📄 原文广东明珠↗ 原文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6-082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不做 广东明珠(600382.SH)
陈年诉讼分批执行进展:本次以房抵债仅3269万元、9月已收现金1914万元,相对1.6亿元本金缺口仍大,公司明确无法判断利润影响,无明确业绩增量且标的处于下行通道,风险收益不足,不做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广东明珠子公司陈年借款诉讼获法院裁定32处房产作价3269万元抵债,叠加9月已收执行款1914万元,方向正面但属分批执行、金额相对1.6亿元本金缺口仍大、利润影响不明,催化不足,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债权回收取得实物进展,若此前已足额计提坏账,存在资产/坏账冲回的正面期权
  • 现金执行款1914万元已实际到账,改善子公司现金流

主要风险

  • 32处县级市不动产变现能力弱、过户税费待结算,实际可回收价值可能低于作价
  • 公司明确表示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及未来利润影响,剩余本息执行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20 · 影响 weakens
    公告自述执行结果与回款时间不确定、暂无法判断利润影响,未披露坏账冲回金额;股票近20日累计下跌15.59%、处13周下行通道,缺乏盈利弹性证据
    检索:广东明珠 诉讼 坏账准备 业绩 反方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缺乏可靠先例支持ENTER的幅度与胜率,结合量级不足直接AVOID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诉讼执行进展类公告对个股通常为弱正面、低弹性

涨幅量级:高相似对齐先例不足,无法校准幅度,不宜据此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样本不足,无法判断见光死模式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0 · 降级 1 · 失败 0 · 取消 0
  1. stock_quote 降级 stock_tools HTTP · 260 ms
    {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106 字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6-082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差额款项 39,700.8 元、借款本金 160,092,354.25 元及支付
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6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5.4%计算
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
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
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
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正和房地产”)关于共同合作投资“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签署了《抵债协议》(编号:ZHHFDCDZ20210326)。此后,正和房
地产未能按照《抵债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置地公司履行交付抵债资产的义务。
且经过置地公司对正和房地产的多次书面催告,截至置地公司起诉之日,正和房
地产仍未按照《抵债协议》的约定履行向置地公司交付抵债资产等相关事项,导
致《抵债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置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抵债协议》,
并根据《抵债协议》第七条第 1 款的约定,要求正和房地产继续承担合作合同项

1

下的还款责任,向置地公司支付本金 161,160,584.31 元、利息 3,657,689.40 元
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3 年 6 月 12 日为 52,549,094.52 元)。因正和
房地产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 30 日仍
未能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置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向兴宁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
司公告:临 2023-043)。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
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 时(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52)。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收到置地
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2023)
粤 1481 民初 2786 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2)。2024 年 1 月 29 日,公
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
状》(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5)。
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 14 民终 717 号),因正和房
地产提起上诉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裁定本案按上
诉人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17)。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正和房地产、
陈清平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于近期收到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的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4)粤 1481 执 839 号,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
1481 民初 2786 号判决文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 14 民
终 717 号裁定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详
见公司公告:临 2024-040)。
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正和房地产、
陈清平合同纠纷一案,置地公司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汇入的执行款
19,138,318.00 元(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6-076)。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正和房地产、

2

陈清平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 1481 民初 2786 号、(2024)粤 14 民终 717
号】,置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上午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10 月 10 日印发的《执行裁定书》(2024)粤 1481 执 839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 将被执行人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宁市兴福路
西侧、锦绣大道北侧弘和帝璟小区内的 1 栋 25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
不动产权第 0006386 号)、2 栋 25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383 号)、2 栋 2208(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466 号)、
6 栋 12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851 号)、6 栋 2001(产
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912 号)、6 栋 2301(产权证号:粤
(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845 号)、6 栋 1801(产权证号:粤(2022)兴
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738 号)、6 栋 22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
权第 0005756 号)、6 栋 25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940
号)、6 栋 18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770 号)、6 栋
25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771 号)、6 栋 13A2(产权
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765 号)、6 栋 1502(产权证号:粤
(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737 号)、6 栋 1602(产权证号:粤(2022)兴
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743 号)、7 栋 18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
权第 0005866 号)、7 栋 21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914
号)、7 栋 22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768 号)、7 栋
23A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887 号)、7 栋 2501(产权
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915 号)、8 栋 2501(产权证号:粤
(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842 号)、7 栋 1502(产权证号:粤(2022)兴
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970 号)、7 栋 19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
权第 0005913 号)、1 栋 1302(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311
号)、2 栋 1606(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426 号)、3 栋
501(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5884 号)、2 栋 01、02 卡商
铺(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494 号)、2 栋 03 卡商铺(产
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424 号)、2 栋 04 卡商铺(产权证
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366 号)、2 栋 07 卡商铺(产权证号:粤

3

(2022)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461 号)、2 栋 08 卡商铺(产权证号:粤(2022)
兴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6455 号)、2 栋 10 卡商铺(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
不动产权第 0006464 号)、1 栋 17 卡商铺(产权证号: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
权第 0006492 号)共计 32 处不动产作价 32,689,539.44 元,扣除根据法律规定
过户时应由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税费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广东
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抵偿(2023)粤 1481 民初 2786 号判决文书、(2024)粤
14 民终 717 号裁定文书确定的债务。上述 32 处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
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 待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8158466503XB)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转移产权后,按实际所产生的税
费数额对本案案款进行结算。
(三) 申 请 执 行人 广 东 明珠 集 团置 地 有 限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148158466503XB)可持本裁定书到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
登记手续。
(四) 解除兴宁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的所有查封。

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
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未
来年度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0日

4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72e780e33a · 2026-10-19 17:44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658c0c1e2ba5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