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trade登录编辑
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7/10
北京时间·🕒 发布 17:36:53时区推断·⟳ 抓取 17:37:56·⚡ 决策 07-27 17:41:37 +3m41s·92.0 天前

超讯科技临时股东会通过调整授信、控股股东借款及续聘审计机构议案

法律意见书显示股东会通过调整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续聘审计机构三项议案。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邮编:518054 电话:(86-755) 21557000 传真:(86-755) 2155 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不做 超讯科技(603322.SH)
仅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虽有表决通过比例但未披露授信和借款具体金额、利率或期限,无法量化短线影响,不做。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7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法律意见书显示股东会通过调整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续聘审计机构三项议案。
  • 正文只披露表决股份与通过比例,未披露新增授信或借款金额,无法量化对公司流动性或盈利的短周期增量。

主要风险

  • 控股股东借款属于融资支持的治理和流动性事项,但本文件未给金额、利率、期限等关键条款,不能形成交易边界。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080 字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邮编:518054
电话:(86-755) 21557000 传真:(86-755) 2155 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上公开发布了《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届次、召集人、召
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2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 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48
号绿地中央广场 E 栋 2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梁建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307 人,代表股份
31,067,82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147%。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经办律师。

3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同意 30,874,1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765%;
反对 13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74%;
弃权 5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6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6,416,7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3070%;
反对 193,7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9080%;
弃权 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850%。
现场出席的关联股东梁建华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0,841,9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728%;
反对 170,5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491%;
弃权 5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81%。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4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及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