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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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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回购注销81712股A股限制性股票取得法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仅涉及81,712股A股限制性股票,原因包括绩效考核未全额解锁及1名激励对象涉嫌违法犯罪。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海外監管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Gu…
不做 国泰海通证券(02611.HK)
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极小且程序性强,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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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1. 2026-07-28官方确认/否认公司公告/CNINFO一手源原文 ↗
    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关键理由

  • 本次回购注销仅涉及81,712股A股限制性股票,原因包括绩效考核未全额解锁及1名激励对象涉嫌违法犯罪。
  • 回购价格按调整后授予价5.76元/股或市场价格孰低,事项属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常规处理。
  • 相对大型券商股本和市值规模,该注销数量太小,不构成短线重定价催化。

主要风险

  • 涉嫌违法犯罪仅指1名激励对象,公告未显示对公司经营、牌照或财务形成新增实质损害。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3 种)
  • stock_quote · 结果未知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 结果未知
  • kb_search · 结果未知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677 字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Guotai 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2611)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由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茲載列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佈之《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關於國泰海
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註銷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僅供
參閱。
承董事會命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朱健
董事長
中國上海
2026年7月28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朱健先生以及聶小剛先生;本公司的非執
行董事為周杰先生、管蔚女士、鐘茂軍先生、陳航標先生、呂春芳女士、哈爾曼
女士、孫明輝先生以及陳一江先生;本公司的職工董事為吳紅偉先生;及本公司
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李仁傑先生、王國剛先生、浦永灝先生、毛付根先生、陳方
若先生以及江憲先生。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七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
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
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共和国(“中
公司”
区和台湾)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
或“国
国泰海通”)的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国泰海通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
的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本
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
《国有
法》
(“《证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及适
用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
必要的讨论。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
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均为
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的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引述内
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
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些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
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亦不对这些
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承担任何责任。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规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国泰海通和相关方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得到国泰海通的
如下保证:国泰海通和相关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签
署文件的主体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
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
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6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回购注销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 2026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议案》”);
3、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回购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有效期内,(1)激励对象因绩
效考核成绩未就其持有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完全解除限售的,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2)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
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的说明,
(1)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 2 名因所在单位(部门)绩
效考核成绩为合格,个人绩效系数为 90%,其持有的归属于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
性股票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当期解除限售比例折算为 90%,公司拟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036 股;(2)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中的 1 名因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71,676 股。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因绩效考
核成绩导致其持有的当期限制性股票未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应予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3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
等事项,在计算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时应对所适用的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 P 仍需大于 1;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依前述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6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议案》,(1)就预留
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 1 名因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
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
值回购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2023 年 6 月 29 日、2024 年 6 月 28 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2025
年 7 月 28 日和 2025 年 10 月 28 日实施了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
2024 半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分别分配现金红利
人民币 6.8 元、5.3 元、4.0 元、1.5 元、2.8 元和 1.5 元,因此,公司将计算本次
回购注销中关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时所适用的授予价格调整
为人民币 5.76 元/股。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已分别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2023 年 6 月 29
日、2024 年 6 月 28 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2025 年 7 月 28 日和 2025 年 10 月
28 日完成 A 股股东红利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8 元(含税)、人民
币 0.53 元(含税)、人民币 0.4 元(含税)、人民币 0.15 元(含税)、人民币 0.28
元(含税)和人民币 0.15 元(含税);公司董事会基于前述情况对计算本次回购
注销的回购价格所适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根据回购的具体原因,以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及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
销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激
励计划》且不违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激励计划》且不违反《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5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