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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忠巴士发布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拟授出回购及发行一般授权

通函内容为重选董事、授出最多10%回购授权、最多20%发行授权、续聘核数师及派末期息等常规股东周年大会议案。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 下 如 對 本 通 函 或 應 採 取 之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註 冊 證 券 交 易 商、銀 行 經 理、律 師、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閣 下 如 已 出 售 或 轉 讓 名 下 所 有 冠 忠 巴 士…
不做 冠忠巴士(00306.HK)
年度股东大会常规授权事项,且暂无即时回购或发股计划,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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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通函内容为重选董事、授出最多10%回购授权、最多20%发行授权、续聘核数师及派末期息等常规股东周年大会议案。

主要风险

  • 董事明确暂无即时计划根据授权回购或发行股份,授权本身不是已确认资本动作。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9,383 字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 下 如 對 本 通 函 或 應 採 取 之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註 冊 證 券 交 易 商、銀
行 經 理、律 師、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閣 下 如 已 出 售 或 轉 讓 名 下 所 有 冠 忠 巴 士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份,應 立 即 將 本 通 函 及 隨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送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或 經 手 買 賣 或 轉 讓 之 銀 行、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轉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函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KWOON CHUNG BUS HOLDINGS LIMITED

冠忠巴士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06)

建議重選本公司退任董事
及
建議授出回購本公司股份
及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
及
建議續聘核數師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冠 忠 巴 士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謹 訂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星 期 五)上 午 十 一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665 號 北 角 海 逸 酒 店 二 樓 渣 華 廳 II 及 III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大 會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16 至 20 頁。隨 函 亦 附 奉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適 用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此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亦 刊 載 於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的 網 頁 (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的 網 頁 (www.kcbh.com.hk)
內。
若 閣 下 未 能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請 將 隨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按 其 上 印 列 之 指 示 填 妥 及 簽
署,並 儘 早 交 回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之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位 於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 的 辦 事 處,該 表 格 無 論 如 何 最 遲 須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視 情 況 而 定)指 定 舉 行 時 間 最 少 48 小 時 前(即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星 期 三)上 午 十 一 時 正)交 回,方 為 有 效。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股 東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本 通 函 內 所 有 日 期 及 時 間 均 指 香 港 日 期 及 時 間。
* 僅供識別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目

錄
頁次

責任聲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1.

緒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建議重選退任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建議授出回購授權及發行授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建議續聘核數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股東週年大會及委任代表之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推薦建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一般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錄一

-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的退任董事之詳情 . . . . . . . . . . . . .

8

附錄二

-

回購授權之說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i–

責任聲明
本 文 件 乃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而 刊 載,旨 在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資 料;本 公 司 的 董 事
願 就 本 文 件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各 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確 認 就
其 所 知 及 所 信,本 文 件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均 準 確 完 備,沒 有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
且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事 項,足 以 令 致 本 文 件 或 其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產 生 誤 導。

– ii –

釋

義

在 本 通 函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下 列 涵 義: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指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星 期
五)上 午 十 一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665 號
北 角 海 逸 酒 店 二 樓 渣 華 廳 II 及 III 舉 行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以 考 慮 及 酌 情 通 過
載 於 本 通 函 第16至20頁 之 大 會 通 告 內 所 載 之
決 議 案;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公 司 細 則」

指

本 公 司 之 現 行 公 司 細 則(經 不 時 修 訂);

「緊 密 聯 繫 人」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之 涵 義;

「本 公 司」

指

冠 忠 巴 士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核 心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之 涵 義;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不 時 之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之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發 行 授 權」

指

董 事 會 函 件 第 3(b) 段 所 定 義 者;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指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確 定 其 中 所 載 若 干 資 料 之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1–

釋

義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10 港 元 之 普
通 股,或 倘 本 公 司 之 股 本 其 後 出 現 分 拆、合
併、重 新 分 類 或 重 組,則 指 組 成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權 益 股 本 之 股 份;

「回 購 授 權」

指

董 事 會 函 件 第 3(a) 段 所 定 義 者;

「股 東」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收 購 守 則」

指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核 准(不 時
予 以 修 訂)的《公 司 收 購 及 合 併 守 則》;及

「%」

指

百 分 比。

–2–

董事會函件

KWOON CHUNG BUS HOLDINGS LIMITED

冠忠巴士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06)

執 行 董 事:

註 冊 辦 事 處:

黃 良 柏(銀 紫 荊 星 章)
(主 席)

Clarendon House

黃 焯 安(行 政 總 裁)

2 Church Street

盧文波

Hamilton HM 11

黃 焯 添(榮 譽 勳 章)

Bermuda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總辦事處及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方文傑
陳方剛

香港

張嘉尹

柴灣
創富道8號3樓

敬 啟 者:

建議重選本公司退任董事
及
建議授出回購本公司股份
及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
及
建議續聘核數師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緒言
本 通 函 旨 在 向 股 東 提 供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星 期 五)舉 行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的 若 干 決 議 案 的 資 料。

* 僅供識別

–3–

董事會函件
2.

建議重選退任董事
根 據 公 司 細 則 第 87 條,在 本 公 司 每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當 時 董 事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人 數(或 倘 董 事 人 數 並 非 三 之 倍 數,則 為 最 接 近 但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之 人 數 之 董
事)須 輪 席 退 任,惟 每 名 董 事 須 最 少 每 三 年 輪 席 退 任 一 次。須 輪 席 退 任 之 董 事,應
為 自 上 次 獲 膺 選 連 任 或 委 任 後 任 期 最 長 者。倘 多 位 董 事 上 次 乃 於 同 日 獲 委 任 為 董
事 或 於 同 日 獲 膺 選 連 任 董 事,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須 退 任 之 董 事(除 非 彼 等 就 此 自 行
達 成 協 議)。退 任 董 事 均 符 合 資 格 於 有 關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獲 股 東 膺 選 連 任。
根 據 公 司 細 則 第 87 條,盧 文 波 先 生 及 陳 方 剛 先 生 需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輪 席 退
任,且 均 符 合 資 格 在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根 據 公 司 細 則 第 86(2) 條,黃 焯 添 先 生(榮 譽 勳 章)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獲 董 事 會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的 任 期 僅 直 至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止,其 後 將 符 合 資 格 於 該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黃 焯 添 先 生(榮 譽 勳 章)符 合 資 格
並 願 意 在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提名委員會已根據本公司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載列的提名原則
及 準 則 以 及 本 公 司 企 業 策 略 檢 討 董 事 會 的 結 構 及 組 成、董 事 提 供 的 確 認 及 披 露、
退 任 董 事 的 資 格、技 巧 及 經 驗 及 其 所 投 入 的 時 間 及 貢 獻,以 及 所 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獨 立 性。提 名 委 員 會 已 就 在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所 有 退 任 董 事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建 議。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74 條,倘 重 選 或 委 任 新 董 事 須 經 股 東 於 有 關 股 東 大 會 上
批 准,上 市 發 行 人 須 按 照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 條 之 規 定,在 向 其 股 東 發 出 之 有 關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或 隨 附 通 函 內,披 露 有 關 擬 膺 選 連 任 之 董 事 或 建 議 委 任 之 新 董 事 之 資
料。盧 文 波 先 生、陳 方 剛 先 生 及 黃 焯 添 先 生(榮 譽 勳 章)之 所 須 資 料,已 載 於 本 通 函 附
錄 一。

–4–

董事會函件
3.

建議授出回購授權及發行授權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舉 行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董 事 獲 授 一 般 授 權

以 分 別 行 使 本 公 司 權 力 分 別 回 購 股 份 及 發 行 新 股 份。截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該 等 授
權 未 獲 動 用,而 倘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日 期 前 尚 未 動 用,則 該 等 授 權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失 效。
本 公 司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普 通 決 議 案,以 批 准 授 予 董 事 新 一 般 授 權 以
使 彼 等 可:
(a)

於 聯 交 所 回 購 不 超 過 於 通 過 該 決 議 案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10%之 股 份(假
設 本 公 司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當 日 維 持 不 變,即 共 47,677,684
股 股 份)
(「回 購 授 權」);

(b)

配 發、發 行 或 處 置 不 超 過 於 通 過 該 決 議 案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20% 之
新 股 份(假 設 本 公 司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當 日 維 持 不 變,即 共
95,355,368 股 股 份)
(「發 行 授 權」);及

(c)

加 入 本 公 司 根 據 回 購 授 權 的 股 份 總 數 以 擴 大 發 行 授 權。

在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後 之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前 或 本 通 函 第 16 至20 頁 所
載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第 十 及 第 十 一 項 提 呈 普 通 決 議 案 所 述 之 任 何 較 早 日 期 前,
回 購 授 權 及 發 行 授 權 將 一 直 有 效。就 回 購 授 權 及 發 行 授 權 而 言,董 事 謹 此 表 明 彼
等 並 無 即 時 計 劃 據 此 回 購 任 何 股 份 或 發 行 任 何 新 股 份。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之 規 定,本 公 司 須 向 股 東 寄 發 一 份 說 明 函 件,其 載 有 一 切 合 理
需 要 之 資 料,以 便 股 東 能 就 投 票 贊 成 或 反 對 授 予 回 購 授 權 作 出 知 情 決 定。上 市 規
則 就 有 關 回 購 授 權 所 規 定 之 說 明 函 件,載 於 本 通 函 附 錄 二。

–5–

董事會函件
4.

建議續聘核數師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退 任,並 符 合 資 格 及 願 意 獲 續 聘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經 審 核 委 員 會 建 議,董 事 會 擬 通 過 一 項 普 通 決 議 案,續 聘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任 期 自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起 至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為 止,並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截 至 二 零 二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核 數 師 酬 金。
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應 付 予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審 計 費 用 預 計 約 為 4,100,000 港 元 至 4,300,000 港 元
(不 包 括 自 付 費 用)
(「預 計 審 計 費 用」)。
預計審計費用乃經本公司與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經審慎考慮及按公平交易原
則 進 行 磋 商 後 釐 定,當 中 已 考 慮(其 中 包 括)過 往 審 計 費 用、現 行 市 場 費 率、本 集 團
的 規 模 及 架 構、本 集 團 業 務 的 性 質 及 複 雜 程 度、審 計 的 預 期 範 圍 及 時 間 安 排,以
及 核 數 師 所 需 的 資 源 等 因 素。估 算 乃 基 於 以 下 假 設:本 集 團 的 營 運、會 計 政 策 或
監 管 環 境 不 會 出 現 重 大 變 動,且 本 公 司 將 提 供 及 時 及 充 分 的 協 助 與 資 料,以 滿 足
審 計 所 需 的 合 理 要 求。
鑒 於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對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事 務 十 分 熟 悉,並 經 考 慮 截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的 事 實 及 情 況 後,董 事 會 認 為 預 計 審 計 費 用 屬 公 平 合 理,且 續 聘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最 佳 利 益。

5.

股東週年大會及委任代表之安排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16 至 20 頁。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39(4) 條 之 規 定,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所 作 的 任 何 表 決 必 須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因 此,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所 有 決 議 案 將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而 本
公 司 將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39(5) 條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後 作 出 投 票 結 果 公 告。
據 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並 無 股 東 需 要 在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對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6–

董事會函件
隨 函 附 奉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適 用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而 此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亦 刊 載
於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的 網 頁 (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的 網 頁
(www.kcbh.com.hk) 內。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必 須 按 其 上 印 列 之 指 示 填 妥 及 簽 署,並 連 同
經 簽 署 之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如 有)或 經 簽 署 證 明 之 該 等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副
本,儘 快 及 無 論 如 何 須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視 情 況 而 定)指 定 舉 行 時 間
最 少 48 小 時 前(就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而 言,即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十 九 日(星 期 三)上
午 十 一 時 正)送 達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之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位 於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 的 辦 事 處,方 為 有 效。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6.

推薦建議

董 事 認 為,建 議 重 選 退 任 董 事、授 出 回 購 授 權、授 出╱擴 大 發 行 授 權 及 建 議
續 聘 核 數 師 乃 符 合 本 公 司、本 集 團 及 股 東 之 利 益。因 此,董 事 建 議 股 東 投 票 贊 成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之 有 關 決 議 案。

7.

一般資料

謹 請 閣 下 注 意 本 通 函 附 錄 一(建 議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的 退 任 董 事 之 詳
情)及 附 錄 二(回 購 授 權 之 說 明 函 件)所 載 之 其 他 資 料。
此

列位股東

致

台照
承董事會命
主席
黃 良 柏(銀 紫 荊 星 章)
謹啟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7–

附錄一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的退任董事之詳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以 下 所 載 為 根 據 公 司 細 則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退 任 及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建 議 膺 選 連 任 之 董 事 之 詳 情:
(1)

盧 文 波 先 生,47 歲,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加 盟 本 集 團。盧 先 生 擔 任 本 公 司 首 席
財 務 官 兼 執 行 董 事。彼 負 責 本 集 團 日 常 管 理 及 營 運。盧 先 生 持 有 美 國 西
密 歇 根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學 士 學 位,且 為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成 員。盧 先 生
為 執 行 董 事 黃 良 柏 先 生( 銀 紫 荊 星 章)之 女 婿 以 及 黃 焯 安 先 生(執 行 董 事)
及 黃 焯 添 先 生( 榮 譽 勳 章)
(執 行 董 事)之 姐 夫。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盧 先 生 與 任 何 董 事、本 公 司 高 級 管 理 層、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並 無 關 連。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部 定 義,盧 先 生 持 有 2,297,130
股 股 份 權 益。彼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亦 未 曾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之 董 事。
盧先生與本公司並未就其獲委任為執行董事訂立任何服務合約且無指
定 任 何 固 定 任 期,但 仍 須 根 據 公 司 細 則 最 少 每 三 年 輪 席 退 任 一 次。盧 先
生 就 擔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獲 得 每 年 酬 金 5,491,000 港 元,包 括 月 薪、退 休 金 計
劃 供 款 及 年 終 酌 情 花 紅,乃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職 務 和 職 責 及 本 集 團 業 績
釐 定。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 至 13.51(2)(v) 段 條 文 之 任 何 規 定,概 無 任 何 資
料 須 予 披 露,而 盧 先 生 並 無╱不 曾 涉 及 任 何 須 予 披 露 事 項,亦 無 任 何 有
關 盧 先 生 之 其 他 事 項 須 促 請 股 東 留 意。

–8–

附錄一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的退任董事之詳情

(2)

陳 方 剛 先 生,50 歲,自 二 零 一 六 年 起 成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陳 先 生 取 得
澳 洲 墨 爾 本 迪 肯 大 學 商 學 士 學 位,主 修 會 計 及 金 融。彼 獲 得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註 冊 執 業 會 計 師 資 格,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正 式 獲 得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資 格 (FCPA)。陳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在 大 型 國
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安 永 任 職。自 二 零 零 五 年 至 二 零 一 六 年,陳 先 生 於 一 間
本 地 顧 問 公 司 擔 任 董 事,專 門 提 供 顧 問 服 務,涉 及 香 港 及 中 國 內 地 企 業
重 組 及 組 織 籌 資 活 動。二 零 一 六 年 至 二 零 一 九 年,陳 先 生 於 一 間 本 地
科 技 公 司 擔 任 財 務 經 理。彼 目 前 在 一 間 本 地 顧 問 公 司 擔 任 董 事 一 職。
陳先生自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二零一五年七月於樂遊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股 份 編 號:1089.HK)、自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於 國 華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編 號:370.HK)
(現 稱 港 仔 機 器 人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於 長 城 一 帶 一 路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編 號:524.HK)
(現 稱 長 城 天 下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自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於 星 亞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編 號:8293.HK)以 及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起 於 中 國 寶 力 科 技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編 號:164.HK)
擔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該 等 公 司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GEM 上 市。陳 先 生
亦 服 務 於 香 港 多 個 非 政 府 機 構。彼 目 前 為 新 界 總 商 會 董 事 以 及 關 顧 更
生 人 士 會 公 司 董 事、副 總 裁 及 委 員 會 成 員。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陳 先 生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亦 未 曾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之 董 事。
就 董 事 所 知,陳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董 事、高 級 管 理 層、主 要 股 東(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或 控 股 股 東(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概 無 任 何 關 係。

–9–

附錄一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的退任董事之詳情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定 義,陳 先 生 並 無 持 有 或
被 視 為 持 有 本 公 司 或 其 相 聯 法 團 的 任 何 股 份、相 關 股 份 或 債 權 證 中 的
權 益。根 據 其 與 本 公 司 所 訂 立 自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為 期 2 年 之 服 務
協 議,陳 先 生 之 每 年 酬 金 將 約 285,000 港 元,包 括 月 薪 及 年 終 酌 情 花 紅,
乃 按 其 經 驗、技 能、表 現、貢 獻 及 資 格 釐 定。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 至 13.51(2)(v) 段 條 文 之 任 何 規 定,概 無 任 何 資
料 須 予 披 露,而 陳 先 生 並 無╱不 曾 涉 及 任 何 須 予 披 露 事 項,亦 無 任 何 有
關 陳 先 生 之 其 他 事 項 須 促 請 股 東 留 意。

(3)

黃焯添先生
( 榮 譽 勳 章),37 歲,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加 入 本 集 團。黃 先 生 擔 任 本
公 司 營 運 總 監 兼 執 行 董 事。彼 負 責 本 集 團 日 常 管 理 及 營 運。黃 先 生 持 有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學 博 士 學 位 及 英 國 巴 斯 大 學 經 濟 學 理 學 士 學 位。黃 先
生乃黃良柏先生
( 銀 紫 荊 星 章)
(執 行 董 事)之 兒 子、黃 焯 安 先 生(執 行 董 事)
之 胞 弟,以 及 盧 文 波 先 生(執 行 董 事)之 妻 舅。黃 先 生 現 時 擔 任 智 慧 交 通
聯 盟 創 辦 董 事、香 港 防 癌 會 董 事 會 董 事、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文 化 體 育
及 旅 遊 局 轄 下 戴 麟 趾 爵 士 康 樂 基 金 委 員 會 成 員、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南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副 主 席。彼 同 時 擔 任 南 天 青 年
協 進 會 副 主 席、南 區 康 樂 體 育 促 進 會 副 主 席、消 防 處 社 區 應 急 先 鋒 名 譽
會 長 會 之 名 譽 會 長 及 南 區 足 球 會 主 席。黃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頒 授 榮 譽 勳 章。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黃 先 生 與 任 何 董 事、本 公 司 高 級 管 理 層、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並 無 關 連。

– 10 –

附錄一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的退任董事之詳情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黃 先 生 被 視 為 擁 有 本 公 司 241,535,555 股 股 份 的 權 益,
該 等 股 份 由 基 信 有 限 公 司 直 接 持 有。基 信 有 限 公 司 由 遠 諾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全 資 擁 有,而 遠 諾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則 由 Wong Family Limited 作 為 一 項
全 權 信 託(「信 託 A」)之 受 託 人 全 資 擁 有。Wong Family Limited 為 Church
Street Trustees Limited 作 為 另 一 項 全 權 信 託(「信 託 B」)之 受 託 人 所 擁 有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黃 先 生 為 信 託 A 及 信 託 B 之 受 益 人。彼 並 就 根 據 二 零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通過的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授予彼的購股權被視為
擁 有 本 公 司 4,500,000 股 股 份 的 權 益。彼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亦 未 曾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之 董 事。黃 先 生 與 本 集 團 就 其 於 本 公 司 營 運 總 監 之 職 位
訂 立 僱 傭 合 約,年 薪 3,024,000 港 元,且 本 公 司 與 黃 先 生 並 未 就 其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訂 立 服 務 合 約。黃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並 無 固 定 任 期,惟 其 委 任 須
符 合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細 則 輪 值 退 任 及 重 選 的 規 定。黃 先 生 無 權 就 擔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獲 得 任 何 董 事 袍 金。黃 先 生 之 薪 酬 乃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其 職 責、責
任 及 本 集 團 業 績 釐 定。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 至 13.51(2)(v) 段 條 文 之 任 何 規 定,概 無 任 何 資
料 須 予 披 露,而 黃 先 生 並 無╱不 曾 涉 及 任 何 須 予 披 露 事 項,亦 無 任 何 有
關 黃 先 生 其 他 事 項 須 促 請 股 東 留 意。

– 11 –

附錄二

回購授權之說明函件

以 下 為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須 送 呈 股 東 之 說 明 函 件,旨 在 使 股 東 可 就 決 定 投 票 贊 成
或 反 對 擬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有 關 授 予 回 購 授 權 之 普 通 決 議 案,作 出 知 情 的 決
定。

1.

回購股份之理由
董 事 相 信,授 予 回 購 授 權 乃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利 益。
回 購 股 份 或 可 提 高 每 股 股 份 之 資 產 淨 值 及╱或 每 股 股 份 之 盈 利,惟 須 視 乎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及 融 資 安 排 而 定。董 事 正 尋 求 批 准 授 予 回 購 授 權,使 本 公 司 在 適 當 之
情 況 下 可 靈 活 回 購 股 份。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回 購 股 份 之 數 目、價 格 與 其 他 條 款 將 由 董
事 於 有 關 時 間 經 考 慮 當 時 情 況 而 釐 定。

2.

股本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之 已 發 行 股 本 為 476,776,842 股 股 份。
倘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內所載之第十項有關授予回購授權之普通決議案獲通

過,並 假 設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在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舉 行 之 日 仍 保 持 不 變,則 根 據 回 購
授 權,董 事 有 權 於 回 購 授 權 有 效 期 間 回 購 共 47,677,684 股 股 份,相 當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當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10%。

3.

回購股份之資金
本 公 司 只 可 動 用 根 據 其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公 司 細 則、百 慕 達 法 例 及╱或 其 他 適

用 法 例 之 規 定 可 合 法 作 此 用 途 之 資 金 以 回 購 股 份。
本 公 司 根 據 其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公 司 細 則,有 權 回 購 其 股 份。百 慕 達 法 例 規
定,一 間 公 司 就 回 購 其 股 份 事 宜 而 支 付 之 資 金 額 只 可 從 有 關 股 份 之 已 繳 股 本、或
該 公 司 原 可 供 派 息 或 派 送 之 資 金、或 就 該 目 的 而 發 行 新 股 之 所 得 款 項 中 撥 付。回
購 股 份 時 之 應 付 溢 價,只 可 從 該 公 司 原 可 供 派 息 或 派 送 之 資 金 或 該 公 司 之 股 份 溢
價 賬 中 撥 付。

– 12 –

附錄二
4.

回購授權之說明函件

回購股份之影響
倘 回 購 授 權 於 建 議 之 回 購 期 間 任 何 時 間 內 獲 全 部 行 使,本 公 司 之 營 運 資 金 或

資 本 負 債 情 況(與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本 公 司 年 報 所 載 經 審 核
賬 目 內 披 露 之 狀 況 比 較)或 會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然 而,倘 行 使 回 購 授 權 會 對 董 事
不 時 認 為 恰 當 之 本 公 司 之 營 運 資 金 需 求 或 資 本 負 債 水 平 構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則 董
事 不 擬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行 使 回 購 授 權。

5.

收購守則
倘因根據回購授權回購股份導致某一股東所佔本公司投票權的權益比例有

所 增 加,則 就 收 購 守 則 而 言,有 關 增 加 將 被 視 為 收 購 投 票 權。因 此,一 位 股 東 或 多
位 行 動 一 致 的 股 東(按 收 購 守 則 下 之 定 義)可 藉 此 獲 得 或 鞏 固 其 在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視 乎 所 增 加 之 股 東 權 益 水 平 而 定),故 彼 等 須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第 26 條 的 規 定 提 出 強
制 性 收 購 建 議。
據 本 公 司 所 知,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和 董 事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及 緊 隨 全 面 行 使 回
購 授 權 後 之 股 權 載 列 如 下:
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概約百分比
緊隨全面行使
所持股份數目 於最後可行日期

回購授權後

黃 良 柏 先 生( 銀 紫 荊 星 章)(1)(3)

242,135,220

50.79%

56.43%

伍麗意女士

(1)

242,135,220

50.79%

56.43%

黃焯安先生

(2)(3)(4)

245,121,166

51.41%

57.12%

2,297,130

0.48%

0.54%

黃 焯 添 先 生( 榮 譽 勳 章)(3)(4)

241,535,555

50.66%

56.29%

基信有限公司

241,535,555

50.66%

56.29%

241,535,555

50.66%

56.29%

Wong Family Limited(3)

241,535,555

50.66%

56.29%

Church Street Trustees Limited(3)

241,535,555

50.66%

56.29%

Cathay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109,558,768

22.98%

25.53%

公眾股東

119,200,113

25.00%

16.67%

盧 文 波 先 生 (5)
(3)

遠諾國際有限公司

(3)

– 13 –

附錄二

回購授權之說明函件

附 註:
(1)

黃 良 柏 先 生(銀 紫 荊 星 章)連 同 彼 之 配 偶 伍 麗 意 女 士 直 接 持 有 599,665 股 股 份。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伍 麗 意 女 士 被 視 作 於 由 黃 良 柏 先 生(銀 紫 荊 星 章)擁 有 權 益 之 所 有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2)

黃 焯 安 先 生 直 接 持 有 3,585,611 股 股 份。

(3)

基 信 有 限 公 司(「基 信」)持 有 241,535,555 股 股 份。基 信 由 遠 諾 國 際 有 限 公 司(「遠 諾」)
全 資 擁 有,而 遠 諾 則 由 Wong Family Limited(「WFL」)
(以 全 權 信 託(「信 託 A」)之 受 託
人 身 份)全 資 擁 有。WFL 乃 Church Street Trustees Limited(「CSTL」)
(以 另 一 項 全 權 信
託(「信 託 B」)之 受 託 人 身 份)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黃 良 柏 先 生(銀 紫 荊 星 章)為 信 託 A 及 信
託 B 之 創 辦 人 及 受 益 人,而 黃 焯 安 先 生 及 黃 焯 添 先 生(榮 譽 勳 章)均 為 信 託 A 及 信 託 B 之
受 益 人。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遠 諾、WFL 及 CSTL 被 視 為 在 基 信 擁 有 權 益 之 所 有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4)

黃 焯 安 先 生 及 黃 焯 添 先 生(榮 譽 勳 章)為 黃 良 柏 先 生(銀 紫 荊 星 章)之 兒 子 及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5)

盧 文 波 先 生 為 黃 良 柏 先 生(銀 紫 荊 星 章)之 女 婿 及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董 事 並 不 知 悉 任 何 可 能 引 致 須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第 26 條 的 規 定 提 出 強 制 性 收 購
建 議 的 後 果。然 而,全 面 行 使 回 購 授 權 將 引 致 公 眾 所 持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減 至 低 於 百
分 之 二 十 五。董 事 不 擬 於 建 議 行 使 回 購 授 權 至 須 進 行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第 26 條 的 規 定
提 出 強 制 性 收 購 建 議 及╱或 導 致 公 眾 股 東 持 有 股 份 總 數 目 低 於 聯 交 所 規 定 的 相 關
指 定 最 低 百 分 比 的 水 平。

6.

一般事項
各 董 事 或(在 彼 等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任 何 彼 等 各 自 之 緊 密 聯 繫 人 目 前

概 無 意 在 回 購 授 權 獲 股 東 批 准 授 出 後,將 任 何 股 份 售 予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並 無 接 獲 任 何 本 公 司 核 心 關 連 人 士 通 知,謂 彼 等 目 前 有 意 在 回 購 授 權
獲 股 東 批 准 授 出 後,出 售 任 何 股 份 予 本 公 司,或 已 承 諾 不 會 將 其 持 有 之 任 何 股 份
出 售 予 本 公 司。
董事將按照上市規則及百慕達法例之規定行使本公司之權力以根據回購授
權 回 購 股 份。倘 本 公 司 根 據 回 購 授 權 回 購 股 份,本 公 司 將 於 任 何 有 關 回 購 結 算 後
註 銷 回 購 股 份。董 事 確 認 本 說 明 函 件 或 建 議 股 份 回 購 均 無 任 何 異 常 之 處。

– 14 –

附錄二
7.

回購授權之說明函件

股份市價
股份於過去十二個月內每月在聯交所進行買賣之每股股份最高及最低價格

如 下:
月份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七月

1.86

1.70

八月

2.55

1.82

九月

2.48

2.20

十月

2.38

2.20

十一月

2.75

2.24

十二月

3.05

2.55

一月

2.87

2.75

二月

2.94

2.78

三月

2.80

2.26

四月

2.50

2.24

五月

2.47

2.32

六月

2.92

2.37

七 月(截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2.83

2.61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六年

8.

本公司回購股份之行動
在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前 六 個 月 內,本 公 司 並 無 回 購 任 何 股 份(不 論 是 否 在 聯 交 所

進 行)。

– 15 –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KWOON CHUNG BUS HOLDINGS LIMITED

冠忠巴士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06)

茲 通 告 冠 忠 巴 士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星
期 五)上 午 十 一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665 號 北 角 海 逸 酒 店 二 樓 渣 華 廳 II 及 III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以 討 論 下 列 事 項:
一、 省 覽 及 考 慮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及 董 事 會 與 核 數 師 報 告;
二、 宣 派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10 港 仙;
三、 重 選 盧 文 波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四、 重 選 陳 方 剛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五、 重 選 黃 焯 添 先 生(榮 譽 勳 章)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六、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董 事 最 高 人 數;
七、 授 權 董 事 會 可 委 任 額 外 董 事 至 訂 定 之 董 事 最 高 人 數;
八、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各 董 事 之 酬 金;
九、 重 新 委 聘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核 數 師,並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十、 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無 論 有 否 作 出 修 訂)下 列 決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 僅供識別

– 16 –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動 議:
(a)

在 下 文 (b) 段 之 規 限 下,一 般 性 及 無 條 件 授 予 本 公 司 董 事 一 般 性 授
權,於 有 關 期 間(定 義 見 下 文)內 行 使 本 公 司 全 部 權 力,根 據 所 有 適
用 法 例、規 則 及 規 例 回 購 其 股 份;

(b)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文 (a) 段 授 權 而 獲 許 回 購 的 股 份 總 數,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通 過 本 決 議 案 之 日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10%,如 其 後 有 任 何 股 份
合 併 或 拆 細 進 行,緊 接 該 合 併 或 拆 細 的 前 一 日 與 後 一 日 的 可 根 據
上 文 (a) 段 的 授 權 回 購 股 份 的 最 高 數 目 佔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必 須 相 同;及

(c)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有 關 期 間」指 由 本 決 議 案 通 過 之 時 起 至 下 列 任 何 一 項(取 最 早 者)
的 期 間:
(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ii)

本公司公司細則或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
大 會 須 予 舉 行 期 限 屆 滿 之 日;及

(iii)

本決議案所述的授權經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
案 撤 銷 或 修 訂 之 日。」

十 一、 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無 論 有 否 作 出 修 訂)下 列 決 議 案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動 議:
(a)

在 下 文 (c) 段 的 規 限 下,一 般 性 及 無 條 件 授 予 本 公 司 董 事 一 般 性 授
權,於 有 關 期 間(定 義 見 下 文)內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本 公 司 股 本 內 的
額 外 股 份 及 訂 立 或 批 出 可 能 須 行 使 該 等 權 力 的 售 股 建 議、協 議 及
購 股 權;

– 17 –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