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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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开立募资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
公告内容是将部分募集资金2192.57万元和2721.93万元分别用于两个扩能升级项目后开立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属于募资管理程序。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081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
不做 海思科(002653.SZ)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监管协议属于程序性合规事项,4914.50万元用途变更此前已获审议,本条不形成短线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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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3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公告内容是将部分募集资金2192.57万元和2721.93万元分别用于两个扩能升级项目后开立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属于募资管理程序。
- 涉及金额合计4914.50万元,但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本身不直接改变海思科收入、利润或现金流预期。
主要风险
- 募投项目执行仍有常规建设和审批风险,但当前公告未确认经营损害或资金缺口。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4 种)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 结果未知
- stock_quote · 结果未知
- kb_search · 结果未知
- query_modeling_kb · 结果未知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640 字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081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9 号)核
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 4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每
股发行价格 20.00 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
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33,782.42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0,866,217.58 元。2023 年 1 月 13 日,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2CDAA5B0008)。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
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向全资子公司提供
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业经 2026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 2026
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将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暂时存放资金”中部分募集资金 2,192.57
万元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辽宁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
海思科”)“注射剂生产线数智化扩能升级改造项目”,2,721.93
万元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
海思科”)“无菌制剂数智绿碳车间升级扩建项目”。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新设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用于新增“注射剂生产线数智化扩能升级改造项目”和“无菌
制剂数智绿碳车间升级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时间和协议主要内容均符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截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资金存
储情况如下:
2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万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辽宁海思科制
药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沈阳分行
1249027861
10002
0
注射剂生产线数智化扩能
升级改造项目
沈阳海思科制
药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1249054831
10000
0
无菌制剂数智绿碳车间升
级扩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辽宁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
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
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
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
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
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
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子权、邵才捷或其他项目
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
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
)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
4
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
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 对账 单, 并 抄送 给 丙方 。丙 方 接收 账 户对 账单 的 邮箱 地 址为
project_HSK@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
相符,柜面支付凭证或网银支付指令中备注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
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
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
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
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5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
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
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向甲方一住
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15、 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辽宁海思科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沈阳海思科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30 日
6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081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9 号)核
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 4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每
股发行价格 20.00 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
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33,782.42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0,866,217.58 元。2023 年 1 月 13 日,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2CDAA5B0008)。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
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向全资子公司提供
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业经 2026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 2026
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将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暂时存放资金”中部分募集资金 2,192.57
万元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辽宁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
海思科”)“注射剂生产线数智化扩能升级改造项目”,2,721.93
万元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
海思科”)“无菌制剂数智绿碳车间升级扩建项目”。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新设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用于新增“注射剂生产线数智化扩能升级改造项目”和“无菌
制剂数智绿碳车间升级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时间和协议主要内容均符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截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资金存
储情况如下:
2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万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辽宁海思科制
药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沈阳分行
1249027861
10002
0
注射剂生产线数智化扩能
升级改造项目
沈阳海思科制
药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1249054831
10000
0
无菌制剂数智绿碳车间升
级扩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辽宁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
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
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
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
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
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
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子权、邵才捷或其他项目
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
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
)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
4
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
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 对账 单, 并 抄送 给 丙方 。丙 方 接收 账 户对 账单 的 邮箱 地 址为
project_HSK@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
相符,柜面支付凭证或网银支付指令中备注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
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
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
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
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5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
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
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向甲方一住
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15、 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辽宁海思科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沈阳海思科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30 日
6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