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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股份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

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通过。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29 层 邮编:510623 29/F, Lea Top Plaza, 32#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37392666 传真/FAX:(8620) 37392826 网址/WEB: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
不做 珠江股份(600684.SH)
董事会换届表决结果属于常规治理事项,不改变短期收入利润,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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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3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通过。
  • 出席股东代表股份6.06448662亿股,占有表决权股份54.8289%,属于治理程序结果。

主要风险

  • 董事换届本身未披露经营、资产、融资或订单变化。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595 字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29 层 邮编:510623
29/F, Lea Top Plaza, 32#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37392666 传真/FAX:(8620) 37392826
网址/WEB: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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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051 号

致: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江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下称“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珠江股份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召集,珠江股份董事会分别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
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
路 362 号颐德中心 20 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超佐先生主
持。珠江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9 日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李超佐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0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周星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0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伍松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0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郭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0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刘爱明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卢锐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陈琳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邓世豹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珠江股份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0 人,均为 2026 年 7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珠江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

股份 606,448,662 股,占珠江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289%。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8,264,172 股,占
珠江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89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10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84,490 股,占珠江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0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珠江
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珠江股份《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珠江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0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李超佐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得票数 602,986,768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4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4,963,705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6.0849%。
表决结果:通过。

1.0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周星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得票数 613,722,93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1.19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95,699,876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8.2264%。
表决结果:通过。
1.0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伍松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得票数 599,373,616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8.83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1,350,553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1.9988%。
表决结果:通过。
1.0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得票数 599,448,548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8.84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1,425,485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2.0836%。
表决结果:通过。
1.0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郭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得票数 599,374,03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8.83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1,350,976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1.9993%。
表决结果:通过。

1.0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刘爱明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得票数 600,090,43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8.95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2,067,376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2.8095%。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0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卢锐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 599,585,945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8.86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1,562,882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2.2389%。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陈琳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 602,769,83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39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4,746,776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5.8396%。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邓世豹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得票数 599,748,014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8.89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1,724,951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2.422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1、2 为累积投票议案,候选人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的得票数,均已全部当选;第 1、2 项议案涉及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江股份《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珠江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