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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邦醫藥披露公司章程,反映上市及股本結構資料
本文件為公司章程草案,主要列示治理、股本、股東會及董事會制度,未披露新增訂單、產品、財務或監管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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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提案與通知
禮邦醫藥(江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六年七月 1 目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總則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做 禮邦醫藥(09637.HK)
公司章程披露屬例行治理文件,沒有可量化新增催化,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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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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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理由
- 本文件為公司章程草案,主要列示治理、股本、股東會及董事會制度,未披露新增訂單、產品、財務或監管催化。
主要风险
- 章程中註冊資本、股份數和發起人持股屬上市後基礎資料,不能形成短期交易邊際。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6,849 字
禮邦醫藥(江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六年七月
1
目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總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營宗旨和經營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股份發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節 股份轉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和股東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股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節 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節 股東會的召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節 股東會的提案與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節 股東會的召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節 股東會的表決和決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和董事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董事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節 獨立非執行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節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級管理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內部審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併、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改章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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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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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邦醫藥(江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
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
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試行辦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證券上市規則》
(以下簡稱「《香港上市規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
文件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公司由禮邦生物醫藥(江蘇)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發起設立,在揚州市市場監
督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21003MA2632QDXU的《營業執
照》。
第三條 公司於2026年4月24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
證監會」)備案,於2026年6月29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
交所」或「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上市,在香港聯交所發行56,755,400股。
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全稱:禮邦醫藥(江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Alebund Pharmaceuticals (Jiangsu) Limited
第五條
公司住所:揚州市邗江區高新區金莊路7號7幢。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48,365,531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將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3
第九條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定代表人因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
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十條 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
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
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
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
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首席醫學官、
首席行政官、首席運營官、財務總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十三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我們尊重科學、以患者為先,立足於未滿足的
臨床需求;以前沿的科學技術攻克未有良好治療手段的腎臟及其他慢性疾病。通
過造福全球醫患,使全體股東獲得長期最大回報。
第十四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許可項目:藥品生產;藥品委託
生產;藥品批發;藥品進出口;保健食品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依法
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
果為準)一般項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
術推廣;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醫學研究和試驗發展(除人體幹細胞、基
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
開展經營活動)。
4
第三章
第一節
第十五條
股份
股份發行
公司的股份採取記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類別的每一
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類別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相同;認購人所認購的同次
發行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面額股,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為1元人民幣。
公司發行的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稱「H股」。公司發行的H股股份,可
以按公司境外股票上市地法律、證券監管規則和證券登記存管的要求由受託代管
公司託管,亦可由股東以個人名義持有。任何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或者任何
要求將其姓名(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遺失,可以向公司申請
就該股份補發新股票。H股股東遺失股票,申請補發的,可以依照H股股東名冊正
本存放地的法律、證券交易場所規則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司的發起人、發起人各自認購股份數、持股比例、出資方式和
出資時間情況如下: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證件╱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出資日期
認購的股份數
(股)
持股比例
(%)
出資方式
AleyuanGX Limited
2142624
2025.09.30
12,615,315
4.8897
淨資產折股
AleyuanJT Limited
2142621
2025.09.30
6,844,123
2.6528
淨資產折股
Aleyuan Inc.
342164
2025.09.30
4,631,750
1.7952
淨資產折股
Aleyuan Limited
2004330
2025.09.30
4,601,037
1.7833
淨資產折股
上海純沅醫藥科技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10230MA1JW6HPXJ
2025.09.30
1,815,215
0.7036
淨資產折股
揚州禮悅諮詢管理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21003MADER2BN41
2025.09.30
21,124,229
8.1877
淨資產折股
上海沅悅諮詢管理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10000MAE7XNFR8Y
2025.09.30
16,338,132
6.3326
淨資產折股
LAV Delta Limited
1941483
2025.09.30
18,068,978
7.0035
淨資產折股
5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證件╱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出資日期
認購的股份數
(股)
持股比例
(%)
出資方式
蘇州禮瑞股權投資中心
(有限合夥)
91320594MA1N2A9W7E
2025.09.30
10,415,235
4.0369
淨資產折股
蘇州禮潤股權投資中心
(有限合夥)
91320594MA259KWC0M
2025.09.30
5,428,260
2.1040
淨資產折股
LAV Orchid Limited
2133829
2025.09.30
5,162,925
2.0011
淨資產折股
QC Six Limited
75453280
2025.09.30
18,790,247
7.2830
淨資產折股
Cliff Investment Pte. Ltd.
201328071C
2025.09.30
12,668,524
4.9103
淨資產折股
上海禮一臻管理諮詢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10115MA7D0BR03F
2025.09.30
10,625,489
4.1184
淨資產折股
上海禮元臻管理諮詢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10115MA7C48WG9A
2025.09.30
766,442
0.2971
淨資產折股
廈門千杉啟永投資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50200MA344PK70Y
2025.09.30
1,342,333
0.5203
淨資產折股
德州兩儀冪方康健創業投資合
夥企業(有限合夥)
91371400MA3P4F7X2X
2025.09.30
8,311,638
3.2216
淨資產折股
蘇州欒佈諾瑾投資中心
(有限合夥)
91320500MA1NY62A6P
2025.09.30
1,454,186
0.5636
淨資產折股
北京元清本草股權投資中心
(有限合夥)
91320594MA1PY71Y03
2025.09.30
6,001,766
2.3263
淨資產折股
BCeGFR Limited
2072354
2025.09.30
623,742
0.2418
淨資產折股
VICTORY EAGLE
GROUP LIMITED
2058555
2025.09.30
6,194,693
2.4010
淨資產折股
Loyal Valley Capital
Advantage Fund III LP
107256
2025.09.30
5,613,824
2.1759
淨資產折股
OCXPROURO LIMITED
1988409
2025.09.30
2,624,360
1.0172
淨資產折股
ROSY LEAD HOLDING
LIMITED
2045728
2025.09.30
2,000,598
0.7754
淨資產折股
Andorra Investment Limited
(安多里投資有限公司)
76337782
2025.09.30
4,366,320
1.6924
淨資產折股
6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證件╱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出資日期
認購的股份數
(股)
持股比例
(%)
出資方式
YuanBio Venture Capital II L.P.
112762
2025.09.30
3,118,788
1.2088
淨資產折股
Verition Multi-Strategy
Master Fund Ltd.
210725
2025.09.30
3,011,571
1.1673
淨資產折股
Octagon Investments
Master Fund LP
98335
2025.09.30
924,874
0.3585
淨資產折股
Octagon Private Opportunities
Fund LP
3958000
2025.09.30
924,874
0.3585
淨資產折股
Fortuna Limited
2033465
2025.09.30
1,517,931
0.5883
淨資產折股
Ausvic Capital Limited
333702
2025.09.30
1,517,931
0.5883
淨資產折股
Hongtao Investment-I Ltd
1050721
2025.09.30
935,637
0.3627
淨資產折股
揚州鼎毅創業投資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21003MA22JHR04W
2025.09.30
2,502,151
0.9698
淨資產折股
揚州龍投創海壹號產業基金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91321012MA20AA504N
2025.09.30
834,054
0.3233
淨資產折股
揚州國金新興產業投資基金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91321011MAC2LPT758
2025.09.30
2,502,151
0.9698
淨資產折股
廣西騰訊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91450500MA5P986Y6D
2025.09.30
21,975,402
8.5176
淨資產折股
揚州國金禮邦創業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
91321003MAE03X3E20
2025.09.30
24,722,321
9.5823
淨資產折股
北京新動力二期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
91110102MACWF3EQX2
2025.09.30
5,081,814
1.9697
淨資產折股
XIA GAVIN GUOYAO
931840197908270015
2025.09.30
285
0.0001
淨資產折股
TIAN JIN
USA310063010206
2025.09.30
285
0.0001
淨資產折股
汪昀
310102197911024023
2025.09.30
285
0.0001
淨資產折股
張華丁
330302197511154827
2025.09.30
285
0.0001
淨資產折股
7
公司的發起人以其對禮邦生物醫藥(江蘇)有限公司的出資比例所對應的禮
邦生物醫藥(江蘇)有限公司淨資產出資,即將禮邦生物醫藥(江蘇)有限公司截
至2025年8月31日經審計的淨資產712,981,370.69元按照1: 0.3619(約)的比例折
成股份公司的股份合計 258,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上述淨資產超過股本的
454,981,370.69元計入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
第十九條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348,365,531 股,均為人民幣普通股。公
司已發行但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稱為未上市股份。公司境外發行
股份並上市後,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機構要求的前提下,持有公司未上
市股份的股東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轉換為境外上市股份。上述經轉換股
份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還應當遵守境外證券市場的監管程序、規定和要
求。未上市股份轉換為境外上市股份,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
保、借款等形式,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對購買或擬購買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為公司利益,經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按照本章程或者股東
會的授權作出決議,公司可以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
助,但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董事會作出決
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
股東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份;
(二)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
(三) 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 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的其他方
式。
8
第二十三條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 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 股東因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
股份的;
(五) 將股份用於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 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規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
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五)
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在符合適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
監管規則的前提下,依照本章程的規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
決議。
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規
定和其他證券監管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在符合適用公司股票上
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前提下,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
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
(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9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應當依法轉讓。所有H股的轉讓皆應採用一般或普
通格式或任何其他為董事會接受的格式的書面轉讓文據(包括香港聯交所不時規
定的標準轉讓格式或過戶表格);而該轉讓文據僅可以採用手簽方式或者加蓋公司
有效印章(如出讓方或受讓方為公司)。如出讓方或受讓方為依照香港法律不時生
效的有關條例所定義的認可結算所(以下簡稱「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轉讓文
據可採用手簽或機印形式簽署。所有轉讓文據應備置於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會不
時指定的地址。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三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變動情況,在就任時確定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
政法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對公司股份的轉讓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
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類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類別股份的
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股東名冊包括下列部分:
(一) 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項規定以外的股東名冊;
(二) 存放在公司股票上市地的公司 H股股東名冊,但公司可按與《公司條
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32條等同的條款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
(三) 董事會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決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東名冊。
10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
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
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請求召開、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 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本章程的規定
轉讓、贈與或者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
議、財務會計報告,符合規定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
憑證;
(六)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
配;
(七) 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者本章
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要求查閱、複製公司有關材料的,應當遵守《公司法》
《證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
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
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
民法院撤銷。但是,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
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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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股東等相關方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存在爭議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決議等判決或者裁定前,相關方應當執行股東
會決議。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公司正常運作。
人民法院對相關事項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充分說明影響,並在判決或
者裁定生效後積極配合執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項的,將及時處理並履行相應信息
披露義務。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不成立:
(一) 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
(二) 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三) 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規定的
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
(四) 同意決議事項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規
定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
第三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以外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一百八十日日以
上且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審計委員會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審計委員會成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
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
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
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
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
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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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
造成損失的,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
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監事會或監事、設審計委員會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
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
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款;
(三)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
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
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
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
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本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或者利用關聯(連)關係損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13
(二) 嚴格履行所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豁免;
(三)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司資金;
(五) 不得強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關人員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與公司
有關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
違法違規行為;
(七) 不得通過非公允的關聯(連)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
任何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八) 保證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公司的獨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本章程的
其他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
本章程關於董事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
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質押其所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應當維持公司控制權和生產經營穩定。
第四十四條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遵
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的承諾。
14
第三節
第四十五條
行使下列職權:
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
(一)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二)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三)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五)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六)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九) 審議批准本章程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 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
產百分之三十的事項;
(十一) 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二) 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
(十三) 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者
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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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
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 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以後
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 公司在一年內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百分之三十的擔保;
(四) 為資產負債率超過百分之七十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五) 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百分之十的擔保;
(六)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連)方提供的擔保(不含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
(七) 公司應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
規則規定的應提交股東會審議通過的其他對外擔保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股東會分為年度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年度股東會每年召開一
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八條
時股東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
(一)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 審計委員會提議召開時;
(六)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者本章
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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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臨時股東會是因應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規定而召開,臨時股東
會的實際召開日期可根據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審批進度而調整。
第四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東會召集人確定
的其他地點。公司將提供線上參會投票等方式為股東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
式參加股東會的,視為出席。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參加股東會的,具體方式和要
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規則及本章程的規
定執行。
第四節
第五十條
股東會的召集
董事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會。
經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過半數同意,獨立非執行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
臨時股東會。對獨立非執行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
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十
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
股東會的,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
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說明理由並以適當方式通知全體股東。
第五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
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十
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
東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徵得審計委員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後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
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審計委員會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向董事會請求
召開臨時股東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
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十日內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五日內發出召開
股東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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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
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向審計委員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審計委員會提出請求。
審計委員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在收到請求後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
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審計委員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會通知的,視為審計委員會不召集和主
持股東會,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條
會。
審計委員會或者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
在作出股東會決議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第五十四條 對於審計委員會或者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會議所必需的費
用由本公司承擔。董事會和公司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將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
名冊。
第五節
股東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五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會職權範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
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有關
規定。
第五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七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
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日內
發出股東會補充通知,說明臨時提案的內容,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會審議。
但臨時提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不屬於股東會職權範
圍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會通知後,不得修改
股東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九條 股東會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提案,股東會不
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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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會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將
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法律、法規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六十一條
股東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 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
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 有權出席股東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六) 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
股東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說明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
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擬討論的事項需要
獨立非執行董事發表意見的,發佈股東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告知獨立非執
行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第六十二條 股東會擬討論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
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 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連)關係;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四) 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五)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證券監管規則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職資格。
除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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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發出股東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應延期或者取消,
股東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
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兩個工作日通知並說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
則就延期召開或取消股東會的程序有特別規定的,在不違反境內監管要求的前提
下,從其規定。
第六節
股東會的召開
第六十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會的正
常秩序。對於干擾股東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採取措施加
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五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普通股股東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權
出席股東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本章程行
使表決權,除非個別股東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須就個別事宜放棄
投票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一名或數名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者證明;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
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
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
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股東為香港法律不時生效的有關條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
證券監管規則所定義的認可結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如該法人股東已委派代表
出席任何會議,則視為親自出席。
第六十七條
容: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
(一) 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持有公司股份的類別和數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稱;
(三) 股東的具體指示,包括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
對或者棄權票的指示等;
20
章程
二〇二六年七月
1
目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總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營宗旨和經營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股份發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節 股份轉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和股東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股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節 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節 股東會的召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節 股東會的提案與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節 股東會的召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節 股東會的表決和決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和董事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董事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節 獨立非執行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節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級管理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內部審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併、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改章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4
5
5
8
10
10
10
13
15
17
18
20
23
27
27
31
34
37
39
41
41
43
43
44
44
44
46
48
49
禮邦醫藥(江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
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
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試行辦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證券上市規則》
(以下簡稱「《香港上市規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
文件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公司由禮邦生物醫藥(江蘇)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發起設立,在揚州市市場監
督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21003MA2632QDXU的《營業執
照》。
第三條 公司於2026年4月24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
證監會」)備案,於2026年6月29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
交所」或「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上市,在香港聯交所發行56,755,400股。
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全稱:禮邦醫藥(江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Alebund Pharmaceuticals (Jiangsu) Limited
第五條
公司住所:揚州市邗江區高新區金莊路7號7幢。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48,365,531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將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3
第九條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定代表人因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
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十條 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
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
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
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
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首席醫學官、
首席行政官、首席運營官、財務總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十三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我們尊重科學、以患者為先,立足於未滿足的
臨床需求;以前沿的科學技術攻克未有良好治療手段的腎臟及其他慢性疾病。通
過造福全球醫患,使全體股東獲得長期最大回報。
第十四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許可項目:藥品生產;藥品委託
生產;藥品批發;藥品進出口;保健食品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依法
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
果為準)一般項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
術推廣;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醫學研究和試驗發展(除人體幹細胞、基
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
開展經營活動)。
4
第三章
第一節
第十五條
股份
股份發行
公司的股份採取記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類別的每一
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類別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相同;認購人所認購的同次
發行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面額股,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為1元人民幣。
公司發行的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稱「H股」。公司發行的H股股份,可
以按公司境外股票上市地法律、證券監管規則和證券登記存管的要求由受託代管
公司託管,亦可由股東以個人名義持有。任何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或者任何
要求將其姓名(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遺失,可以向公司申請
就該股份補發新股票。H股股東遺失股票,申請補發的,可以依照H股股東名冊正
本存放地的法律、證券交易場所規則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司的發起人、發起人各自認購股份數、持股比例、出資方式和
出資時間情況如下: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證件╱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出資日期
認購的股份數
(股)
持股比例
(%)
出資方式
AleyuanGX Limited
2142624
2025.09.30
12,615,315
4.8897
淨資產折股
AleyuanJT Limited
2142621
2025.09.30
6,844,123
2.6528
淨資產折股
Aleyuan Inc.
342164
2025.09.30
4,631,750
1.7952
淨資產折股
Aleyuan Limited
2004330
2025.09.30
4,601,037
1.7833
淨資產折股
上海純沅醫藥科技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10230MA1JW6HPXJ
2025.09.30
1,815,215
0.7036
淨資產折股
揚州禮悅諮詢管理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21003MADER2BN41
2025.09.30
21,124,229
8.1877
淨資產折股
上海沅悅諮詢管理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10000MAE7XNFR8Y
2025.09.30
16,338,132
6.3326
淨資產折股
LAV Delta Limited
1941483
2025.09.30
18,068,978
7.0035
淨資產折股
5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證件╱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出資日期
認購的股份數
(股)
持股比例
(%)
出資方式
蘇州禮瑞股權投資中心
(有限合夥)
91320594MA1N2A9W7E
2025.09.30
10,415,235
4.0369
淨資產折股
蘇州禮潤股權投資中心
(有限合夥)
91320594MA259KWC0M
2025.09.30
5,428,260
2.1040
淨資產折股
LAV Orchid Limited
2133829
2025.09.30
5,162,925
2.0011
淨資產折股
QC Six Limited
75453280
2025.09.30
18,790,247
7.2830
淨資產折股
Cliff Investment Pte. Ltd.
201328071C
2025.09.30
12,668,524
4.9103
淨資產折股
上海禮一臻管理諮詢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10115MA7D0BR03F
2025.09.30
10,625,489
4.1184
淨資產折股
上海禮元臻管理諮詢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10115MA7C48WG9A
2025.09.30
766,442
0.2971
淨資產折股
廈門千杉啟永投資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50200MA344PK70Y
2025.09.30
1,342,333
0.5203
淨資產折股
德州兩儀冪方康健創業投資合
夥企業(有限合夥)
91371400MA3P4F7X2X
2025.09.30
8,311,638
3.2216
淨資產折股
蘇州欒佈諾瑾投資中心
(有限合夥)
91320500MA1NY62A6P
2025.09.30
1,454,186
0.5636
淨資產折股
北京元清本草股權投資中心
(有限合夥)
91320594MA1PY71Y03
2025.09.30
6,001,766
2.3263
淨資產折股
BCeGFR Limited
2072354
2025.09.30
623,742
0.2418
淨資產折股
VICTORY EAGLE
GROUP LIMITED
2058555
2025.09.30
6,194,693
2.4010
淨資產折股
Loyal Valley Capital
Advantage Fund III LP
107256
2025.09.30
5,613,824
2.1759
淨資產折股
OCXPROURO LIMITED
1988409
2025.09.30
2,624,360
1.0172
淨資產折股
ROSY LEAD HOLDING
LIMITED
2045728
2025.09.30
2,000,598
0.7754
淨資產折股
Andorra Investment Limited
(安多里投資有限公司)
76337782
2025.09.30
4,366,320
1.6924
淨資產折股
6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證件╱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出資日期
認購的股份數
(股)
持股比例
(%)
出資方式
YuanBio Venture Capital II L.P.
112762
2025.09.30
3,118,788
1.2088
淨資產折股
Verition Multi-Strategy
Master Fund Ltd.
210725
2025.09.30
3,011,571
1.1673
淨資產折股
Octagon Investments
Master Fund LP
98335
2025.09.30
924,874
0.3585
淨資產折股
Octagon Private Opportunities
Fund LP
3958000
2025.09.30
924,874
0.3585
淨資產折股
Fortuna Limited
2033465
2025.09.30
1,517,931
0.5883
淨資產折股
Ausvic Capital Limited
333702
2025.09.30
1,517,931
0.5883
淨資產折股
Hongtao Investment-I Ltd
1050721
2025.09.30
935,637
0.3627
淨資產折股
揚州鼎毅創業投資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91321003MA22JHR04W
2025.09.30
2,502,151
0.9698
淨資產折股
揚州龍投創海壹號產業基金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91321012MA20AA504N
2025.09.30
834,054
0.3233
淨資產折股
揚州國金新興產業投資基金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91321011MAC2LPT758
2025.09.30
2,502,151
0.9698
淨資產折股
廣西騰訊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91450500MA5P986Y6D
2025.09.30
21,975,402
8.5176
淨資產折股
揚州國金禮邦創業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
91321003MAE03X3E20
2025.09.30
24,722,321
9.5823
淨資產折股
北京新動力二期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
91110102MACWF3EQX2
2025.09.30
5,081,814
1.9697
淨資產折股
XIA GAVIN GUOYAO
931840197908270015
2025.09.30
285
0.0001
淨資產折股
TIAN JIN
USA310063010206
2025.09.30
285
0.0001
淨資產折股
汪昀
310102197911024023
2025.09.30
285
0.0001
淨資產折股
張華丁
330302197511154827
2025.09.30
285
0.0001
淨資產折股
7
公司的發起人以其對禮邦生物醫藥(江蘇)有限公司的出資比例所對應的禮
邦生物醫藥(江蘇)有限公司淨資產出資,即將禮邦生物醫藥(江蘇)有限公司截
至2025年8月31日經審計的淨資產712,981,370.69元按照1: 0.3619(約)的比例折
成股份公司的股份合計 258,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上述淨資產超過股本的
454,981,370.69元計入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
第十九條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348,365,531 股,均為人民幣普通股。公
司已發行但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稱為未上市股份。公司境外發行
股份並上市後,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機構要求的前提下,持有公司未上
市股份的股東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轉換為境外上市股份。上述經轉換股
份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還應當遵守境外證券市場的監管程序、規定和要
求。未上市股份轉換為境外上市股份,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
保、借款等形式,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對購買或擬購買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為公司利益,經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按照本章程或者股東
會的授權作出決議,公司可以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
助,但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董事會作出決
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
股東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份;
(二)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
(三) 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 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的其他方
式。
8
第二十三條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 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 股東因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
股份的;
(五) 將股份用於轉換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 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規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
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五)
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在符合適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
監管規則的前提下,依照本章程的規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
決議。
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規
定和其他證券監管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在符合適用公司股票上
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前提下,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
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
(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9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應當依法轉讓。所有H股的轉讓皆應採用一般或普
通格式或任何其他為董事會接受的格式的書面轉讓文據(包括香港聯交所不時規
定的標準轉讓格式或過戶表格);而該轉讓文據僅可以採用手簽方式或者加蓋公司
有效印章(如出讓方或受讓方為公司)。如出讓方或受讓方為依照香港法律不時生
效的有關條例所定義的認可結算所(以下簡稱「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轉讓文
據可採用手簽或機印形式簽署。所有轉讓文據應備置於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會不
時指定的地址。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三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變動情況,在就任時確定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
政法規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對公司股份的轉讓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
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類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類別股份的
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股東名冊包括下列部分:
(一) 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項規定以外的股東名冊;
(二) 存放在公司股票上市地的公司 H股股東名冊,但公司可按與《公司條
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32條等同的條款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
(三) 董事會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決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東名冊。
10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
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
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請求召開、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 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本章程的規定
轉讓、贈與或者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
議、財務會計報告,符合規定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
憑證;
(六)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
配;
(七) 對股東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者本章
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要求查閱、複製公司有關材料的,應當遵守《公司法》
《證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
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
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
民法院撤銷。但是,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
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除外。
11
董事會、股東等相關方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存在爭議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決議等判決或者裁定前,相關方應當執行股東
會決議。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公司正常運作。
人民法院對相關事項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充分說明影響,並在判決或
者裁定生效後積極配合執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項的,將及時處理並履行相應信息
披露義務。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不成立:
(一) 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
(二) 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三) 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規定的
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
(四) 同意決議事項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規
定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
第三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以外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一百八十日日以
上且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審計委員會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審計委員會成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
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
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
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
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
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
造成損失的,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
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監事會或監事、設審計委員會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
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
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款;
(三)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
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
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
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
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本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或者利用關聯(連)關係損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13
(二) 嚴格履行所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豁免;
(三)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司資金;
(五) 不得強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關人員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與公司
有關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
違法違規行為;
(七) 不得通過非公允的關聯(連)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
任何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八) 保證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公司的獨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本章程的
其他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
本章程關於董事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
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質押其所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應當維持公司控制權和生產經營穩定。
第四十四條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遵
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的承諾。
14
第三節
第四十五條
行使下列職權:
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
(一)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二)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三)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五)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六)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九) 審議批准本章程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 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
產百分之三十的事項;
(十一) 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二) 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
(十三) 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者
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5
第四十六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
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 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以後
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 公司在一年內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百分之三十的擔保;
(四) 為資產負債率超過百分之七十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五) 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百分之十的擔保;
(六)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連)方提供的擔保(不含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
(七) 公司應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
規則規定的應提交股東會審議通過的其他對外擔保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股東會分為年度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年度股東會每年召開一
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八條
時股東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
(一)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 審計委員會提議召開時;
(六)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或者本章
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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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臨時股東會是因應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的規定而召開,臨時股東
會的實際召開日期可根據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審批進度而調整。
第四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東會召集人確定
的其他地點。公司將提供線上參會投票等方式為股東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
式參加股東會的,視為出席。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參加股東會的,具體方式和要
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規則及本章程的規
定執行。
第四節
第五十條
股東會的召集
董事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會。
經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過半數同意,獨立非執行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
臨時股東會。對獨立非執行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
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十
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
股東會的,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
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說明理由並以適當方式通知全體股東。
第五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
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十
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
東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徵得審計委員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後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
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審計委員會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向董事會請求
召開臨時股東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
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十日內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五日內發出召開
股東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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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
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向審計委員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審計委員會提出請求。
審計委員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在收到請求後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
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審計委員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會通知的,視為審計委員會不召集和主
持股東會,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條
會。
審計委員會或者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
在作出股東會決議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第五十四條 對於審計委員會或者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會議所必需的費
用由本公司承擔。董事會和公司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將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
名冊。
第五節
股東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五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會職權範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
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和本章程的有關
規定。
第五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七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
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日內
發出股東會補充通知,說明臨時提案的內容,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會審議。
但臨時提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不屬於股東會職權範
圍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會通知後,不得修改
股東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九條 股東會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提案,股東會不
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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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會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將
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法律、法規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六十一條
股東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 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
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 有權出席股東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六) 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
股東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說明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
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擬討論的事項需要
獨立非執行董事發表意見的,發佈股東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告知獨立非執
行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第六十二條 股東會擬討論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
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 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連)關係;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四) 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五)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證券監管規則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職資格。
除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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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發出股東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應延期或者取消,
股東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
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兩個工作日通知並說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
則就延期召開或取消股東會的程序有特別規定的,在不違反境內監管要求的前提
下,從其規定。
第六節
股東會的召開
第六十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會的正
常秩序。對於干擾股東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採取措施加
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五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普通股股東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權
出席股東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本章程行
使表決權,除非個別股東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規定須就個別事宜放棄
投票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一名或數名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者證明;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
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
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
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股東為香港法律不時生效的有關條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
證券監管規則所定義的認可結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如該法人股東已委派代表
出席任何會議,則視為親自出席。
第六十七條
容: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
(一) 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持有公司股份的類別和數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稱;
(三) 股東的具體指示,包括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
對或者棄權票的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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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