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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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发展拟注册发行不超过60亿元公司债券
公司债注册发行为拓宽融资渠道、偿还有息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属于常规融资安排。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不做 中远海运发展(02866.HK)
常规债券融资注册申请,未披露确定融资成本改善或短期盈利增量,方向不明确,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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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公司债注册发行为拓宽融资渠道、偿还有息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属于常规融资安排。
- 公告未披露低成本融资、债务展期成功、违约解除或新增项目收益等足以改变短期权益定价的增量。
主要风险
- 发行尚需股东会审议及监管注册,且具体利率、期限和用途未最终确定。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413 字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中遠海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COSCO SHIPPING Development Co., Ltd.*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02866)
自願公告
申請註冊發行公司債券
中 遠 海 運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董 事 會(「董 事 會」)欣 然 宣 佈,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董 事 會 已 批 准 建 議 申 請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據 此,本 公 司 建 議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一 次 或 分 期 向 專 業 投 資 者 發 行 本 金 總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60 億 元(含 60
億 元)的 公 司 債 券。
本 公 司 本 次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事 宜 能 否 獲 得 批 准 註 冊 具 有 不 確 定 性。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為 保 證 本 公 司 經 營 發 展 的 需 求,進 一 步 拓 寬 本 公 司 融 資 渠 道,本 公 司 擬 向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中 國 證 監 會」)申 請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現 將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具 體 方 案 和 相 關 事 宜 公 告 如 下:
一、 關 於 本 公 司 符 合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條 件 的 說 明
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2023 年 修 訂)、《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
(2019 年
修 訂)、《公 司 債 券 發 行 與 交 易 管 理 辦 法》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令 第 222 號)
–1–
等 有 關 法 律、法 規 和 規 範 性 文 件 的 規 定,對 照 上 市 公 司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相
關 資 格、條 件,本 公 司 符 合 現 行 法 律、法 規 和 規 範 性 文 件 規 定 的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條 件,具 備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資 格。
二、 本 次 公 司 債 券 註 冊 及 後 續 發 行 的 方 案
(一) 發 行 規 模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規 模 總 額 為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60 億 元(含 60 億 元)。具 體
發 行 規 模 根 據 市 場 情 況 和 本 公 司 資 金 需 求 情 況 在 上 述 範 圍 內 確 定。
(二) 發 行 方 式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採 用 公 開 發 行 方 式,經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審 核 同 意
並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註 冊 後,可 以 採 取 一 次 發 行 或 分 期 發 行,具 體 發 行 方 式
根 據 本 公 司 資 金 需 求 和 發 行 時 市 場 情 況 確 定。
(三) 發 行 對 象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僅 面 向 專 業 投 資 者 公 開 發 行,專 業 投 資 者 的 範 圍
根 據 法 律 法 規 規 定、市 場 情 況 以 及 發 行 具 體 事 宜 等 確 定。
(四) 債 券 期 限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期 限 不 超 過 10 年(含 10 年),可 以 為 單 一 期 限 品 種,
也 可 以 為 多 種 期 限 的 混 合 品 種。具 體 期 限 構 成 和 各 期 限 品 種 的 發 行 規
模 根 據 本 公 司 資 金 需 求 和 發 行 時 的 市 場 情 況 確 定。
(五) 債 券 利 率 及 其 確 定 方 式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的 利 率 及 其 計 算、支 付 方 式 的 確 定,根 據 發 行 時 的
市 場 情 況 及 相 關 適 用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與 承 銷 機 構(如 有)協 商 確 定。
–2–
(六) 發 行 價 格
依 照 發 行 時 的 市 場 情 況 和 相 關 適 用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確 定。
(七) 募 集 資 金 用 途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募 集 資 金 扣 除 發 行 費 用 後 擬 用 於 償 還 有 息 債 務、
補 充 流 動 資 金、項 目 建 設 運 營 等 合 法 合 規 的 用 途。具 體 募 集 資 金 用 途 根
據 本 公 司 資 金 需 求 情 況 在 上 述 範 圍 內 確 定。
(八) 贖 回 條 款 或 回 售 條 款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是 否 涉 及 贖 回 條 款 或 回 售 條 款 及 具 體 條 款 內 容,
將 根 據 相 關 規 定 及 市 場 情 況 確 定。
(九) 還 本 付 息 方 式
本次發行的債券本息支付將按照證券登記機構的有關規定統計債券持
有 人 名 單,本 息 支 付 方 式 及 其 他 具 體 安 排 按 照 證 券 登 記 機 構 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十) 上 市 安 排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發 行 完 成 後,在 滿 足 上 市 條 件 的 前 提 下,本 公 司 將
申 請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上 市 交 易 事 宜
根 據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擔 保 條 款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無 擔 保。
–3–
(十 二)償 債 保 障 措 施
為 進 一 步 保 障 債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在 本 次 公 司 債 券 的 存 續 期 內,如 本 公
司 預 計 不 能 按 時 償 付 本 期 債 券 資 金 或 利 息,本 公 司 將 制 訂 並 採 取 多 種
償 債 保 障 措 施,切 實 保 障 債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十 三)決 議 有 效 期
本 次 債 券 的 決 議 自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起 生 效,有 效 期 至 中 國
證 監 會 註 冊 文 件 到 期 之 日 止。
三、 本 次 註 冊 及 後 續 發 行 的 授 權 事 項
為 提 高 本 次 債 券 發 行 的 工 作 效 率,根 據 發 行 工 作 需 要,擬 提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授
權 董 事 會 依 照 現 行 有 效 的《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等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規 範 性
文 件 的 規 定,從 維 護 本 公 司 股 東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原 則 出 發,全 權 負 責 辦 理 與 本 次
註 冊、發 行 債 券 有 關 的 一 切 事 宜,並 同 意 董 事 會 授 權 本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層(包 括
總 經 理、總 會 計 師 等)辦 理 與 本 次 註 冊、發 行 債 券 有 關 的 一 切 事 宜,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一)在 法 律、法 規 允 許 的 範 圍 內,根 據 市 場 條 件 和 本 公 司 需 求,決 定 債 券 的 發
行 時 機,制 定 本 公 司 發 行 債 券 的 具 體 發 行 方 案 以 及 修 訂、調 整 發 行 的 發 行
條 款,包 括 發 行 期 限、分 期 發 行 規 模、發 行 利 率、票 面 金 額、發 行 方 式、承
銷 方 式、募 集 資 金 用 途 等 與 發 行 條 款 有 關 的 一 切 事 宜;
(二)聘 請 主 承 銷 商 及 其 他 有 關 中 介 機 構,辦 理 本 次 債 券 的 發 行 申 報、上 市 流 通
等 相 關 事 宜;
(三)全 權 代 表 本 公 司 簽 署 與 本 次 債 券 發 行、上 市 有 關 的 合 同 協 議 及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四)辦 理 相 關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4–
(五)決 定 並 辦 理 本 公 司 與 本 次 債 券 發 行、上 市 有 關 的 其 他 事 項;
(六)本 授 權 有 效 期 限 自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起 至 上 述 授 權 事 項 辦 理 完
畢 之 日 止。
四、 本 次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審 批 程 序
本 次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事 宜 尚 需 提 交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審 議,審 議 通 過 後 向 監 管
部 門 申 報,且 最 終 以 經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審 核 同 意 並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註 冊 的 方 案
為 準,後 續 發 行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按 照 授 權 由 本 公 司 經 營 層 審 批 後 進 行 實 施。
本 公 司 本 次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事 宜 能 否 獲 得 批 准 註 冊 具 有 不 確 定 性。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承董事會命
中遠海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蔡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上 海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於 本 公 告 刊 發 日 期,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張 銘 文 先 生(董 事 長)及 王 坤 輝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葉 承 智 先 生、張 雪 雁 女 士 及 鄭 曉 哲 先 生,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邵 瑞 慶 先
生、陳 國 樑 先 生 及 吳 大 器 先 生。
*
本 公 司 為 一 家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 公 司 條 例 定 義 的 註 冊 非 香 港 公 司 並 以 其 中 文 名 稱 及 英 文
名 稱「COSCO SHIPPING Development Co., Ltd.」登 記。
–5–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中遠海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COSCO SHIPPING Development Co., Ltd.*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02866)
自願公告
申請註冊發行公司債券
中 遠 海 運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董 事 會(「董 事 會」)欣 然 宣 佈,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董 事 會 已 批 准 建 議 申 請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據 此,本 公 司 建 議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一 次 或 分 期 向 專 業 投 資 者 發 行 本 金 總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60 億 元(含 60
億 元)的 公 司 債 券。
本 公 司 本 次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事 宜 能 否 獲 得 批 准 註 冊 具 有 不 確 定 性。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為 保 證 本 公 司 經 營 發 展 的 需 求,進 一 步 拓 寬 本 公 司 融 資 渠 道,本 公 司 擬 向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中 國 證 監 會」)申 請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現 將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具 體 方 案 和 相 關 事 宜 公 告 如 下:
一、 關 於 本 公 司 符 合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條 件 的 說 明
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2023 年 修 訂)、《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
(2019 年
修 訂)、《公 司 債 券 發 行 與 交 易 管 理 辦 法》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令 第 2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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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有 關 法 律、法 規 和 規 範 性 文 件 的 規 定,對 照 上 市 公 司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相
關 資 格、條 件,本 公 司 符 合 現 行 法 律、法 規 和 規 範 性 文 件 規 定 的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條 件,具 備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資 格。
二、 本 次 公 司 債 券 註 冊 及 後 續 發 行 的 方 案
(一) 發 行 規 模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規 模 總 額 為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60 億 元(含 60 億 元)。具 體
發 行 規 模 根 據 市 場 情 況 和 本 公 司 資 金 需 求 情 況 在 上 述 範 圍 內 確 定。
(二) 發 行 方 式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採 用 公 開 發 行 方 式,經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審 核 同 意
並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註 冊 後,可 以 採 取 一 次 發 行 或 分 期 發 行,具 體 發 行 方 式
根 據 本 公 司 資 金 需 求 和 發 行 時 市 場 情 況 確 定。
(三) 發 行 對 象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僅 面 向 專 業 投 資 者 公 開 發 行,專 業 投 資 者 的 範 圍
根 據 法 律 法 規 規 定、市 場 情 況 以 及 發 行 具 體 事 宜 等 確 定。
(四) 債 券 期 限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期 限 不 超 過 10 年(含 10 年),可 以 為 單 一 期 限 品 種,
也 可 以 為 多 種 期 限 的 混 合 品 種。具 體 期 限 構 成 和 各 期 限 品 種 的 發 行 規
模 根 據 本 公 司 資 金 需 求 和 發 行 時 的 市 場 情 況 確 定。
(五) 債 券 利 率 及 其 確 定 方 式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的 利 率 及 其 計 算、支 付 方 式 的 確 定,根 據 發 行 時 的
市 場 情 況 及 相 關 適 用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與 承 銷 機 構(如 有)協 商 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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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發 行 價 格
依 照 發 行 時 的 市 場 情 況 和 相 關 適 用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確 定。
(七) 募 集 資 金 用 途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募 集 資 金 扣 除 發 行 費 用 後 擬 用 於 償 還 有 息 債 務、
補 充 流 動 資 金、項 目 建 設 運 營 等 合 法 合 規 的 用 途。具 體 募 集 資 金 用 途 根
據 本 公 司 資 金 需 求 情 況 在 上 述 範 圍 內 確 定。
(八) 贖 回 條 款 或 回 售 條 款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是 否 涉 及 贖 回 條 款 或 回 售 條 款 及 具 體 條 款 內 容,
將 根 據 相 關 規 定 及 市 場 情 況 確 定。
(九) 還 本 付 息 方 式
本次發行的債券本息支付將按照證券登記機構的有關規定統計債券持
有 人 名 單,本 息 支 付 方 式 及 其 他 具 體 安 排 按 照 證 券 登 記 機 構 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十) 上 市 安 排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發 行 完 成 後,在 滿 足 上 市 條 件 的 前 提 下,本 公 司 將
申 請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上 市 交 易 事 宜
根 據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擔 保 條 款
本 次 發 行 的 公 司 債 券 無 擔 保。
–3–
(十 二)償 債 保 障 措 施
為 進 一 步 保 障 債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在 本 次 公 司 債 券 的 存 續 期 內,如 本 公
司 預 計 不 能 按 時 償 付 本 期 債 券 資 金 或 利 息,本 公 司 將 制 訂 並 採 取 多 種
償 債 保 障 措 施,切 實 保 障 債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十 三)決 議 有 效 期
本 次 債 券 的 決 議 自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起 生 效,有 效 期 至 中 國
證 監 會 註 冊 文 件 到 期 之 日 止。
三、 本 次 註 冊 及 後 續 發 行 的 授 權 事 項
為 提 高 本 次 債 券 發 行 的 工 作 效 率,根 據 發 行 工 作 需 要,擬 提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授
權 董 事 會 依 照 現 行 有 效 的《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等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規 範 性
文 件 的 規 定,從 維 護 本 公 司 股 東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原 則 出 發,全 權 負 責 辦 理 與 本 次
註 冊、發 行 債 券 有 關 的 一 切 事 宜,並 同 意 董 事 會 授 權 本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層(包 括
總 經 理、總 會 計 師 等)辦 理 與 本 次 註 冊、發 行 債 券 有 關 的 一 切 事 宜,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一)在 法 律、法 規 允 許 的 範 圍 內,根 據 市 場 條 件 和 本 公 司 需 求,決 定 債 券 的 發
行 時 機,制 定 本 公 司 發 行 債 券 的 具 體 發 行 方 案 以 及 修 訂、調 整 發 行 的 發 行
條 款,包 括 發 行 期 限、分 期 發 行 規 模、發 行 利 率、票 面 金 額、發 行 方 式、承
銷 方 式、募 集 資 金 用 途 等 與 發 行 條 款 有 關 的 一 切 事 宜;
(二)聘 請 主 承 銷 商 及 其 他 有 關 中 介 機 構,辦 理 本 次 債 券 的 發 行 申 報、上 市 流 通
等 相 關 事 宜;
(三)全 權 代 表 本 公 司 簽 署 與 本 次 債 券 發 行、上 市 有 關 的 合 同 協 議 及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四)辦 理 相 關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4–
(五)決 定 並 辦 理 本 公 司 與 本 次 債 券 發 行、上 市 有 關 的 其 他 事 項;
(六)本 授 權 有 效 期 限 自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起 至 上 述 授 權 事 項 辦 理 完
畢 之 日 止。
四、 本 次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審 批 程 序
本 次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事 宜 尚 需 提 交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審 議,審 議 通 過 後 向 監 管
部 門 申 報,且 最 終 以 經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審 核 同 意 並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註 冊 的 方 案
為 準,後 續 發 行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按 照 授 權 由 本 公 司 經 營 層 審 批 後 進 行 實 施。
本 公 司 本 次 註 冊 發 行 公 司 債 券 事 宜 能 否 獲 得 批 准 註 冊 具 有 不 確 定 性。本 公 司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
承董事會命
中遠海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蔡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上 海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於 本 公 告 刊 發 日 期,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張 銘 文 先 生(董 事 長)及 王 坤 輝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葉 承 智 先 生、張 雪 雁 女 士 及 鄭 曉 哲 先 生,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邵 瑞 慶 先
生、陳 國 樑 先 生 及 吳 大 器 先 生。
*
本 公 司 為 一 家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 公 司 條 例 定 義 的 註 冊 非 香 港 公 司 並 以 其 中 文 名 稱 及 英 文
名 稱「COSCO SHIPPING Development Co., Ltd.」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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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