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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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才证券金融拟变更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支付每年50万港元董事袍金
独立非执行董事退任、建议委任及委员会组成变更属于常规公司治理事项,不直接改变耀才证券金融(01428.HK)短期收入、利润或资本回报。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對本公告
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 承擔任何責任。 BRIGHT SMART SECURITIES & COMMODITIES GROU…
不做 耀才证券金融(01428.HK)
常规独董更替和董事袍金披露,不改变短期经营或估值,且近72小时已处理同一催化为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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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3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消息传播链
- 耀才证券金融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退任、建议委任及董事委员会组成变更,属于治理流程更新。
关键理由
- 独立非执行董事退任、建议委任及委员会组成变更属于常规公司治理事项,不直接改变耀才证券金融(01428.HK)短期收入、利润或资本回报。
主要风险
- 无明确经营或财务增量,董事袍金50万港元相对公司交易价值和业务规模不构成事件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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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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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對本公告
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
承擔任何責任。
BRIGHT SMART SECURITIES & COMMODITIES GROUP LIMITED
耀 才 證 券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428)
(1)獨立非執行董事退任;
(2)建議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3)董事委員會組成變更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之通函(「原通函」)及股東週年大
會通告(「原通告」),當中載列股東週年大會的時間及地點及於股東週年大會
上 提 呈 供 股 東 審 批 的 決 議 案。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原 通 函
及原通告(視情況而定)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1) 獨立非執行董事退任
獨立非執行董事林怡仲先生(「林先生」)須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
任。林先生告知耀才證券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
統稱「本集團」)董事(「董事」)會(「董事會」)
,彼決定不會於股東週年大會
上 膺 選 連 任,以 投 放 更 多 時 間 處 理 其 他 事 務 及 承 擔。林 先 生 將 於 股 東 週
年大會結束後退任董事會職務。
1
林 先 生 已 確 認,彼 與 董 事 會 並 無 意 見 分 歧,亦 無 任 何 有 關 其 退 任 之 事 宜
須提請聯交所及股東垂注。
董事會謹藉此機會,對林先生於任期內為本公司所作出的寶貴努力及貢
獻致以衷心感謝。
(2) 建議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林 先 生 退 任 後,本 公 司 建 議 委 任 陳 志 宏 先 生(「陳 先 生」)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事。建議委任陳先生須經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方式批
准,且一經批准,將自股東週年大會結束起生效。
陳先生的履歷詳情載列如下。
陳先生,66歲,於高級企業管理、跨國企業及董事會層面領導方面擁有豐
富 經 驗,尤 其 在 大 中 華 區 金 融 及 專 業 服 務 行 業 具 備 專 業 知 識。彼 於 二 零
零五年加入蘇黎世保險集團(「蘇黎世」)的管理層。彼於二零零五年三月
至二零一五年二月在蘇黎世亞太區擔任多項高級管理層職務。彼於蘇黎
世 的 最 後 職 位 為 中 國 區 主 席。加 入 蘇 黎 世 之 前,陳 先 生 為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師事務所(「羅兵咸永道」)大中華管理董事會及營運委員會執行委員,
以及羅兵咸永道北京分所主理合夥人。
陳先生現時擔任大麥娛樂控股有限公司(聯交所股份代號:1060 )及統一
企 業 中 國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 股 份 代 號:220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彼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八 月 在 香 港 中 旅 國 際 投 資 有 限 公 司(聯
交所股份代號:308 )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於二零零九年二月至二零
二三年五月在九興控股有限公司(聯交所股份代號:1836 )擔任獨立非執
行董事。
2
陳先生持有羅德島大學頒發的會計學理學碩士學位及強生威爾士大學頒
發的會計學學士學位。彼為美國註冊會計師。
待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選舉後,陳先生將與本公司訂立委任書,據此,
彼 將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任 期 自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陳 先 生 有 權 收 取 董 事 袍 金 每 年500,000港 元,該 金 額 乃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建 議,並 由 董 事 會 參 考 其 資 格、經 驗、承 擔 的 責 任 程 度 及 現 行 市 況 後 批
准。
於本公告日期,陳先生並無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持有證券及期貨
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指的任何權益,且於緊接獲委任前三
年 內,除 所 披 露 者 外,並 無 於 任 何 香 港 或 海 外 上 市 的 其 他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 事 職 務,亦 無 其 他 主 要 任 命 及 專 業 資 格。陳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高級管理層或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關係,
且並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擔任其他職位。
陳先生已確認:(i)彼就上市規則第3.13(1)至(8)條所述各項獨立性因素之
獨立性;(ii)彼過去或現在均未於本集團之業務中擁有財務或其他權益,
亦無與本公司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有任何關連;及(iii)
於 彼 獲 委 任 時 並 無 其 他 可 能 影 響 其 獨 立 性 的 因 素。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董事會不知悉任何其他與委任陳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的事宜須提
請本公司證券持有人垂注,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
13.51(2)(v)條的任何規定予以披露。
3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建議委任陳先生之詳情之補充通函,連同召開股東
週年大會之補充通告,將適時寄發予股東。
(3) 董事委員會組成變更
於 林 先 生 退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後,彼 將 不 再 擔 任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提 名
委員會成員、薪酬委員會成員、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及環境、社會及管治
委員會成員,自股東週年大會結束起生效。
待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建議委任陳先生後,陳先生將獲委任為審核委
員會主席、提名委員會成員、薪酬委員會成員、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及環
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成員,自股東週年大會結束起生效。
承董事會命
耀才證券金融集團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鄭艷蘭
香港,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鄭艷蘭女士(行政總裁)及許繹彬先生(聯席
行政總裁);非執行董事黃浩先生(主席)、劉政先生及林致求先生;以及獨立
非執行董事林怡仲先生、蔣國榮博士、洪長福先生及張黔教授組成。
4
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
承擔任何責任。
BRIGHT SMART SECURITIES & COMMODITIES GROUP LIMITED
耀 才 證 券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428)
(1)獨立非執行董事退任;
(2)建議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3)董事委員會組成變更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之通函(「原通函」)及股東週年大
會通告(「原通告」),當中載列股東週年大會的時間及地點及於股東週年大會
上 提 呈 供 股 東 審 批 的 決 議 案。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原 通 函
及原通告(視情況而定)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1) 獨立非執行董事退任
獨立非執行董事林怡仲先生(「林先生」)須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
任。林先生告知耀才證券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
統稱「本集團」)董事(「董事」)會(「董事會」)
,彼決定不會於股東週年大會
上 膺 選 連 任,以 投 放 更 多 時 間 處 理 其 他 事 務 及 承 擔。林 先 生 將 於 股 東 週
年大會結束後退任董事會職務。
1
林 先 生 已 確 認,彼 與 董 事 會 並 無 意 見 分 歧,亦 無 任 何 有 關 其 退 任 之 事 宜
須提請聯交所及股東垂注。
董事會謹藉此機會,對林先生於任期內為本公司所作出的寶貴努力及貢
獻致以衷心感謝。
(2) 建議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林 先 生 退 任 後,本 公 司 建 議 委 任 陳 志 宏 先 生(「陳 先 生」)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事。建議委任陳先生須經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方式批
准,且一經批准,將自股東週年大會結束起生效。
陳先生的履歷詳情載列如下。
陳先生,66歲,於高級企業管理、跨國企業及董事會層面領導方面擁有豐
富 經 驗,尤 其 在 大 中 華 區 金 融 及 專 業 服 務 行 業 具 備 專 業 知 識。彼 於 二 零
零五年加入蘇黎世保險集團(「蘇黎世」)的管理層。彼於二零零五年三月
至二零一五年二月在蘇黎世亞太區擔任多項高級管理層職務。彼於蘇黎
世 的 最 後 職 位 為 中 國 區 主 席。加 入 蘇 黎 世 之 前,陳 先 生 為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師事務所(「羅兵咸永道」)大中華管理董事會及營運委員會執行委員,
以及羅兵咸永道北京分所主理合夥人。
陳先生現時擔任大麥娛樂控股有限公司(聯交所股份代號:1060 )及統一
企 業 中 國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 股 份 代 號:220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彼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八 月 在 香 港 中 旅 國 際 投 資 有 限 公 司(聯
交所股份代號:308 )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於二零零九年二月至二零
二三年五月在九興控股有限公司(聯交所股份代號:1836 )擔任獨立非執
行董事。
2
陳先生持有羅德島大學頒發的會計學理學碩士學位及強生威爾士大學頒
發的會計學學士學位。彼為美國註冊會計師。
待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選舉後,陳先生將與本公司訂立委任書,據此,
彼 將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任 期 自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起 計 為 期 三
年。陳 先 生 有 權 收 取 董 事 袍 金 每 年500,000港 元,該 金 額 乃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建 議,並 由 董 事 會 參 考 其 資 格、經 驗、承 擔 的 責 任 程 度 及 現 行 市 況 後 批
准。
於本公告日期,陳先生並無於本公司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持有證券及期貨
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指的任何權益,且於緊接獲委任前三
年 內,除 所 披 露 者 外,並 無 於 任 何 香 港 或 海 外 上 市 的 其 他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 事 職 務,亦 無 其 他 主 要 任 命 及 專 業 資 格。陳 先 生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高級管理層或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關係,
且並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擔任其他職位。
陳先生已確認:(i)彼就上市規則第3.13(1)至(8)條所述各項獨立性因素之
獨立性;(ii)彼過去或現在均未於本集團之業務中擁有財務或其他權益,
亦無與本公司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有任何關連;及(iii)
於 彼 獲 委 任 時 並 無 其 他 可 能 影 響 其 獨 立 性 的 因 素。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董事會不知悉任何其他與委任陳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的事宜須提
請本公司證券持有人垂注,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
13.51(2)(v)條的任何規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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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載有(其中包括)建議委任陳先生之詳情之補充通函,連同召開股東
週年大會之補充通告,將適時寄發予股東。
(3) 董事委員會組成變更
於 林 先 生 退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後,彼 將 不 再 擔 任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提 名
委員會成員、薪酬委員會成員、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及環境、社會及管治
委員會成員,自股東週年大會結束起生效。
待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建議委任陳先生後,陳先生將獲委任為審核委
員會主席、提名委員會成員、薪酬委員會成員、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及環
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成員,自股東週年大會結束起生效。
承董事會命
耀才證券金融集團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鄭艷蘭
香港,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鄭艷蘭女士(行政總裁)及許繹彬先生(聯席
行政總裁);非執行董事黃浩先生(主席)、劉政先生及林致求先生;以及獨立
非執行董事林怡仲先生、蔣國榮博士、洪長福先生及張黔教授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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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