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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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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螺创业与上海杉杉订立加工服务持续关联交易框架

上海杉杉提供服务框架协议2026财年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00亿元,合并现有关联交易年度上限后总额为人民币3.17亿元。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 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Conch Ve…
不做 中国海螺创业(00586.HK)
关联加工服务上限人民币1.00亿元,且为日常框架协议,未披露确定订单和利润率,对公司短线重定价弹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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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3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消息传播链

  1. 2026-07-30官方确认公司公告/联交所披露文件一手源原文 ↗
    公司披露海创尚纬与上海杉杉签订加工服务框架协议,2026财年建议年度上限人民币1.00亿元。

关键理由

  • 上海杉杉提供服务框架协议2026财年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00亿元,合并现有关联交易年度上限后总额为人民币3.17亿元。
  • 该协议只是控股51%附属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石墨负极加工服务,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属披露级关联交易而非重大订单。

主要风险

  • 拟出售海创尚纬仍处初步磋商,尚未订立具约束力协议,不能当作并购催化交易。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4 种)
  • stock_quote · 结果未知
  • kb_search · 结果未知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 结果未知
  • normalize_ticker · 结果未知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0,514 字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
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Conch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
中國海螺創業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 代號 : 586)

持續關連交易:
提供加工服務
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 海 創 尚 緯( 本 公 司 擁 有 51 % 權 益 的 附 屬 公 司 )與 上 海
杉 杉( 為 其 本 身 及 代 表 其 附 屬 公 司 )訂 立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 內 容 有 關
海創尚緯向上海杉杉集團提供加工服務。
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的期限為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

上市規則涵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海 螺 集 團( 連 同 海 螺 水 泥 集 團( 海 螺 水 泥 由 海 螺 集 團 擁 有 37.40 %
權 益 ))持 有 的 股 份 數 佔 比 接 近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21 % 。 因 此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海 螺 集 團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07 條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人士。
海 螺 集 團 已 與( 其 中 包 括 )皖 維 集 團 訂 立 一 系 列 重 組 安 排 , 在 該 重 組 完 成 後 , 海
螺 集 團 將 擁 有 皖 維 集 團 60 % 權 益 。 上 海 杉 杉 為 杉 杉 股 份 的 附 屬 公 司 。 根 據 杉 杉
股份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刊發的公告,儘管皖維集團於杉杉股份擁有少
於 50 % 的 投 票 權 , 惟 其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已 對 杉 杉 股 份 具 備 實 際 控 制
權。

– 1 –

由 於 (i) 皖 維 集 團 已 與 海 螺 集 團( 即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上 述 重 組 安 排 , 且 皖 維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已 對 杉 杉 股 份( 及 上 海 杉 杉 為 杉 杉 股 份 的 附 屬 公
司 )具 備 實 際 控 制 權 ; 及 (ii) 上 海 杉 杉 與 海 創 尚 緯 訂 立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20 條 , 上 海 杉 杉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起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視 作 關 連 人 士 。 因 此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茲 提 述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公 告 , 內 容 有 關( 其 中 包 括 )現 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項
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基 於 (i) 現 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及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均 涉 及 本 集 團 向 各
方 提 供 的 特 定 類 型 服 務 ; 及 (ii) 現 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各 方( 即 海 螺 水 泥 集 團 、
海 螺 新 材 集 團 及 海 螺 環 保 集 團 )為 海 螺 集 團 之 聯 繫 人 , 且 上 海 杉 杉 因 上 述 與 海
螺 集 團 的 關 係 而 為 本 公 司 的 視 作 關 連 人 士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81 條 , 上 海 杉
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及現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合併計算,猶
如彼等為一項交易。
由於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及現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之
年 度 上 限 總 額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超 過 0.1 % 但 低 於 5 % ,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申
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 海 創 尚 緯( 本 公 司 擁 有 51 % 權 益 的 附 屬 公 司 )與 上 海 杉
杉( 為 其 本 身 及 代 表 其 附 屬 公 司 )訂 立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 內 容 有 關 海 創
尚緯向上海杉杉集團提供加工服務。

– 2 –

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
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訂約方:

(i) 海 創 尚 緯( 作 為 服 務 供 應 商 )
;及
(ii) 上 海 杉 杉( 為 其 本 身 及 代 表 其 附 屬 公 司 )
(作為接
收方)

有效期: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創尚緯將提供的服務
(「 加 工 服 務 」)
:

碳粉石墨化加工服務、粉體材料加工以及接收方生產
運營所涉及的服務等。
就 提 供 加 工 服 務 而 言 , 海 創 尚 緯( 作 為 服 務 供 應 商 )與
個別接收方將訂立個別服務供應協議,當中載有具體
條 款 及 條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i) 加 工 服 務 的 詳 情 ;
及 (ii) 加 工 服 務 的 服 務 費 以 及 相 關 付 款 條 款 及 結 算 方
式。

定價政策及定價程序
就海創尚緯將根據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向關連人士接收方提供的加工服務
而言,海創尚緯根據個別服務供應協議應收的服務費乃經公平磋商後釐定,並參
考 海 創 尚 緯( 作 為 服 務 供 應 商 )向 至 少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就 類 似 性 質 服 務 收 取 的 費
用,以確保關連人士向本集團提供的條款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所提供者。
作為本集團定價程序的一部分,海創尚緯向關連人士及獨立第三方就類似性質服
務收取的費用將由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閱後報總經理審批,以確保關連人士向本
集團提供的報價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提供的報價及條款屬公平合理。

– 3 –

過往交易金額
海創尚緯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中起開始向上海杉杉集團提供加工服務。截至二零二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一 個 月 , 海 創 尚 緯 應 收 取 之 服 務 費 總 額 少 於 人 民 幣 1.0 百 萬 元 ,
除此以外,本集團於二零二四財政年度、二零二五財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二六年六
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各期間,並無自上海杉杉集團收取或應收取任何過往交易金
額。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皖維集團對杉杉股份具備實際控制權後,上海杉
杉已成為本公司之視作關連人士。
本集團於二零二四財政年度、二零二五財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六個月各期間,根據現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自海螺水泥集團、海螺新材集團及海
螺環保集團已收取或應收取之服務費總額載列如下,以供參考:
截至
二零二六年
二零二四
二零二五
六月三十日止
財政年度
財政年度
六個月
( 人 民 幣 百 萬 元 )( 人 民 幣 百 萬 元 )( 人 民 幣 百 萬 元 )
海螺水泥集團
海螺新材集團
海螺環保集團

93.0
—

82.2
—

12.8

3.1

25.8
3.6
0.8

總計

105.8

85.3

30.2

先前就海螺水泥集團、海螺新材集團及海螺環保集團訂立的現有提供服務框架協
議 於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設 定 的 年 度 上 限 為 人 民 幣 217.0 百 萬 元 。
據董事所知,於本公告日期,現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二零二六
財政年度年度上限並無超出,且預期現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二零二六財政年
度實際交易金額將不會超出二零二六財政年度相關年度上限。

– 4 –

建議年度上限及建議年度上限的釐定基準
下 表 載 列 (i)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於 其 有 效 期 內( 即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即 上 海 杉 杉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視 作 關 連 人 士 當 日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就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之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 及 (ii) 僅 供 參 考 , 現 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就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之 年 度 上 限( 載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月公告)
:
二零二六
財政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

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
上 海 杉 杉 集 團(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至
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0.0

現 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載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公 告 )
:
海螺水泥集團
海螺新材集團
海螺環保集團

160.0
22.0
35.0

小計

217.0

總計

317.0

上述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之估計年度上限乃參考下列因素釐定:
(1) 根 據 上 海 杉 杉 集 團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營運計劃所計算,其對加工服務之預期需求;及
(2) 加 工 服 務 的 相 同 、 類 似 或 替 代 服 務 的 現 行 市 價 趨 勢 。

上市規則對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的涵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海 螺 集 團( 連 同 海 螺 水 泥 集 團( 海 螺 水 泥 由 海 螺 集 團 擁 有 37.40 % 權
益 ))持 有 的 股 份 數 佔 比 接 近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21 % 。 因 此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海
螺 集 團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07 條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

有關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
海 螺 集 團 已 與( 其 中 包 括 )皖 維 集 團 訂 立 一 系 列 重 組 安 排 , 在 該 重 組 完 成 後 , 海 螺
集 團 將 擁 有 皖 維 集 團 60 % 權 益 。 上 海 杉 杉 為 杉 杉 股 份 的 附 屬 公 司 。 根 據 杉 杉 股 份

– 5 –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刊 發 的 公 告 , 儘 管 皖 維 集 團 於 杉 杉 股 份 擁 有 少 於 50 %
的投票權,惟其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已對杉杉股份具備實際控制權。
由 於 (i) 皖 維 集 團 已 與 海 螺 集 團( 即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訂 立 上 述 重 組 安 排 , 且 皖 維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已 對 杉 杉 股 份( 及 上 海 杉 杉 為 杉 杉 股 份 的 附 屬 公 司 )具
備 實 際 控 制 權 ; 及 (ii) 上 海 杉 杉 與 海 創 尚 緯 訂 立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20 條 , 上 海 杉 杉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起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視 作
關 連 人 士 。 因 此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有關現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
茲 提 述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公 告 , 內 容 有 關( 其 中 包 括 )現 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即 二 零 二 六 年 海 螺 水 泥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 二 零 二 六 年 海 螺 新
材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及 海 螺 環 保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各 自 定 義 見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公 告 ))
。
以 下 實 體 均 為 海 螺 集 團 的 聯 繫 人 ,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 (i) 海 螺 水 泥( 由 海 螺 集 團 直 接 持 有 之 30 % 受 控 公 司(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包 括 海 螺 水 泥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 海 螺 環 保 及 海 螺 環 保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 及 (ii) 海 螺 新 材( 由 海 螺 集 團 直 接 持 有 之 30 % 受 控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因
此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現 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各 項 交 易
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81 條 ,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及 現 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合 併 計 算 , 猶 如 彼 等 為 一 項 交 易 , 乃 基 於 (i) 現 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議及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均涉及本集團向各方提供的特定類型服務;
及 (ii) 現 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各 方( 即 海 螺 水 泥 集 團 、 海 螺 新 材 集 團 及 海 螺 環 保 集
團 )為 海 螺 集 團 之 聯 繫 人 , 且 上 海 杉 杉 因 上 述 與 海 螺 集 團 的 關 係 而 為 本 公 司 的 視
作關連人士。
誠 如「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及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的 釐 定 基 準 」
一段所述,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及現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 之 二 零 二 六 財 政 年 度 的 年 度 上 限 總 額 為 人 民 幣 317.0 百 萬 元 。 由 於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務框架協議及現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之年度上限總額的最高

– 6 –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超 過 0.1 % 但 低 於 5 % ,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申 報 、 年 度 審 閱 及 公 告 規
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訂立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海 創 尚 緯 51 % 的 權 益 。 目 前 , 本 公 司 正 與 杉 杉 股 份 進 行 初 步 磋
商 , 並 正 考 慮 於 出 售(「 擬 議 出 售 」)本 公 司 於 海 創 尚 緯 的 權 益 。 董 事 認 為 , 擬 議 出
售( 如 落 實 )或 可 進 一 步 精 簡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組 合 , 使 本 集 團 能 夠 將 資 源 集 中 於 核 心
業務,從而提升本集團資產及業務配置的整體效率。於本公告日期,各方之間的
初步磋商仍在進行中,尚未訂立任何具約束力的協議,而擬議出售可能會或可能
不會落實。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於適當時候就擬議出售另行刊發公告。
董事會認為,海創尚緯訂立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以明確海創尚緯與上海
杉杉集團將予訂立交易的範圍及條款,對本公司屬有利。據此擬進行的交易預期
改善本集團整體運營效率並為本集團提供可預測的收入來源。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 上 海 杉 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乃 於 本 集 團 一 般 及
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
的整體利益。
概無董事於上海杉杉提供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亦毋須
於董事會會議上就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海創尚緯為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主要從事鋰電池石墨負極材料業
務 , 石 墨 負 極 材 料 為 其 主 要 產 品 。 海 創 尚 緯 由 本 公 司 間 接 擁 有 51 % 權 益 , 其 餘
49 % 權 益 由 福 華 尚 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中 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603333 ))間 接 擁 有 。
本集團的主要業務為建造及運營垃圾發電項目、新能源材料及新型建材的生產及
銷售、港口物流服務。

– 7 –

上海杉杉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鋰電池石墨負極材料業
務。上海杉杉為杉杉股份的附屬公司,而杉杉股份為一家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中 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600884 )
。
海 螺 水 泥 為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其 A 股 於 中 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600585 )及 其 H 股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00914 )。 其 主 要 從 事 水 泥 、 商
品熟料、骨料及混凝土的生產及銷售。
海 螺 環 保 是 一 家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00587 )
,主要從事提供工業固廢及危險廢物處置服務。
海螺新材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中國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 股 份 代 號 : 000619 ), 主 要 從 事 中 高 檔 塑 膠 型 材 、 板 材 、 門 窗 的 生 產 、 銷 售 以 及
研發,以及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劑的銷售等。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 就 董 事 所 知 、 所 悉 及 所 信 ,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 (i) 海 螺 集
團 擁 有 海 螺 水 泥 37.40 % 權 益 ; (ii) 海 螺 環 保 是 海 螺 水 泥 的 附 屬 公 司 ; 及 (iii) 海 螺 集
團 擁 有 海 螺 新 材 45.69 % 權 益 。
海螺集團是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資產經營、投資、融資、
產 權 交 易 、 進 出 口 貿 易 、 建 築 材 料 、 化 工 產 品( 不 含 危 險 品 )、 電 子 儀 器 及 儀 表 ,
及普通機械設備的生產及銷售等。
海 螺 集 團 分 別 由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透 過 其 全 資 附 屬 國 有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實 益 擁 有 51 % 及 49 % 權 益 。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中國海螺創業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
獲豁免有限責任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00586 )

– 8 –

「海螺水泥」

指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 司 , 其 A 股 於 中 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6 0 0 5 8 5 )及 H 股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00914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由 海 螺 集 團 持 有 其 37.40 % 權
益,且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海螺水泥集團」

指

海 螺 水 泥 及 其 不 時 的 附 屬 公 司( 海 螺 環 保 集 團 除 外 )

「海螺環保」

指

中國海螺環保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00587 ), 於
本公告日期為海螺水泥的附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

「海螺環保集團」

指

海螺環保及其附屬公司

「海螺集團」

指

安徽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中國成立的公司,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由 本 集 團 持 有 其 49 % 權 益 , 且 為 本 公 司 的
關連人士

「海螺新材」

指

海 螺( 安 徽 )節 能 環 保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蕪 湖
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在 中 國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0 0 0 6 1 9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由 海 螺 集 團 持 有 其
45.69 % 權 益 , 且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海螺新材集團」

指

海螺新材及其附屬公司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海創尚緯」

指

四川海創尚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的公
司 , 由 本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51 % 權 益 , 其 剩 餘 49 % 權 益 由
福 華 尚 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前 稱 尚 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間 接
擁有,該公司為一間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股 份 於 中 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603333 )

– 9 –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公告,內
容 有 關( 其 中 包 括 )現 有 提 供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行之交易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現有提供服務框架
協議」

指

二零二六年海螺水泥提供服務框架協議、二零二六年
海螺新材提供服務框架協議及海螺環保提供服務框架
協 議( 各 自 定 義 見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公 告 )之 統 稱

「二零二四財政年
度 」及「 二 零 二 五 財
政年度」

指

分別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各財政年度

「二零二六財政年
度」

指

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獨立第三方」

指

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
獨立於本公司及關連人士的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的
最終實益擁有人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中國香港特
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上海杉杉」

指

上海杉杉鋰電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的公
司,於本公告日期為杉杉股份的附屬公司,並為本公
司的視作關連人士

「上海杉杉提供服務
框架協議」

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 由 海 創 尚 緯( 作 為 一 方 )與
上 海 杉 杉( 為 其 自 身 及 代 表 其 附 屬 公 司 , 作 為 另 一 方 )
就提供加工服務所訂立之協議

「上海杉杉集團」

指

上海杉杉及其附屬公司

– 10 –

「杉杉股份」

指

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中 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代 碼 :
600884 )
,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的視作關連人士

「股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01 港 元 的 普 通 股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皖維集團」

指

安徽皖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中國成立的公司,於
完 成 一 系 列 重 組 安 排 後 , 將 由 海 螺 集 團 持 有 60 % 權
益,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的視作關連人士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海螺創業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陳興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
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董 事 會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郭 景 彬 先 生( 主 席 )、 紀 勤 應 先 生( 副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汪 學 森 先 生 、 何 廣 元 先 生 及 萬 長 寶 先 生 ; 非 執 行 董 事 呂 文 斌 先 生 ;
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陳志安先生、陳繼榮先生及程雁雷女士。

– 11 –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