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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胜电子临时股东会通过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告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核心内容是会议程序、出席资格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海外監管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所產生或因依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NINGBO JOYSON E…
不做 宁波均胜电子(00699.HK)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表决结果,不改变收入、利润、订单或监管预期,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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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3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核心内容是会议程序、出席资格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审议事项仅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同意票641063807股、占99.8259%,属于常规治理事项。
- 没有新增订单、业绩、监管处罚、资本运作或业务变化,无法形成事件交易。
主要风险
- 无公司级新增净利空;表决公告本身不改变盈利或现金流预期。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974 字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所產生或因依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NINGBO JOYSON ELECTRONIC CORP.
寧波均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699)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由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而作出。
茲載列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公告如下,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寧波均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王劍峰先生
中國寧波,2026年7月30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i)執行董事王劍峰先生、陳偉先生、李俊彧女
士及蔡正欣先生;(ii)非執行董事朱雪松先生及周興宥先生;及(iii)獨立非執行董
事魯桂華教授、余方教授、席絢樺女士及王文海先生。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号金茂大厦35、
、36层
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224 号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均胜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对会议的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宁波
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 本 次股 东 会 的 召 集 、召 开 程 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向 A 股股东公告了《宁
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临 2026-03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https://www.hkexnews.hk/)向 H 股股东公告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通函。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 9:30 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
区清逸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公司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段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公司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 9:15-15:00。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 次 股 东会 出 席 会 议 人 员的 资 格 、 召 集 人 资 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7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登记及出席条件,请详见
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向 H 股股东公告的《宁波均胜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通函。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53 人,代表股份数为 642,182,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599%。其中,现场出席的 A 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560,066,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073%;现场出席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6,376,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49 人,代表股份数为 65,739,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85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相应资格,股
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 H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 本 次股 东 会 的 提 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 、本 次 股 东会 的 表 决 程 序 、 表 决 结 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641,063,8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259%;
反对 815,653 股,弃权 302,71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15,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8.3944%;反对 813,820 股,弃权 300,883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 结 论意 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所產生或因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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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对会议的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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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宁波
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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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 本 次股 东 会 的 召 集 、召 开 程 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向 A 股股东公告了《宁
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临 2026-03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https://www.hkexnews.hk/)向 H 股股东公告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通函。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 9:30 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
区清逸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公司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段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公司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 9:15-15: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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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 次 股 东会 出 席 会 议 人 员的 资 格 、 召 集 人 资 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7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登记及出席条件,请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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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通函。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53 人,代表股份数为 642,182,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599%。其中,现场出席的 A 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560,066,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073%;现场出席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6,376,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49 人,代表股份数为 65,739,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85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相应资格,股
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 H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 本 次股 东 会 的 提 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 、本 次 股 东会 的 表 决 程 序 、 表 决 结 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641,063,8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259%;
反对 815,653 股,弃权 302,71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15,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8.3944%;反对 813,820 股,弃权 300,883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 结 论意 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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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