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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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鋼鐵披露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
公告載列公司在上交所刊載的《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屬公司治理制度文件。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海外監管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概不 對 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
不做 重慶鋼鐵股份(01053.HK)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披露,沒有經營或財務催化,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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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3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公告載列公司在上交所刊載的《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屬公司治理制度文件。
主要风险
- 制度披露不包含鋼價、產量、盈利、重組、分紅或資產負債表變化。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836 字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
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概不 對
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條作出。
茲 載 列 重 慶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頁
(www.sse.com.cn )(股票代碼:601005 )刊載之《投資者關系管理制
度》。
承董事會命
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匡雲龍
董事會秘書
中 國 重 慶,2026 年 7 月 30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王虎祥先生(執行董事)、匡雲龍先生
(執行董事)、陳應明先生(執行董事)、林長春先生(非執行董事)、
盛學軍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唐萍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郭傑斌
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重庆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规范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1.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 基本原则
2.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1
2.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2.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3 管理职责
3.1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3.2 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审阅和审批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旨信息及汇总整理信息,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3.3 公司董秘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3.3.1 制(修)订本制度;
3.3.2 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挂牌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3.3.3 策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3.4 通过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电话、邮件、接待来访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3.3.5 建立与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协会、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媒体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3.3.6 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3.3.7 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2
为便于工作开展,董秘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主要会议
(经营例会、月度经营分析会、总裁办公会等),从而能够及时掌握公司
重要经营信息。
3.4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各单位主要
职责如下:
3.4.1 指定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关系联系人,负责与董秘室的日常联系,
及时回复董秘室汇总的问题,联络人发生变动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
董秘室;
3.4.2 根据本单位职责范围,收集整理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宏观经济、
行业运行、产品销售、原料采购、物流运输、生产运营、财务状况、战略
发展、重大投资、资本运作、人事、环保、安全、诉讼等业务信息,定期
提供至董秘室,如涉及信息披露的应在知悉当日及时提供至董秘室;
3.4.3 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分析师交流会、投资者来访
接待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4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4.1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4.1.1 公司的发展战略;
4.1.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4.1.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1.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4.1.5 公司的文化建设;
4.1.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4.1.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3
4.1.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4.1.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4.2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
以通过公司官网、上证 e 互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4.3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由专人负责,在工
作时间保持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网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4.4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所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4.5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4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4.6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4.7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4.8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4.9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4.10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4.10.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5
4.10.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4.10.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10.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4.10.5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11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
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4.12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4.13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4.14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5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要求
5.1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6
5.1.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5.1.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5.1.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5.1.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1.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5.1.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5.1.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1.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5.2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5.2.1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5.2.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2.3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2.4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5.3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5.4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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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6 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上市地监
管规则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办理。
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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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概不 對
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條作出。
茲 載 列 重 慶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頁
(www.sse.com.cn )(股票代碼:601005 )刊載之《投資者關系管理制
度》。
承董事會命
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匡雲龍
董事會秘書
中 國 重 慶,2026 年 7 月 30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王虎祥先生(執行董事)、匡雲龍先生
(執行董事)、陳應明先生(執行董事)、林長春先生(非執行董事)、
盛學軍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唐萍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郭傑斌
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重庆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规范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1.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 基本原则
2.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1
2.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2.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3 管理职责
3.1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3.2 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审阅和审批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旨信息及汇总整理信息,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3.3 公司董秘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3.3.1 制(修)订本制度;
3.3.2 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挂牌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3.3.3 策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3.4 通过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电话、邮件、接待来访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3.3.5 建立与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协会、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媒体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3.3.6 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3.3.7 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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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工作开展,董秘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主要会议
(经营例会、月度经营分析会、总裁办公会等),从而能够及时掌握公司
重要经营信息。
3.4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各单位主要
职责如下:
3.4.1 指定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关系联系人,负责与董秘室的日常联系,
及时回复董秘室汇总的问题,联络人发生变动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
董秘室;
3.4.2 根据本单位职责范围,收集整理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宏观经济、
行业运行、产品销售、原料采购、物流运输、生产运营、财务状况、战略
发展、重大投资、资本运作、人事、环保、安全、诉讼等业务信息,定期
提供至董秘室,如涉及信息披露的应在知悉当日及时提供至董秘室;
3.4.3 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分析师交流会、投资者来访
接待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4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4.1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4.1.1 公司的发展战略;
4.1.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4.1.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1.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4.1.5 公司的文化建设;
4.1.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4.1.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3
4.1.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4.1.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4.2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
以通过公司官网、上证 e 互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4.3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由专人负责,在工
作时间保持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网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4.4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所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4.5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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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4.6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4.7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4.8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4.9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4.10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4.10.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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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4.10.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10.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4.10.5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11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
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4.12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4.13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4.14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5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要求
5.1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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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5.1.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5.1.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5.1.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1.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5.1.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5.1.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1.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5.2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5.2.1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5.2.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2.3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2.4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5.3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5.4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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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6 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上市地监
管规则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办理。
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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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