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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电披露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规范董事任职、董事会权限和会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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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 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 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不做 杭州热电(605011.SH)
董事会议事规则属于常规治理文件,缺少公司级基本面催化,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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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理由
- 公告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规范董事任职、董事会权限和会议程序。
主要风险
- 没有披露具体经营、订单、融资、处罚、分红或资本运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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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
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
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和《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
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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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
提名;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任、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
或被股东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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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适用股东
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
(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公司职工代表1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力: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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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1名董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
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
其他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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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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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董事均应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任何董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从事任何损害或者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除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外,任何董事均不
得跟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聘任合同除外)。
任何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1)均将由公司根据法律
法规的最大可能提起诉讼;(2)该董事由此而应承担的任
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免除或者减轻。
第十一条 任何董事均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其权
力或者履行其职责,并应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
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董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包括
但不限于专有技术、设计、程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
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加以保密;不予披
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任何董事的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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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时方予解除:
(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
(二)生效的法院裁判要求时;
(三)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时;
(四)保密内容在披露前已正当地进入公共领域时。
任何董事均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
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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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按照公司的具体
规定执行。对于未按照程序审议的涉及董事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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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会决议可
以免去其董事职务: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者;
(二)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三)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者;
(五)董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者。
第十八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
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将由股东会全
权决定。
股东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
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
公司的贡献。
每一董事的任何报酬均须在公司的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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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非职工董事8名(含独立董事3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
工董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战略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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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未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授权公司
经营层审议批准;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但未达到股东会
审议权限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决策交易事项(本条
交易是指《上市规则》“第六章 重大交易”的定义交易)
审议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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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前述(一)中规定的内容外,公司发生以下事
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事项,凡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投资行为
(包括新设、注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增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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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事项。
3.公司发生对外捐赠事项,单笔捐赠金额超出 30 万的对
外捐赠事项。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四)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五)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如下:
1.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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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例会2次,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党委会、董事长、总经理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
别提前10日和2日将会议电话或书面通知,通过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的记录。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经公司
全体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
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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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2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2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
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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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务,下列人
员有权随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1)董事长;
(2)任何1名董事。
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下人士有权随时向董事
会提出议案:
(1)总经理;
(2)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有关审议项目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在会议开
始以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分发给各位董事。文件的起草人或
提供人应使会议文件能准确完整地提供所有信息而又尽可
能的简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任何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并参与表决。每份委托书应列明代表董事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除委托书另有规定外,代
理人应与该委托董事相同的权利。该代理权利在委托代理出
席的会议闭会时即自动失效。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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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有过半数的董事亲自
或委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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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股东会、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经
任何董事提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如董事长亲自出席会议,董事长将担任会
议主席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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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
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
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出现
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的僵局情形时,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
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会议审议,或者提议将其提交
股东会审议表决。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包括电子
通信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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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八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者2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当满
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
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
会秘书在1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
规章制度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
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签到册上进行登
记,代理其他董事出席的董事除应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外,
本人也应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也应同时在会议签到册上进行登
记。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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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
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
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和《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
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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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
提名;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任、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
或被股东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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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适用股东
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
(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公司职工代表1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力: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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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1名董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
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
其他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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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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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董事均应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任何董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从事任何损害或者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除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外,任何董事均不
得跟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聘任合同除外)。
任何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1)均将由公司根据法律
法规的最大可能提起诉讼;(2)该董事由此而应承担的任
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免除或者减轻。
第十一条 任何董事均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其权
力或者履行其职责,并应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
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董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包括
但不限于专有技术、设计、程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
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加以保密;不予披
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任何董事的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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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时方予解除:
(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
(二)生效的法院裁判要求时;
(三)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时;
(四)保密内容在披露前已正当地进入公共领域时。
任何董事均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
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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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按照公司的具体
规定执行。对于未按照程序审议的涉及董事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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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会决议可
以免去其董事职务: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者;
(二)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三)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者;
(五)董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者。
第十八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
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将由股东会全
权决定。
股东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
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
公司的贡献。
每一董事的任何报酬均须在公司的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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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非职工董事8名(含独立董事3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
工董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战略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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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未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授权公司
经营层审议批准;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但未达到股东会
审议权限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决策交易事项(本条
交易是指《上市规则》“第六章 重大交易”的定义交易)
审议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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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前述(一)中规定的内容外,公司发生以下事
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事项,凡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投资行为
(包括新设、注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增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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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事项。
3.公司发生对外捐赠事项,单笔捐赠金额超出 30 万的对
外捐赠事项。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四)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五)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如下:
1.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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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例会2次,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党委会、董事长、总经理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
别提前10日和2日将会议电话或书面通知,通过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的记录。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经公司
全体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
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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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2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2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
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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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务,下列人
员有权随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1)董事长;
(2)任何1名董事。
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下人士有权随时向董事
会提出议案:
(1)总经理;
(2)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有关审议项目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在会议开
始以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分发给各位董事。文件的起草人或
提供人应使会议文件能准确完整地提供所有信息而又尽可
能的简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任何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并参与表决。每份委托书应列明代表董事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除委托书另有规定外,代
理人应与该委托董事相同的权利。该代理权利在委托代理出
席的会议闭会时即自动失效。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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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有过半数的董事亲自
或委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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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股东会、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经
任何董事提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如董事长亲自出席会议,董事长将担任会
议主席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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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
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
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的表决出现
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的僵局情形时,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
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会议审议,或者提议将其提交
股东会审议表决。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包括电子
通信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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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八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者2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当满
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
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
会秘书在1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
规章制度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
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签到册上进行登
记,代理其他董事出席的董事除应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外,
本人也应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也应同时在会议签到册上进行登
记。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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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