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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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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伦电子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交割完成

概伦电子收购锐成芯微100%股权和纳能微45.64%股权的标的资产变更登记已完成,交易实施进度正面。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
不做 概伦电子(688206.SH)
同一具体催化已在近7.38小时已处理消息库中出现:概伦电子购买锐成芯微100%股权及纳能微45.64%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按去重纪律不重复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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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03 · 扩散 medium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概伦电子收购锐成芯微100%股权和纳能微45.64%股权的标的资产变更登记已完成,交易实施进度正面。
  • 查重显示近7.38小时内已处理同一具体催化:概伦电子购买锐成芯微100%股权及纳能微45.64%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完成。
  • 根据去重纪律,同一具体催化已决策过,本条不再重复出交易卡。

主要风险

  • 重复披露不应重复推卡;后续仍需关注新增股份登记、支付对价及配套募资进展。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2 种)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 结果未知
  • stock_quote · 结果未知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79 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概伦电子”)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
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
司 45.64%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
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本所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
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述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核发《关于同意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05 号),
同意概伦电子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律师兹就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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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
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出现的简称均与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内容相
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相关
会议决议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锐成芯微 100%股权和纳能微 45.6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完成后,锐成芯微及纳能微均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和审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获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各自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审议通过;
(4)标的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的议案》;
(5)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已经相关国资有权机构备案;
(7)本次交易相关国资交易对方已就参与本次交易履行必要的国资审批决
策程序;
(8)本次交易已经概伦电子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9)本次交易相关国资交易对方已履行产权交易所挂牌程序,上市公司已
与国资交易对方华润微控股、张江火炬、上科创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10)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事宜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
(11)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6 年第 8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中国证监会已核发《关于同意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05 号),同意概
伦电子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等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锐成芯微 100%股权已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2026
年 7 月 31 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锐成芯微核发了变更
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查验,纳能微 45.64%股权已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2026 年
7 月 19 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纳能微核发了变更后的
《营业执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所涉标的
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相关
会议决议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后
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尚需聘请符合法律法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过渡期内标的公司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变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结
果执行本次交易协议中关于过渡期安排的有关约定;
(2)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交易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价,
包括支付现金对价及/或股份对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
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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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期限内完成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事宜,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4)上市公司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交易中新增股份所涉
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5)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对于
尚未履行完毕的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有关协议和承
诺事项;对于触发承诺履行之事项的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
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6)上市公司尚需根据中国境内法律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及的相关事
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在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依法依约履行本次交易
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
障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已
办理完毕;在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依法依约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
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
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高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周

源

俞

凯

经办律师:

年

6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