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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告内容为按监管规则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用语,尚需股东会审议。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58 股票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 2026-041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不做 首旅酒店(600258.SH)
例行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无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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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0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内容为按监管规则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用语,尚需股东会审议。
主要风险
- 无收入、利润、订单、资本回报或监管处罚等交易变量。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3 种)
- stock_quote · 结果未知
- normalize_ticker · 结果未知
- price_snapshot · 结果未知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6,613 字
股票代码:600258
股票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 2026-041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修订了《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拟修订后
批准人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 批准人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
公司股东大会
限公司股东会
第二条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 第二条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设立的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设立的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1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 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
法规,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益。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关系;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等);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2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系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告同时披露。
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
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
条件:
列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不良记录”包括以下情
形: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3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
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第九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 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或
选举或更换。
更换。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情况,并对其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录等情况,并对其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件作出公开声明。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4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 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举。
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表明确意见;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 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级管理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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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
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
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
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
应当提出辞任。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为出席。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
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职务。
6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
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
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 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 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议:
会审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定的其他事项。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的监事会的职权。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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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在拟分拆所属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8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责。
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
当包括下列内容: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行披露。
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已经 2026 年 7 月 23 日召开
的独立董事 2026 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事项尚需提交 2026 年第四次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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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 2026-041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修订了《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拟修订后
批准人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 批准人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
公司股东大会
限公司股东会
第二条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 第二条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设立的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设立的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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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 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
法规,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益。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关系;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等);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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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系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告同时披露。
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
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
条件:
列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不良记录”包括以下情
形: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3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
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第九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 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或
选举或更换。
更换。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情况,并对其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录等情况,并对其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件作出公开声明。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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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 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举。
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表明确意见;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 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级管理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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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
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
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
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
应当提出辞任。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为出席。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
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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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
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
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 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 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议:
会审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定的其他事项。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的监事会的职权。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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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在拟分拆所属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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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责。
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
当包括下列内容: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行披露。
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已经 2026 年 7 月 23 日召开
的独立董事 2026 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事项尚需提交 2026 年第四次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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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