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北京时间·🕒 发布 08-03 22:42:58时区推断·⟳ 抓取 08-03 22:43:25·⚡ 决策 08-04 02:24:58 +3h41m·84.9 天前
国富量子拟按每股1.60港元先旧后新配售约2.1875亿股筹资约3.46亿港元净额
配售价1.60港元较8月3日收市价1.82港元折让约12.09%,短线可能压制股价。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二零二五年認購新股份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 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 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 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
不做 国富量子(00290.HK)
折价配售有压力但摊薄仅约2.08%,且资金用于长期量子布局,净负面不够强,不开空也不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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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0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配售价1.60港元较8月3日收市价1.82港元折让约12.09%,短线可能压制股价。
- 先旧后新认购股份约占扩大后股本2.08%,摊薄幅度不大,且净额约3.46亿港元用于量子算力中心、量子产业基金及营运资金。
- 融资用途偏长期科技布局,不能转化为1到10日内可量化盈利增量。
主要风险
- 配售未必完成,且量子投资商业化周期长。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1 种)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 结果未知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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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
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
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
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之邀請或要
約。
本 公 告 不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於 或 向 美 國( 包 括 美 國 的 領 土 及 屬 地 、 任 何 州 以 及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派 發 。 本 公 告 並 非 構 成 或 組 成 於 美 國 購 買 或 認 購 證 券 的 任 何 要
約或招攬的一部分。本公告所述配售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
證 券 法(「 證 券 法 」)登 記 。
配 售 股 份 不 得 在 美 國 境 內 或 向 美 籍 人 士( 定 義 見 證 券 法 S 規 例 )或 以 其 名 義
或為其利益提呈發售或出售,惟根據證券法之登記規定獲豁免者除外。證
券將不會在美國公開發售。
Go Fintech Quantum Innovation Limited
國富量子創新有限公司
( 前 稱 Go Fintech Innovation Limited 國 富 創 新 有 限 公 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 份 代 號 : 290 )
網 址 : https: / / 290.com.hk
根據一般授權配售現有股份及
以先舊後新方式認購新股份
整體協調人
配售事項之配售代理
– 1 –
配售及認購協議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 本 公 司 、 賣 方 與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 據 此 (i) 賣 方 已 同 意 出 售 , 而 配 售 代 理 已 同 意 擔 任
賣 方 之 代 理 , 按 盡 力 基 準 促 使 不 少 於 六 (6) 名 承 配 人 購 買 配 售 股 份 , 配 售
價 為 每 股 配 售 股 份 1.60 港 元 ; 及 (ii) 賣 方 已 有 條 件 同 意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按 相
等 於 配 售 價 之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價( 即 每 股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1.60 港 元 )認
購 , 而 本 公 司 已 有 條 件 同 意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且 該 等 先 舊 後
新認購股份之數目將與配售代理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實際配售之配售股
份數目相同)
。
假設配售股份獲悉數配售,由賣方實益擁有並將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出
售 予 承 配 人 的 合 共 218,750,000 股 現 有 股 份 相 當 於 (i)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現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2.12 % ; (ii) 緊 隨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經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擴 大 後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 2.08 %( 假 設 除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認購股份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起至先舊後新認購事項
完成止並無變動)
。
配 售 代 理 須 承 諾 確 保 承 配 人( 如 適 用 , 連 同 彼 等 各 自 之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
( 其 中 包 括 )(a) 於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 現 時 及 將 繼 續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 且 與 彼 等 並 無 直 接 或 間 接 關 連 ; 及 (b) 於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 現 時 及 將 不 會 (i)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 (ii) 為 本 公 司 之 其 他 關 連 人
士 、 (iii) 與 本 公 司 、 賣 方 、 任 何 與 本 公 司 或 賣 方 一 致 行 動 之 人 士 或 本 公 司
或 賣 方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一 致 行 動 , 或 (iv) 為 賣 方 之 聯 繫 人 , 且 承 配 人 獨 立 於
上述任何人士。
– 2 –
假設所有配售股份獲悉數配售及待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
後 , 預 期 自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籌 得 的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及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經 扣
除配售佣金以及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其他相關成本及開支後)
將 分 別 約 為 350 百 萬 港 元 及 346 百 萬 港 元 。 自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籌 得 之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按 本 公 告「 IV . 配 售 事 項 及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以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一 節 所 載 用 途 動 用 。
由於先舊後新認購股份將根據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故先舊後新認購事
項及本公司配發及發行先舊後新認購股份毋須經股東批准。
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須待配售及認購協議所載之先決條件
達 成 或( 倘 適 用 )獲 豁 免 後 , 方 可 作 實 。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閱「 II .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 (A) 配 售 事 項 — 配 售 事 項 之 先 決 條 件 」及「 II .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
(B)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之 條 件 」章 節 。 倘 有 關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之 條 件 未 能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後 十 四 (14) 日 內( 或 本 公
司、賣方與配售代理在遵守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的情況下可能書面協
定 之 較 後 日 期 )達 成 , 則 本 公 司 及 賣 方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項 下 之 權 利 、
義務及責任將告終止,而本公司或賣方概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償,
惟先前違反者除外。
申請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上市
本公司將向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上市及買賣。
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完成須待配售及認購協議所載之先決條
件 達 成 或( 倘 適 用 )獲 豁 免 後 , 方 可 作 實 。 由 於 配 售 事 項 及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項的完成未必會落實,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
慎行事。
– 3 –
I. 根據一般授權配售現有股份及以先舊後新方式認購新股份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 本 公
司 、 賣 方 與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 據 此 (i) 賣 方 已 同 意 出 售 , 而
配 售 代 理 已 同 意 擔 任 賣 方 之 代 理 , 按 盡 力 基 準 促 使 不 少 於 六 (6) 名 承 配
人 購 買 配 售 股 份 , 配 售 價 為 每 股 配 售 股 份 1.60 港 元 ; 及 (ii) 賣 方 已 有 條 件
同 意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按 相 等 於 配 售 價 之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價( 即 每 股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1.60 港 元 )認 購 , 而 本 公 司 已 有 條 件 同 意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且 該 等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之 數 目 將 與 配 售 代 理 根 據 配 售 及 認
購協議實際配售之配售股份數目相同)
。
II .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配售及認購協議之主要條款及條件載列如下:
日期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
配售及認購協議之訂約方
(i) 本 公 司 ;
(ii) 賣 方 ; 及
(iii) 浙 商 國 際 及 富 強 證 券( 即 配 售 代 理 )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浙商國際及其最終實
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富強證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4 –
(A) 配 售 事 項
承配人
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配售代理將按盡力基準促使將配售股份配售
予 不 少 於 六 (6) 名 承 配 人 , 彼 等 將 為 配 售 代 理 或 其 代 表 選 擇 及 促 成 的
專業、機構、企業及╱或個人投資者。
配 售 代 理 須 承 諾 確 保 承 配 人( 如 適 用 , 連 同 彼 等 各 自 之 最 終 實 益 擁
有人(
) 其中 包括(
) a) 於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 現 時 及 將 繼 續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 且 與 彼 等 並 無 直 接 或 間 接 關 連 ; 及 (b) 於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 現 時 及 將 不 會 (i)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 (ii) 為 本 公
司 之 其 他 關 連 人 士 、 (iii) 與 本 公 司 、 賣 方 、 任 何 與 本 公 司 或 賣 方 一
致 行 動 之 人 士 或 本 公 司 或 賣 方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一 致 行 動 , 或 (iv) 為 賣
方之聯繫人,且承配人獨立於上述任何人士。
配售股份數目
由賣方實益擁有並將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出售予承配人的合共
218,750,000 股 現 有 股 份 相 當 於 (i)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現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2.12 % ; (ii) 緊 隨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經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擴 大 後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 2.08 %( 假 設 除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認購股份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起至先舊後新認購
事項完成止並無變動)
。
配售價
每 股 配 售 股 份 1.60 港 元 的 配 售 價 :
(i) 較 股 份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即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收 市 價 每 股 1.82 港 元 折 讓 約 12.09 % ; 及
– 5 –
(ii) 較 股 份 於 緊 接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前 最 後 五 (5) 個 連 續 交 易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平 均 收 市 價 每 股 約 1.60 港 元 折 讓 0.0 % 。
配售價不包括經紀佣金、交易費、印花稅、交易費用及徵費。配售
價乃由本公司、賣方與配售代理經參考市況及股份之現行市價後按
公 平 原 則 釐 定 及 磋 商 。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 配 售 價 及
配售事項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於配發及發行後,將在各方面與於配售交易日期已發行之
其他現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包括有權收取記錄日期為配售交易日
期或之後隨時宣派、作出或應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
配售事項之先決條件
配售事項之完成須待下列條件達成或獲豁免後,方可作實:
(i) 於 配 售 事 項 截 止 日 期 或 之 前 , 並 無 發 生 任 何 嚴 重 違 反 本 公 司 及
賣方於配售及認購協議項下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的情
況,亦無發生任何事件致使任何該等陳述、保證或承諾在任何
方面屬不真實、不準確或具誤導性;及
(ii) 除 與 配 售 事 項 或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有 關 的 任 何 暫 停 買 賣 或 訂 約
方可能書面協定的其他期間外,自簽訂配售及認購協議起至配
售 交 易 日 期 下 午 四 時 正( 香 港 時 間 (
)或本公司、賣方與配售代理
可 能 書 面 協 定 的 較 後 時 間 及 日 期 )止 期 間 ,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概 無 暫 停 任 何 連 續 七 (7) 個 或 以 上 交 易 日 。
– 6 –
賣方須盡最大努力促使配售事項完成之條件獲達成。賣方須於配售
交易日期向配售代理確認配售事項完成之條件已獲達成。
配售事項完成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預 期 將 於 配 售 交 易 日 期 後 兩 (2) 個 營 業 日( 或 本 公 司 、
賣 方 與 配 售 代 理 可 能 協 定 的 其 他 日 期 )落 實 。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須 待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所 載 之 先 決 條 件 達 成 或( 倘 適 用 )
獲豁免後,方可作實。由於配售事項的完成未必會落實,股東及潛
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B)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先舊後新認購股份
將 配 發 及 發 行 予 賣 方 的 合 共 218,750,000 股 新 股 份( 須 與 配 售 代 理 根 據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實 際 配 售 的 配 售 股 份 數 目 相 同 )相 當 於 : (i)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現 有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2.12 % ; 及 (ii)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成後經配發及發行先舊後新認購股份擴大後之已發行股本約
2.08 %( 假 設 除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外 ,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自本公告日期起至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止並無變動)
。
先舊後新認購價
每 股 新 股 份 之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價 相 等 於 每 股 股 份 1.60 港 元 之 配 售 價 。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之 總 價 值 約 為 350.0 百 萬 港 元 , 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之 總 面 值 為 21,875,000 港 元 。
董事認為,根據當前市況,先舊後新認購事項之條款屬公平合理,
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 7 –
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之地位
先舊後新認購股份於繳足股款後,將在各方面與本公司於先舊後新
認購事項完成日期或之前已發行或將予配發及發行的其他股份享有
同等地位,包括有權享有於先舊後新認購股份配發日期或之後宣
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之條件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須待達成下列條件後,方告完成:
(a) 上 市 委 員 會 批 准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且 有 關 上 市 及 批
准並無在其後交付代表先舊後新認購股份的正式股票前被撤
銷)
;及
(b) 配 售 事 項 已 根 據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的 條 款 完 成 。
配售及認購協議訂約方概不得豁免先舊後新認購事項之任何條件。
倘有關先舊後新認購事項之條件未能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後十
四 (14) 日 內( 或 本 公 司 、 賣 方 與 配 售 代 理 在 遵 守 適 用 法 律 、 規 則 及 規
例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書 面 協 定 之 較 後 日 期 )達 成 , 則 本 公 司 及 賣 方 於 先
舊後新認購事項項下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將告終止,而本公司或賣
方概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償,惟先前違反者除外。
配售及認購協議項下之禁售承諾
(a) 賣 方 已 向 配 售 代 理 承 諾 , 未 經 配 售 代 理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 其 不
得,並須促使其任何代名人、其控制的任何人、與其有關連的
任何信託或代表其或彼等行事的任何人概不得:
(i) 直 接 或 間 接 要 約 、 出 售 、 借 出 、 訂 約 出 售 、 質 押 、 授 出 任 何
期 權 、 作 出 任 何 賣 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或 訂 立 任 何 旨 在 或
合理預期會導致賣方或賣方任何聯屬人士或與賣方或賣方任
何 聯 屬 人 士 有 合 約 關 係 的 任 何 人 處 置( 不 論 是 實 際 處 置 還 是
– 8 –
因 現 金 結 算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產 生 的 有 效 經 濟 處 置 ))本 公 司 任 何
股本證券或可轉換為或可行使或可交換為本公司股本證券的
任何證券;
(ii) 訂 立 任 何 可 轉 讓 該 等 股 份 擁 有 權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經 濟 風 險 的 掉
期 或 類 似 協 議 , 不 論 上 文 (i) 或 (ii) 段 所 述 任 何 該 等 交 易 是 否
以交付股份或該等其他證券、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或
(iii) 公 開 宣 佈 有 意 進 行 任 何 該 等 交 易 ,
期 限 自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起 至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日 期 後 30 日 止 。
上述承諾不適用於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出售配售股份。
(b) 本 公 司 已 向 配 售 代 理 承 諾 , 且 賣 方 向 配 售 代 理 承 諾 促 使 本 公
司 , 自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起 至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日 期 後 30 日 止 期
間,除根據以下各項外,未經配售代理事先書面同意,本公司
不會配發或發行或要約配發或發行或授出任何購股權、權利或
認 股 權 證 以 認 購( 不 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 或 直 接 或 間 接 , 或 其 他
方 式 )任 何 股 份 或 任 何 股 份 權 益 或 任 何 可 轉 換 為 或 可 行 使 或 可 交
換為或大致類似於任何股份或股份權益的任何證券:
(i)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已 發 行 的 任 何 可 換 股 票 據 或 認 股 權 證
或購股權的任何行使,或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已存在的任
何其他轉換或認購權利;
(ii)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採 納 的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計 劃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已授出的任何購股權的任何行使;
(iii) 任 何 以 股 代 息 計 劃 ; 或
(iv) 根 據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配 發 及 發 行 任 何 認 購 股 份 ,
– 9 –
且 本 公 司 不 會 同 意( 不 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訂 立 或 進 行 與 上 述 任
何交易具有相同經濟效果的任何該等交易。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完成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完成將於最後一項條件達成當日後的營業日落
實 , 惟 不 得 遲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後 十 四 (14) 日 , 或 本 公 司 、 賣
方與配售代理在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下書面協定的其他日子。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完成須待配售及認購協議所載之先決條件達成
後,方可作實。由於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完成未必會落實,股東及
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終止配售及認購協議
倘發生下列事件,而配售代理全權酌情認為該等事件已經或可能對
本集團整體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對悉數配售所有配售股份造成不
利重大影響,或在其他方面導致按配售及認購協議所擬條款及方式
進行配售事項屬不適當、不明智或不權宜,則配售代理可於配售事
項 完 成 日 期 上 午 八 時 正( 香 港 時 間 )前 任 何 時 間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書 面 通
知,終止配售及認購協議,而毋須對本公司承擔任何責任:
(a) 下 列 事 件 發 展 、 發 生 或 生 效 :
(i) 任 何 新 法 律 、 規 則 或 規 例 或 涉 及 現 有 法 律 、 規 則 或 規 例 預 期
變 動 的 任 何 變 動( 不 論 是 否 永 久 )或 發 展( 不 論 是 否 永 久 )
,而
配售代理合理認為該等變動或發展對配售事項的成功構成或
可能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或導致或可能導致進行配售事項屬
不切實際、不明智或不權宜;或
(ii) 任 何 事 件 、 發 展 或 變 動( 不 論 屬 本 地 、 全 國 或 國 際 性 質 , 亦
不論是否構成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之前、當日及╱或之後
發 生 或 持 續 之 一 連 串 事 件 、 發 展 或 變 動 之 一 部 分 ), 包 括 有
關政治、軍事、工業、金融、經濟、財政、監管、貨幣或其
他性質事宜之現況之事件或變動或發展,導致或可能導致香
– 10 –
港、中國、歐盟或美國的政治、經濟、財政、金融、監管、
貨 幣 或 本 地 、 全 國 或 國 際 股 票 或 證 券 市 場 狀 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股票及債券市場、貨幣及外匯市場、銀行同業市場及信貸
市 場 的 狀 況 )出 現 變 動 , 而 配 售 代 理 認 為 該 等 變 動 對 配 售 事
項的成功構成或可能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或導致或可能導致
進行配售事項屬不切實際、不明智或不權宜;或
(iii) 涉 及 香 港 、 中 國 、 歐 盟 或 美 國 的 任 何 事 件 或 一 系 列 配 售 代 理
無 法 合 理 控 制 的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災 難 、 政 府 行 為 、
罷工、勞資糾紛、停工、火災、爆炸、水災、地震、民事騷
亂、經濟制裁、流行病、大流行病、傳染病爆發、敵對行動
爆 發 或 升 級 、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及 天 災 ), 或 香 港 、 中 國 、 歐 盟
或美國宣戰或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或災難或危機,而配售代理
認為該等事件對配售事項的成功構成或可能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或導致或可能導致進行配售事項屬不切實際、不明智或
不權宜;或
(iv) 因 特 殊 金 融 情 況 或 其 他 原 因 , 聯 交 所 對 證 券 交 易 普 遍 實 施 任
何暫停交易、中止或重大限制;或
(v) 本 地 、 全 國 或 國 際 證 券 市 場 狀 況 發 生 任 何 變 動 , 而 配 售 代 理
認為該等變動對配售事項的成功構成或可能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或導致或可能導致進行配售事項屬不切實際、不明智或
不權宜;或
(vi) 中 國 、 香 港 、 歐 盟 或 美 國 的 稅 務 或 外 匯 管 制( 或 實 施 外 匯 管
制 )發 生 變 動 或 發 展 , 對 配 售 股 份 的 擬 定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或
– 11 –
(vii)向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提 起 任 何 訴 訟 或 索 償 , 而 該 訴 訟 或 索
償已經或可能對本集團的業務或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
響,且配售代理認為會對配售事項的成功造成重大不利影
響;或
(viii)香 港 或 中 國 的 任 何 國 家 、 政 府 、 司 法 、 監 管 或 政 治 機 構 或 組
織對本公司任何董事及╱或賣方提起任何訴訟,或香港或中
國的任何國家、政府、司法、監管或政治機構或組織宣布其
擬採取任何該等行動;或
(b) 本 公 司 或 賣 方 嚴 重 違 反 其 各 自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項 下 的 任 何 陳
述、保證及承諾,或本公司嚴重違反其於配售及認購協議項下
承擔的任何義務;或
(c) 倘 任 何 配 售 代 理 認 為 本 公 司 、 賣 方 、 彼 等 各 自 的 控 股 股 東 、 實
際控制人及╱或是次配售事項的直接負責人未能滿足或違反任
何 不 時 生 效 的 適 用 法 律 、 法 規 、 規 則 及 監 管 規 定( 不 論 是 否 具 有
法律效力)
;或
(d) 本 集 團 整 體 業 務 、 一 般 事 務 、 管 理 、 資 產 及 負 債 、 股 東 權 益 、
經 營 業 績 或 狀 況( 財 務 或 其 他 方 面 )出 現 任 何 變 動 或 涉 及 預 期 變
動 的 任 何 發 展 或 受 相 關 情 況 影 響(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或 之 前
已向公眾披露者除外)
。
申請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上市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批准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上市及買賣。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須 待( 其 中 包 括 )聯 交 所 批 准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上
市及買賣後,方可作實。
– 12 –
配發及發行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之一般授權
由於先舊後新認購股份將根據股東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舉行之股
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故本公司毋須就先舊
後新認購事項以及配發及發行先舊後新認購股份取得股東批准,根據
該 一 般 授 權 , 董 事 可 配 發 、 發 行 及 處 理 最 多 達 1,819,982,858 股 股 份 ,
相當於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該一般授權之決議案日期本公司已發行
股 份 總 數( 不 包 括 庫 存 股 份 )之 20 % 。
於本公告日期及緊接訂立配售及認購協議前,本公司已根據一般授
權 發 行 745,168,534 股 股 份 。
III .有 關 訂 約 方 的 資 料
賣方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賣 方( 即 柳 志 偉 博 士 )被 視
為 於 2,681,215,440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佔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 26.02 % , 並 為
本公司單一最大股東。
配售代理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浙商國際及其最終實
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富強證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本公司及本集團
本公司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而本集團為立足香港、背靠大灣區、面向
國際的跨境跨界投資平台。本集團主要從事金融科技投資平台運營,該
平台將持牌金融服務與戰略性科技投資相結合。本集團為金融科技投資
平 台 , 通 過 旗 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為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可 從 事 第 1 類( 證
券交易)
、 第 4 類( 就 證 券 提 供 意 見 )、 第 6 類( 就 機 構 融 資 提 供 意 見 )及 第
9 類( 資 產 管 理 )受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提 供 投 資 銀 行 、 證 券 經 紀 、 資
產管理、孖展融資、放債、債權投資及股權投資以及移民投資服務,同
– 13 –
時 推 行 以 Web3.0 及 量 子 技 術 為 核 心 的 創 新 驅 動 戰 略 。 本 公 司 實 施 創 新 驅
動戰略,積極投資量子科技產業,在業務層面上探索量子科技領域的多
維度佈局。
IV . 進 行 配 售 事 項 及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以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假設所有配售股份獲悉數配售及待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
後 , 預 期 自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籌 得 的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及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經
扣除配售佣金以及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其他相關成本及開支
後 )將 分 別 約 為 350 百 萬 港 元 及 346 百 萬 港 元 。 按 此 基 準 , 淨 發 行 價 將 約
為 每 股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1.58 港 元 。
本 集 團 聚 焦 量 子 科 技 的 商 業 化 與 產 業 化 應 用 落 地 , 通 過 深 化「 產 學 研
企 」戰 略 合 作 及 前 瞻 性 資 本 佈 局 , 打 通 前 沿 科 技 向 商 業 化 轉 化 的 最 後 一
公里。除已重點佈局的量子計算、量子通信等前沿領域外,本公司亦探
索量子計算於藥物發現和新材料領域的應用,同時通過產業聯盟的建
立,推動突破產業鏈瓶頸,落地商業化。
為了充分利用本公司在量子產業領域的優勢,本公司計劃使用先舊後新
認購事項所得款項淨額強化本公司在量子領域的佈局。所得款項的擬定
用途如下:
1.
約 7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20.2 % 用 於 小 型 算 力 中 心 建 設 , 預 計 將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12 個 月 內 悉 數 動 用
鑒於當前產業階段以及量子計算在藥物發現中的獨特優勢,結合公
司 近 期 與 多 家 18A 香 港 上 市 生 物 科 技 公 司 的 合 作 和 專 業 醫 藥 企 業 聯
合研發的經驗,本公司選取了商業潛力大,並接近商業化的藥物發
現以及材料研發領域,作為本公司量子科技應用探索的重點方向。
當前藥物研發企業整體信息技術基礎設施普遍較薄弱,本公司擬於
香 港 建 立 一 個 全 資 擁 有 的 小 型 算 力 中 心 , 以 探 索 最 佳 的 AI 和 量 子 計
– 14 –
算混合醫藥發現平台,降低藥物研發企業應用量子計算的門檻。算
力 作 為 行 業 發 展 的 核 心 基 礎 , 投 資 GPU 算 力 基 礎 設 施 已 成 為 各 大 科
技 公 司 的 標 準 且 必 要 的 做 法 。 鑒 於 高 性 能 GPU 具 有 時 效 性 且 為 市 場
上 的 稀 缺 資 源 , 全 球 AI 產 業 發 展 空 前 迅 速 , 借 助 公 司 已 發 展 的 貿 易
及供應鏈業務的渠道,公司擬快速建立一個小規模的計算中心。其
中:
(i) 約 6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17.3 % 將 用 於 採 購 10 – 12 台 高 性 能 GPU 伺 服
器,以迅速建立小型算力中心,支持量子混合計算平台及把握
新興商業機遇;及
(ii) 約 1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2.9 % 將 用 於 租 賃 數 據 中 心 及 營 運 成 本 , 包 括
樓宇及相關基礎設施的租金,以及外包一支專業維護及營運團
隊。
2.
約 10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28.9 % 用 於 探 索 量 子 計 算 機 在 藥 物 發 現 及 新 材 料
發 現 的 應 用 , 預 計 將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24 個 月 內 悉 數 動 用
本 公 司 聯 合 多 家 已 建 立 商 業 合 作 的 18A 香 港 上 市 生 物 科 技 公 司 和 科
技企業,通過借助其團隊和技術資源,共同探索量子計算機在藥物
發 現 及 新 材 料 發 現 的 應 用 , 目 標 實 現 約 10 個 靶 點 以 及 藥 物 形 態 優 化
突破,以及實現生物合成蛋白催化劑研發突破。其中:
(i) 約 4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11.6 % 用 於 藥 物 設 計 及 原 理 研 究 、 生 物 合 成 蛋
白催化及原理研究。除搭建相關團隊外,該筆資金主要以委託
研發、本集團享有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及
– 15 –
(ii) 約 6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17.3 % 用 於 1 – 2 款 候 選 藥 物 早 期 臨 床 研 究 。 該
筆資金會以股本方式注入本集團擬與外部創新藥企成立的過半
數控制的合資公司中,用於推進量子技術研發藥物的臨床試
驗。相關專業團隊將透過里程碑式收購併入本集團。
3.
約 12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34.7 % 用 於 量 子 產 業 基 金 , 預 計 將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24 個 月 內 悉 數 動 用
隨 著 AI 模 型 的 不 斷 迭 代 , AI for Science 進 步 速 度 遠 超 大 眾 預 期 , 目
前量子計算的諸多難題攻破效率得到極大提升。但是受困於量子計
算疊加行業背景的複合型人才的不足以及長線投資資金的缺乏,量
子產業在工程上的進步速度並不能達到理想狀態。因此,於二零二
六年四月,本集團聯合科大國盾量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量旋
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城市大學、科大硅谷等頂尖產學研力量共同發
起成立量子智能產業聯盟,擬設立面向量子產業投資基金,吸引產
業引導資本,作為產業的孵化器和加速器,本公司將擔任該產業基
金的普通合夥人,並進行種子投資。加速量子產業的人才培養,以
及在量子糾錯、量子芯片製造等關鍵瓶頸的突破,加速量子應用商
業化進程。其中:
(i) 約 1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2.9 % 將 用 於 量 子 產 業 基 金 的 啟 動 資 金( 主 要 包
括管理團隊、合規╱投資╱後台部門、專業資質申請、場地租
賃等)
;
(ii) 約 11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31.8 % 會 用 於 本 集 團 未 來 成 立 的 產 業 基 金 的
種 子 投 資 , 其 中 : (a) 約 30 百 萬 港 元 投 向 量 子 糾 錯 方 向 ; (b) 約 50
百 萬 港 元 投 向 量 子 芯 片 製 造 領 域 ; (c) 約 30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投 資 其
他量子產業鏈方向。
– 16 –
4.
約 3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8.7 % 用 於 量 子 金 融 學 院 , 預 計 將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18 個 月 內 悉 數 動 用
隨著量子計算的快速進步,傳統加密面臨根本性挑戰。然而,對於
信息安全依賴度極高的金融行業對這一挑戰準備並不足,人才儲備
也極其匱乏。金融作為本公司的基石,本公司重視探索量子金融安
全的應用。為此本公司擬聯合高校、專業培訓機構共同推動量子金
融安全技術的研發及人才的培養。憑藉本公司首席科學家、首席技
術官的專業背景和科研優勢,擬與香港高校及中國內地頂尖高校聯
合設立量子金融安全實驗室,推動量子安全研究、人才培養與產業
協同,合作探索量子人才能力模型;針對量子金融安全領域開展量
子金融法中的法律治理、合規框架與前沿課題合作研究。其中:
(i) 約 2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5.8 % 將 用 於 啟 動 量 子 金 融 學 院 , 包 括 團 隊 組
建、課程設計、場地租賃及行業白皮書、專業書籍撰寫出版;
及
(ii) 約 1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2.9 % 將 用 於 與 外 部 科 研 院 所 成 立 量 子 金 融 安
全聯合實驗室。
5.
約 26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7.5 % 用 於 本 集 團 的 營 運 資 金 , 預 計 將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12 個 月 內 悉 數 動 用
自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籌得的所得款項淨額將用於補充本集團的營運
資金,主要包括專業機構諮詢費用、員工成本、租金開支、銀行貸
款融資成本等。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 配 售 事 項 及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可 提
供更高流動性,以增加本集團的經營靈活性,並透過股本集資方式加強
本集團的財務狀況及提升本集團抵禦流動資金風險的能力。鑒於上文所
– 17 –
述 ,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 根 據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進 行 的 配
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條款於當前市況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
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V. 配售事項對本公司股權架構之影響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 確 信 , 本 公 司 (i)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ii)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但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前 ; 及 (iii)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及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之 股 權 架 構( 假 設 配 售 股 份 獲 悉
數配售,且除配發及發行先舊後新認購股份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於本
公 告 日 期 至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期 間 並 無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僅 供 說 明
之用:
股東
於本公告日期
緊隨配售事項完成後但於
緊隨配售事項及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前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後
概約
概約
概約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2,681,215,440
26.02
2,462,465,440
23.90
2,681,215,440
25.48
1,173,496,549
11.39
1,173,496,549
11.39
1,173,496,549
11.15
518,400,000
5.03
518,400,000
5.03
518,400,000
4.93
1,042,000
0.01
1,042,000
0.01
1,042,000
0.01
1,500,000
—
0.01
1,500,000
0.01
1,500,000
0.01
0.00
218,750,000
2.12
218,750,000
2.08
其他公眾股東
5,928,198,625
57.53
5,928,198,625
57.53
5,928,198,625
56.34
總計
10,303,852,614
100.00
10,303,852,614
100.00
10,522,602,614
100.00
柳志偉博士
(附註1)
華科智能投資
有限公司
(附註2)
港科國際有限
公 司(「 港 科
國 際 」)
(附註3)
孫青女士
(附註4)
袁天夫先生
(附註5)
承配人
– 18 –
附註:
1.
柳 志 偉 博 士 作 為 實 益 擁 有 人 直 接 於 1,772,946,289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且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柳 志 偉 博 士 亦 被 視 為 透 過 以 下 公 司 於 908,269,151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i) TRENDA CAPITAL PTE . LTD( 於 563,888,000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
該 公 司 由 柳 志 偉 博 士 全 資 擁 有 ; (ii) Caitex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於
340,053,151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該 公 司 由 淳 大 國 際 資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資 擁
有 , 而 後 者 由 柳 志 偉 博 士 全 資 擁 有 ; 及 (iii) Chun Yuan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於 4,328,000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該公司由柳志偉博士全資擁有。
2.
華 科 智 能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前 稱 Wealthink AI -Innovation Capital Limited )為 一 間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的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 1140 )
。
3.
港 科 國 際 為 本 公 司 員 工 持 股 計 劃 (ESOP)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 Go Fintech ESOP Limited
為 該 信 託 之 代 理 人 。 Go Fintech ESOP Limited 直 接 持 有 根 據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月三日採納之股份獎勵計劃向受託人配發及發行的股份。港科國際間接經
Go Fintech ESOP Limited 持 有 該 等 股 份 。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向 合
共 38 名 承 授 人( 包 括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僱 員 )授 出 共 計 103,680,000 股 股 份 獎 勵 。
4.
孫青女士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5.
袁天夫先生為本公司首席執行官。
6.
股東及公眾投資者應注意,上述持股比例已約整至小數點後兩位。因此,總百
分比未必等於表觀總百分比。
VI . 本 公 司 於 過 去 12 個 月 進 行 之 股 本 集 資 活 動
於 緊 接 本 公 告 日 期 前 過 去 12 個 月 內 , 本 公 司 進 行 的 涉 及 發 行 股 本 證 券 之
集資活動如下:
有關二零二五年認購事項之根據一般授權認購新股份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二零二六年
一月二十九日、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及二零
二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有 關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認 購 新 股 份 之 公 告( 統 稱「 二 零 二
五 年 認 購 新 股 份 公 告 」)
。除另有指明外,本小節所用詞彙與二零二五年
認購新股份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 19 –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本公司與十一名認購人訂立十一份獨立認購協
議,據此,本公司有條件同意向認購人配發及發行,而認購人有條件同
意 認 購 合 共 745,168,534 股 認 購 股 份 , 認 購 價 為 每 股 認 購 股 份 1.78 港 元
(「 二 零 二 五 年 認 購 事 項 」)
。
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十一名認購人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及條件,
按 認 購 價 每 股 認 購 股 份 1.78 港 元 認 購 合 共 745,168,534 股 認 購 股 份 。 透 過
二 零 二 五 年 認 購 事 項 籌 集 之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及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經 扣 除 認 購
事 項 之 相 關 成 本 及 開 支 後 )分 別 約 為 1,326,400,000 港 元 及 1,321,400,000 港
元。
截至本公告日期,二零二五年認購事項籌集之所得款項淨額及所得款項
用途詳情載列如下:
二零二五年認購新股份公告
所披露之所得款項擬定用途
1.
截至本公告日期止所得款項實際用途
擴展香港的數字資產金融
牌照業務及其基礎設施建
設:
(i) 150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申 請
香港虛擬資產交易平
台(「 VATP 」)牌 照
(i) 2 3 . 4 百 萬 港 元 已 用 於 V A T P 牌 照 申
請,餘下款項預期於本公告日期起
計7個月內動用
(ii) 100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發 展
香 港 VATP 業 務
(ii) 預 期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起 計 7 個 月 內 動
用
– 20 –
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
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
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之邀請或要
約。
本 公 告 不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於 或 向 美 國( 包 括 美 國 的 領 土 及 屬 地 、 任 何 州 以 及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派 發 。 本 公 告 並 非 構 成 或 組 成 於 美 國 購 買 或 認 購 證 券 的 任 何 要
約或招攬的一部分。本公告所述配售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
證 券 法(「 證 券 法 」)登 記 。
配 售 股 份 不 得 在 美 國 境 內 或 向 美 籍 人 士( 定 義 見 證 券 法 S 規 例 )或 以 其 名 義
或為其利益提呈發售或出售,惟根據證券法之登記規定獲豁免者除外。證
券將不會在美國公開發售。
Go Fintech Quantum Innovation Limited
國富量子創新有限公司
( 前 稱 Go Fintech Innovation Limited 國 富 創 新 有 限 公 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 份 代 號 : 290 )
網 址 : https: / / 290.com.hk
根據一般授權配售現有股份及
以先舊後新方式認購新股份
整體協調人
配售事項之配售代理
– 1 –
配售及認購協議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 本 公 司 、 賣 方 與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 據 此 (i) 賣 方 已 同 意 出 售 , 而 配 售 代 理 已 同 意 擔 任
賣 方 之 代 理 , 按 盡 力 基 準 促 使 不 少 於 六 (6) 名 承 配 人 購 買 配 售 股 份 , 配 售
價 為 每 股 配 售 股 份 1.60 港 元 ; 及 (ii) 賣 方 已 有 條 件 同 意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按 相
等 於 配 售 價 之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價( 即 每 股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1.60 港 元 )認
購 , 而 本 公 司 已 有 條 件 同 意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且 該 等 先 舊 後
新認購股份之數目將與配售代理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實際配售之配售股
份數目相同)
。
假設配售股份獲悉數配售,由賣方實益擁有並將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出
售 予 承 配 人 的 合 共 218,750,000 股 現 有 股 份 相 當 於 (i)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現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2.12 % ; (ii) 緊 隨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經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擴 大 後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 2.08 %( 假 設 除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認購股份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起至先舊後新認購事項
完成止並無變動)
。
配 售 代 理 須 承 諾 確 保 承 配 人( 如 適 用 , 連 同 彼 等 各 自 之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
( 其 中 包 括 )(a) 於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 現 時 及 將 繼 續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 且 與 彼 等 並 無 直 接 或 間 接 關 連 ; 及 (b) 於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 現 時 及 將 不 會 (i)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 (ii) 為 本 公 司 之 其 他 關 連 人
士 、 (iii) 與 本 公 司 、 賣 方 、 任 何 與 本 公 司 或 賣 方 一 致 行 動 之 人 士 或 本 公 司
或 賣 方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一 致 行 動 , 或 (iv) 為 賣 方 之 聯 繫 人 , 且 承 配 人 獨 立 於
上述任何人士。
– 2 –
假設所有配售股份獲悉數配售及待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
後 , 預 期 自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籌 得 的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及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經 扣
除配售佣金以及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其他相關成本及開支後)
將 分 別 約 為 350 百 萬 港 元 及 346 百 萬 港 元 。 自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籌 得 之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按 本 公 告「 IV . 配 售 事 項 及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以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一 節 所 載 用 途 動 用 。
由於先舊後新認購股份將根據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故先舊後新認購事
項及本公司配發及發行先舊後新認購股份毋須經股東批准。
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須待配售及認購協議所載之先決條件
達 成 或( 倘 適 用 )獲 豁 免 後 , 方 可 作 實 。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閱「 II .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 (A) 配 售 事 項 — 配 售 事 項 之 先 決 條 件 」及「 II .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
(B)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之 條 件 」章 節 。 倘 有 關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之 條 件 未 能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後 十 四 (14) 日 內( 或 本 公
司、賣方與配售代理在遵守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的情況下可能書面協
定 之 較 後 日 期 )達 成 , 則 本 公 司 及 賣 方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項 下 之 權 利 、
義務及責任將告終止,而本公司或賣方概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償,
惟先前違反者除外。
申請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上市
本公司將向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上市及買賣。
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完成須待配售及認購協議所載之先決條
件 達 成 或( 倘 適 用 )獲 豁 免 後 , 方 可 作 實 。 由 於 配 售 事 項 及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項的完成未必會落實,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
慎行事。
– 3 –
I. 根據一般授權配售現有股份及以先舊後新方式認購新股份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 本 公
司 、 賣 方 與 配 售 代 理 訂 立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 據 此 (i) 賣 方 已 同 意 出 售 , 而
配 售 代 理 已 同 意 擔 任 賣 方 之 代 理 , 按 盡 力 基 準 促 使 不 少 於 六 (6) 名 承 配
人 購 買 配 售 股 份 , 配 售 價 為 每 股 配 售 股 份 1.60 港 元 ; 及 (ii) 賣 方 已 有 條 件
同 意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按 相 等 於 配 售 價 之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價( 即 每 股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1.60 港 元 )認 購 , 而 本 公 司 已 有 條 件 同 意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且 該 等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之 數 目 將 與 配 售 代 理 根 據 配 售 及 認
購協議實際配售之配售股份數目相同)
。
II .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配售及認購協議之主要條款及條件載列如下:
日期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聯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後 )
配售及認購協議之訂約方
(i) 本 公 司 ;
(ii) 賣 方 ; 及
(iii) 浙 商 國 際 及 富 強 證 券( 即 配 售 代 理 )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浙商國際及其最終實
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富強證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4 –
(A) 配 售 事 項
承配人
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配售代理將按盡力基準促使將配售股份配售
予 不 少 於 六 (6) 名 承 配 人 , 彼 等 將 為 配 售 代 理 或 其 代 表 選 擇 及 促 成 的
專業、機構、企業及╱或個人投資者。
配 售 代 理 須 承 諾 確 保 承 配 人( 如 適 用 , 連 同 彼 等 各 自 之 最 終 實 益 擁
有人(
) 其中 包括(
) a) 於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 現 時 及 將 繼 續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 且 與 彼 等 並 無 直 接 或 間 接 關 連 ; 及 (b) 於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 現 時 及 將 不 會 (i) 為 本 公 司 之 主 要 股 東 、 (ii) 為 本 公
司 之 其 他 關 連 人 士 、 (iii) 與 本 公 司 、 賣 方 、 任 何 與 本 公 司 或 賣 方 一
致 行 動 之 人 士 或 本 公 司 或 賣 方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一 致 行 動 , 或 (iv) 為 賣
方之聯繫人,且承配人獨立於上述任何人士。
配售股份數目
由賣方實益擁有並將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出售予承配人的合共
218,750,000 股 現 有 股 份 相 當 於 (i)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現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2.12 % ; (ii) 緊 隨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經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擴 大 後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 2.08 %( 假 設 除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認購股份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起至先舊後新認購
事項完成止並無變動)
。
配售價
每 股 配 售 股 份 1.60 港 元 的 配 售 價 :
(i) 較 股 份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即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收 市 價 每 股 1.82 港 元 折 讓 約 12.09 % ; 及
– 5 –
(ii) 較 股 份 於 緊 接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前 最 後 五 (5) 個 連 續 交 易 日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平 均 收 市 價 每 股 約 1.60 港 元 折 讓 0.0 % 。
配售價不包括經紀佣金、交易費、印花稅、交易費用及徵費。配售
價乃由本公司、賣方與配售代理經參考市況及股份之現行市價後按
公 平 原 則 釐 定 及 磋 商 。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 配 售 價 及
配售事項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於配發及發行後,將在各方面與於配售交易日期已發行之
其他現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包括有權收取記錄日期為配售交易日
期或之後隨時宣派、作出或應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
配售事項之先決條件
配售事項之完成須待下列條件達成或獲豁免後,方可作實:
(i) 於 配 售 事 項 截 止 日 期 或 之 前 , 並 無 發 生 任 何 嚴 重 違 反 本 公 司 及
賣方於配售及認購協議項下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的情
況,亦無發生任何事件致使任何該等陳述、保證或承諾在任何
方面屬不真實、不準確或具誤導性;及
(ii) 除 與 配 售 事 項 或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有 關 的 任 何 暫 停 買 賣 或 訂 約
方可能書面協定的其他期間外,自簽訂配售及認購協議起至配
售 交 易 日 期 下 午 四 時 正( 香 港 時 間 (
)或本公司、賣方與配售代理
可 能 書 面 協 定 的 較 後 時 間 及 日 期 )止 期 間 ,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概 無 暫 停 任 何 連 續 七 (7) 個 或 以 上 交 易 日 。
– 6 –
賣方須盡最大努力促使配售事項完成之條件獲達成。賣方須於配售
交易日期向配售代理確認配售事項完成之條件已獲達成。
配售事項完成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預 期 將 於 配 售 交 易 日 期 後 兩 (2) 個 營 業 日( 或 本 公 司 、
賣 方 與 配 售 代 理 可 能 協 定 的 其 他 日 期 )落 實 。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須 待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所 載 之 先 決 條 件 達 成 或( 倘 適 用 )
獲豁免後,方可作實。由於配售事項的完成未必會落實,股東及潛
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B)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先舊後新認購股份
將 配 發 及 發 行 予 賣 方 的 合 共 218,750,000 股 新 股 份( 須 與 配 售 代 理 根 據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實 際 配 售 的 配 售 股 份 數 目 相 同 )相 當 於 : (i)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現 有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2.12 % ; 及 (ii)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成後經配發及發行先舊後新認購股份擴大後之已發行股本約
2.08 %( 假 設 除 配 發 及 發 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外 ,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自本公告日期起至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止並無變動)
。
先舊後新認購價
每 股 新 股 份 之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價 相 等 於 每 股 股 份 1.60 港 元 之 配 售 價 。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之 總 價 值 約 為 350.0 百 萬 港 元 , 而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之 總 面 值 為 21,875,000 港 元 。
董事認為,根據當前市況,先舊後新認購事項之條款屬公平合理,
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 7 –
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之地位
先舊後新認購股份於繳足股款後,將在各方面與本公司於先舊後新
認購事項完成日期或之前已發行或將予配發及發行的其他股份享有
同等地位,包括有權享有於先舊後新認購股份配發日期或之後宣
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之條件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須待達成下列條件後,方告完成:
(a) 上 市 委 員 會 批 准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且 有 關 上 市 及 批
准並無在其後交付代表先舊後新認購股份的正式股票前被撤
銷)
;及
(b) 配 售 事 項 已 根 據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的 條 款 完 成 。
配售及認購協議訂約方概不得豁免先舊後新認購事項之任何條件。
倘有關先舊後新認購事項之條件未能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後十
四 (14) 日 內( 或 本 公 司 、 賣 方 與 配 售 代 理 在 遵 守 適 用 法 律 、 規 則 及 規
例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書 面 協 定 之 較 後 日 期 )達 成 , 則 本 公 司 及 賣 方 於 先
舊後新認購事項項下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將告終止,而本公司或賣
方概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償,惟先前違反者除外。
配售及認購協議項下之禁售承諾
(a) 賣 方 已 向 配 售 代 理 承 諾 , 未 經 配 售 代 理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 其 不
得,並須促使其任何代名人、其控制的任何人、與其有關連的
任何信託或代表其或彼等行事的任何人概不得:
(i) 直 接 或 間 接 要 約 、 出 售 、 借 出 、 訂 約 出 售 、 質 押 、 授 出 任 何
期 權 、 作 出 任 何 賣 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或 訂 立 任 何 旨 在 或
合理預期會導致賣方或賣方任何聯屬人士或與賣方或賣方任
何 聯 屬 人 士 有 合 約 關 係 的 任 何 人 處 置( 不 論 是 實 際 處 置 還 是
– 8 –
因 現 金 結 算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產 生 的 有 效 經 濟 處 置 ))本 公 司 任 何
股本證券或可轉換為或可行使或可交換為本公司股本證券的
任何證券;
(ii) 訂 立 任 何 可 轉 讓 該 等 股 份 擁 有 權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經 濟 風 險 的 掉
期 或 類 似 協 議 , 不 論 上 文 (i) 或 (ii) 段 所 述 任 何 該 等 交 易 是 否
以交付股份或該等其他證券、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或
(iii) 公 開 宣 佈 有 意 進 行 任 何 該 等 交 易 ,
期 限 自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起 至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日 期 後 30 日 止 。
上述承諾不適用於根據配售及認購協議出售配售股份。
(b) 本 公 司 已 向 配 售 代 理 承 諾 , 且 賣 方 向 配 售 代 理 承 諾 促 使 本 公
司 , 自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起 至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日 期 後 30 日 止 期
間,除根據以下各項外,未經配售代理事先書面同意,本公司
不會配發或發行或要約配發或發行或授出任何購股權、權利或
認 股 權 證 以 認 購( 不 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 或 直 接 或 間 接 , 或 其 他
方 式 )任 何 股 份 或 任 何 股 份 權 益 或 任 何 可 轉 換 為 或 可 行 使 或 可 交
換為或大致類似於任何股份或股份權益的任何證券:
(i)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已 發 行 的 任 何 可 換 股 票 據 或 認 股 權 證
或購股權的任何行使,或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已存在的任
何其他轉換或認購權利;
(ii)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採 納 的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計 劃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已授出的任何購股權的任何行使;
(iii) 任 何 以 股 代 息 計 劃 ; 或
(iv) 根 據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配 發 及 發 行 任 何 認 購 股 份 ,
– 9 –
且 本 公 司 不 會 同 意( 不 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訂 立 或 進 行 與 上 述 任
何交易具有相同經濟效果的任何該等交易。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完成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完成將於最後一項條件達成當日後的營業日落
實 , 惟 不 得 遲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後 十 四 (14) 日 , 或 本 公 司 、 賣
方與配售代理在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下書面協定的其他日子。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完成須待配售及認購協議所載之先決條件達成
後,方可作實。由於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完成未必會落實,股東及
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終止配售及認購協議
倘發生下列事件,而配售代理全權酌情認為該等事件已經或可能對
本集團整體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對悉數配售所有配售股份造成不
利重大影響,或在其他方面導致按配售及認購協議所擬條款及方式
進行配售事項屬不適當、不明智或不權宜,則配售代理可於配售事
項 完 成 日 期 上 午 八 時 正( 香 港 時 間 )前 任 何 時 間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書 面 通
知,終止配售及認購協議,而毋須對本公司承擔任何責任:
(a) 下 列 事 件 發 展 、 發 生 或 生 效 :
(i) 任 何 新 法 律 、 規 則 或 規 例 或 涉 及 現 有 法 律 、 規 則 或 規 例 預 期
變 動 的 任 何 變 動( 不 論 是 否 永 久 )或 發 展( 不 論 是 否 永 久 )
,而
配售代理合理認為該等變動或發展對配售事項的成功構成或
可能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或導致或可能導致進行配售事項屬
不切實際、不明智或不權宜;或
(ii) 任 何 事 件 、 發 展 或 變 動( 不 論 屬 本 地 、 全 國 或 國 際 性 質 , 亦
不論是否構成於配售及認購協議日期之前、當日及╱或之後
發 生 或 持 續 之 一 連 串 事 件 、 發 展 或 變 動 之 一 部 分 ), 包 括 有
關政治、軍事、工業、金融、經濟、財政、監管、貨幣或其
他性質事宜之現況之事件或變動或發展,導致或可能導致香
– 10 –
港、中國、歐盟或美國的政治、經濟、財政、金融、監管、
貨 幣 或 本 地 、 全 國 或 國 際 股 票 或 證 券 市 場 狀 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股票及債券市場、貨幣及外匯市場、銀行同業市場及信貸
市 場 的 狀 況 )出 現 變 動 , 而 配 售 代 理 認 為 該 等 變 動 對 配 售 事
項的成功構成或可能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或導致或可能導致
進行配售事項屬不切實際、不明智或不權宜;或
(iii) 涉 及 香 港 、 中 國 、 歐 盟 或 美 國 的 任 何 事 件 或 一 系 列 配 售 代 理
無 法 合 理 控 制 的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災 難 、 政 府 行 為 、
罷工、勞資糾紛、停工、火災、爆炸、水災、地震、民事騷
亂、經濟制裁、流行病、大流行病、傳染病爆發、敵對行動
爆 發 或 升 級 、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及 天 災 ), 或 香 港 、 中 國 、 歐 盟
或美國宣戰或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或災難或危機,而配售代理
認為該等事件對配售事項的成功構成或可能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或導致或可能導致進行配售事項屬不切實際、不明智或
不權宜;或
(iv) 因 特 殊 金 融 情 況 或 其 他 原 因 , 聯 交 所 對 證 券 交 易 普 遍 實 施 任
何暫停交易、中止或重大限制;或
(v) 本 地 、 全 國 或 國 際 證 券 市 場 狀 況 發 生 任 何 變 動 , 而 配 售 代 理
認為該等變動對配售事項的成功構成或可能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或導致或可能導致進行配售事項屬不切實際、不明智或
不權宜;或
(vi) 中 國 、 香 港 、 歐 盟 或 美 國 的 稅 務 或 外 匯 管 制( 或 實 施 外 匯 管
制 )發 生 變 動 或 發 展 , 對 配 售 股 份 的 擬 定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或
– 11 –
(vii)向 本 集 團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提 起 任 何 訴 訟 或 索 償 , 而 該 訴 訟 或 索
償已經或可能對本集團的業務或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
響,且配售代理認為會對配售事項的成功造成重大不利影
響;或
(viii)香 港 或 中 國 的 任 何 國 家 、 政 府 、 司 法 、 監 管 或 政 治 機 構 或 組
織對本公司任何董事及╱或賣方提起任何訴訟,或香港或中
國的任何國家、政府、司法、監管或政治機構或組織宣布其
擬採取任何該等行動;或
(b) 本 公 司 或 賣 方 嚴 重 違 反 其 各 自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項 下 的 任 何 陳
述、保證及承諾,或本公司嚴重違反其於配售及認購協議項下
承擔的任何義務;或
(c) 倘 任 何 配 售 代 理 認 為 本 公 司 、 賣 方 、 彼 等 各 自 的 控 股 股 東 、 實
際控制人及╱或是次配售事項的直接負責人未能滿足或違反任
何 不 時 生 效 的 適 用 法 律 、 法 規 、 規 則 及 監 管 規 定( 不 論 是 否 具 有
法律效力)
;或
(d) 本 集 團 整 體 業 務 、 一 般 事 務 、 管 理 、 資 產 及 負 債 、 股 東 權 益 、
經 營 業 績 或 狀 況( 財 務 或 其 他 方 面 )出 現 任 何 變 動 或 涉 及 預 期 變
動 的 任 何 發 展 或 受 相 關 情 況 影 響( 於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日 期 或 之 前
已向公眾披露者除外)
。
申請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上市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批准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上市及買賣。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須 待( 其 中 包 括 )聯 交 所 批 准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上
市及買賣後,方可作實。
– 12 –
配發及發行先舊後新認購股份之一般授權
由於先舊後新認購股份將根據股東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舉行之股
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故本公司毋須就先舊
後新認購事項以及配發及發行先舊後新認購股份取得股東批准,根據
該 一 般 授 權 , 董 事 可 配 發 、 發 行 及 處 理 最 多 達 1,819,982,858 股 股 份 ,
相當於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該一般授權之決議案日期本公司已發行
股 份 總 數( 不 包 括 庫 存 股 份 )之 20 % 。
於本公告日期及緊接訂立配售及認購協議前,本公司已根據一般授
權 發 行 745,168,534 股 股 份 。
III .有 關 訂 約 方 的 資 料
賣方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賣 方( 即 柳 志 偉 博 士 )被 視
為 於 2,681,215,440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佔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 26.02 % , 並 為
本公司單一最大股東。
配售代理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浙商國際及其最終實
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富強證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本公司及本集團
本公司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而本集團為立足香港、背靠大灣區、面向
國際的跨境跨界投資平台。本集團主要從事金融科技投資平台運營,該
平台將持牌金融服務與戰略性科技投資相結合。本集團為金融科技投資
平 台 , 通 過 旗 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為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可 從 事 第 1 類( 證
券交易)
、 第 4 類( 就 證 券 提 供 意 見 )、 第 6 類( 就 機 構 融 資 提 供 意 見 )及 第
9 類( 資 產 管 理 )受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提 供 投 資 銀 行 、 證 券 經 紀 、 資
產管理、孖展融資、放債、債權投資及股權投資以及移民投資服務,同
– 13 –
時 推 行 以 Web3.0 及 量 子 技 術 為 核 心 的 創 新 驅 動 戰 略 。 本 公 司 實 施 創 新 驅
動戰略,積極投資量子科技產業,在業務層面上探索量子科技領域的多
維度佈局。
IV . 進 行 配 售 事 項 及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以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假設所有配售股份獲悉數配售及待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
後 , 預 期 自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籌 得 的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及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經
扣除配售佣金以及配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其他相關成本及開支
後 )將 分 別 約 為 350 百 萬 港 元 及 346 百 萬 港 元 。 按 此 基 準 , 淨 發 行 價 將 約
為 每 股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股 份 1.58 港 元 。
本 集 團 聚 焦 量 子 科 技 的 商 業 化 與 產 業 化 應 用 落 地 , 通 過 深 化「 產 學 研
企 」戰 略 合 作 及 前 瞻 性 資 本 佈 局 , 打 通 前 沿 科 技 向 商 業 化 轉 化 的 最 後 一
公里。除已重點佈局的量子計算、量子通信等前沿領域外,本公司亦探
索量子計算於藥物發現和新材料領域的應用,同時通過產業聯盟的建
立,推動突破產業鏈瓶頸,落地商業化。
為了充分利用本公司在量子產業領域的優勢,本公司計劃使用先舊後新
認購事項所得款項淨額強化本公司在量子領域的佈局。所得款項的擬定
用途如下:
1.
約 7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20.2 % 用 於 小 型 算 力 中 心 建 設 , 預 計 將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12 個 月 內 悉 數 動 用
鑒於當前產業階段以及量子計算在藥物發現中的獨特優勢,結合公
司 近 期 與 多 家 18A 香 港 上 市 生 物 科 技 公 司 的 合 作 和 專 業 醫 藥 企 業 聯
合研發的經驗,本公司選取了商業潛力大,並接近商業化的藥物發
現以及材料研發領域,作為本公司量子科技應用探索的重點方向。
當前藥物研發企業整體信息技術基礎設施普遍較薄弱,本公司擬於
香 港 建 立 一 個 全 資 擁 有 的 小 型 算 力 中 心 , 以 探 索 最 佳 的 AI 和 量 子 計
– 14 –
算混合醫藥發現平台,降低藥物研發企業應用量子計算的門檻。算
力 作 為 行 業 發 展 的 核 心 基 礎 , 投 資 GPU 算 力 基 礎 設 施 已 成 為 各 大 科
技 公 司 的 標 準 且 必 要 的 做 法 。 鑒 於 高 性 能 GPU 具 有 時 效 性 且 為 市 場
上 的 稀 缺 資 源 , 全 球 AI 產 業 發 展 空 前 迅 速 , 借 助 公 司 已 發 展 的 貿 易
及供應鏈業務的渠道,公司擬快速建立一個小規模的計算中心。其
中:
(i) 約 6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17.3 % 將 用 於 採 購 10 – 12 台 高 性 能 GPU 伺 服
器,以迅速建立小型算力中心,支持量子混合計算平台及把握
新興商業機遇;及
(ii) 約 1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2.9 % 將 用 於 租 賃 數 據 中 心 及 營 運 成 本 , 包 括
樓宇及相關基礎設施的租金,以及外包一支專業維護及營運團
隊。
2.
約 10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28.9 % 用 於 探 索 量 子 計 算 機 在 藥 物 發 現 及 新 材 料
發 現 的 應 用 , 預 計 將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24 個 月 內 悉 數 動 用
本 公 司 聯 合 多 家 已 建 立 商 業 合 作 的 18A 香 港 上 市 生 物 科 技 公 司 和 科
技企業,通過借助其團隊和技術資源,共同探索量子計算機在藥物
發 現 及 新 材 料 發 現 的 應 用 , 目 標 實 現 約 10 個 靶 點 以 及 藥 物 形 態 優 化
突破,以及實現生物合成蛋白催化劑研發突破。其中:
(i) 約 4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11.6 % 用 於 藥 物 設 計 及 原 理 研 究 、 生 物 合 成 蛋
白催化及原理研究。除搭建相關團隊外,該筆資金主要以委託
研發、本集團享有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及
– 15 –
(ii) 約 6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17.3 % 用 於 1 – 2 款 候 選 藥 物 早 期 臨 床 研 究 。 該
筆資金會以股本方式注入本集團擬與外部創新藥企成立的過半
數控制的合資公司中,用於推進量子技術研發藥物的臨床試
驗。相關專業團隊將透過里程碑式收購併入本集團。
3.
約 12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34.7 % 用 於 量 子 產 業 基 金 , 預 計 將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24 個 月 內 悉 數 動 用
隨 著 AI 模 型 的 不 斷 迭 代 , AI for Science 進 步 速 度 遠 超 大 眾 預 期 , 目
前量子計算的諸多難題攻破效率得到極大提升。但是受困於量子計
算疊加行業背景的複合型人才的不足以及長線投資資金的缺乏,量
子產業在工程上的進步速度並不能達到理想狀態。因此,於二零二
六年四月,本集團聯合科大國盾量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量旋
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城市大學、科大硅谷等頂尖產學研力量共同發
起成立量子智能產業聯盟,擬設立面向量子產業投資基金,吸引產
業引導資本,作為產業的孵化器和加速器,本公司將擔任該產業基
金的普通合夥人,並進行種子投資。加速量子產業的人才培養,以
及在量子糾錯、量子芯片製造等關鍵瓶頸的突破,加速量子應用商
業化進程。其中:
(i) 約 1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2.9 % 將 用 於 量 子 產 業 基 金 的 啟 動 資 金( 主 要 包
括管理團隊、合規╱投資╱後台部門、專業資質申請、場地租
賃等)
;
(ii) 約 11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31.8 % 會 用 於 本 集 團 未 來 成 立 的 產 業 基 金 的
種 子 投 資 , 其 中 : (a) 約 30 百 萬 港 元 投 向 量 子 糾 錯 方 向 ; (b) 約 50
百 萬 港 元 投 向 量 子 芯 片 製 造 領 域 ; (c) 約 30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投 資 其
他量子產業鏈方向。
– 16 –
4.
約 3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8.7 % 用 於 量 子 金 融 學 院 , 預 計 將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18 個 月 內 悉 數 動 用
隨著量子計算的快速進步,傳統加密面臨根本性挑戰。然而,對於
信息安全依賴度極高的金融行業對這一挑戰準備並不足,人才儲備
也極其匱乏。金融作為本公司的基石,本公司重視探索量子金融安
全的應用。為此本公司擬聯合高校、專業培訓機構共同推動量子金
融安全技術的研發及人才的培養。憑藉本公司首席科學家、首席技
術官的專業背景和科研優勢,擬與香港高校及中國內地頂尖高校聯
合設立量子金融安全實驗室,推動量子安全研究、人才培養與產業
協同,合作探索量子人才能力模型;針對量子金融安全領域開展量
子金融法中的法律治理、合規框架與前沿課題合作研究。其中:
(i) 約 2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5.8 % 將 用 於 啟 動 量 子 金 融 學 院 , 包 括 團 隊 組
建、課程設計、場地租賃及行業白皮書、專業書籍撰寫出版;
及
(ii) 約 10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2.9 % 將 用 於 與 外 部 科 研 院 所 成 立 量 子 金 融 安
全聯合實驗室。
5.
約 26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7.5 % 用 於 本 集 團 的 營 運 資 金 , 預 計 將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12 個 月 內 悉 數 動 用
自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籌得的所得款項淨額將用於補充本集團的營運
資金,主要包括專業機構諮詢費用、員工成本、租金開支、銀行貸
款融資成本等。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 配 售 事 項 及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可 提
供更高流動性,以增加本集團的經營靈活性,並透過股本集資方式加強
本集團的財務狀況及提升本集團抵禦流動資金風險的能力。鑒於上文所
– 17 –
述 ,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 根 據 配 售 及 認 購 協 議 進 行 的 配
售事項及先舊後新認購事項的條款於當前市況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
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V. 配售事項對本公司股權架構之影響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 確 信 , 本 公 司 (i)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ii)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完 成 後 但 於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前 ; 及 (iii) 緊
隨 配 售 事 項 及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之 股 權 架 構( 假 設 配 售 股 份 獲 悉
數配售,且除配發及發行先舊後新認購股份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於本
公 告 日 期 至 先 舊 後 新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期 間 並 無 變 動 )載 列 如 下 , 僅 供 說 明
之用:
股東
於本公告日期
緊隨配售事項完成後但於
緊隨配售事項及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前
先舊後新認購事項完成後
概約
概約
概約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2,681,215,440
26.02
2,462,465,440
23.90
2,681,215,440
25.48
1,173,496,549
11.39
1,173,496,549
11.39
1,173,496,549
11.15
518,400,000
5.03
518,400,000
5.03
518,400,000
4.93
1,042,000
0.01
1,042,000
0.01
1,042,000
0.01
1,500,000
—
0.01
1,500,000
0.01
1,500,000
0.01
0.00
218,750,000
2.12
218,750,000
2.08
其他公眾股東
5,928,198,625
57.53
5,928,198,625
57.53
5,928,198,625
56.34
總計
10,303,852,614
100.00
10,303,852,614
100.00
10,522,602,614
100.00
柳志偉博士
(附註1)
華科智能投資
有限公司
(附註2)
港科國際有限
公 司(「 港 科
國 際 」)
(附註3)
孫青女士
(附註4)
袁天夫先生
(附註5)
承配人
– 18 –
附註:
1.
柳 志 偉 博 士 作 為 實 益 擁 有 人 直 接 於 1,772,946,289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且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柳 志 偉 博 士 亦 被 視 為 透 過 以 下 公 司 於 908,269,151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i) TRENDA CAPITAL PTE . LTD( 於 563,888,000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
該 公 司 由 柳 志 偉 博 士 全 資 擁 有 ; (ii) Caitex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於
340,053,151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該 公 司 由 淳 大 國 際 資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資 擁
有 , 而 後 者 由 柳 志 偉 博 士 全 資 擁 有 ; 及 (iii) Chun Yuan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於 4,328,000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該公司由柳志偉博士全資擁有。
2.
華 科 智 能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前 稱 Wealthink AI -Innovation Capital Limited )為 一 間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的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 1140 )
。
3.
港 科 國 際 為 本 公 司 員 工 持 股 計 劃 (ESOP)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 Go Fintech ESOP Limited
為 該 信 託 之 代 理 人 。 Go Fintech ESOP Limited 直 接 持 有 根 據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月三日採納之股份獎勵計劃向受託人配發及發行的股份。港科國際間接經
Go Fintech ESOP Limited 持 有 該 等 股 份 。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向 合
共 38 名 承 授 人( 包 括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僱 員 )授 出 共 計 103,680,000 股 股 份 獎 勵 。
4.
孫青女士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5.
袁天夫先生為本公司首席執行官。
6.
股東及公眾投資者應注意,上述持股比例已約整至小數點後兩位。因此,總百
分比未必等於表觀總百分比。
VI . 本 公 司 於 過 去 12 個 月 進 行 之 股 本 集 資 活 動
於 緊 接 本 公 告 日 期 前 過 去 12 個 月 內 , 本 公 司 進 行 的 涉 及 發 行 股 本 證 券 之
集資活動如下:
有關二零二五年認購事項之根據一般授權認購新股份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二零二六年
一月二十九日、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及二零
二 六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有 關 根 據 一 般 授 權 認 購 新 股 份 之 公 告( 統 稱「 二 零 二
五 年 認 購 新 股 份 公 告 」)
。除另有指明外,本小節所用詞彙與二零二五年
認購新股份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 19 –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本公司與十一名認購人訂立十一份獨立認購協
議,據此,本公司有條件同意向認購人配發及發行,而認購人有條件同
意 認 購 合 共 745,168,534 股 認 購 股 份 , 認 購 價 為 每 股 認 購 股 份 1.78 港 元
(「 二 零 二 五 年 認 購 事 項 」)
。
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十一名認購人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及條件,
按 認 購 價 每 股 認 購 股 份 1.78 港 元 認 購 合 共 745,168,534 股 認 購 股 份 。 透 過
二 零 二 五 年 認 購 事 項 籌 集 之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及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經 扣 除 認 購
事 項 之 相 關 成 本 及 開 支 後 )分 別 約 為 1,326,400,000 港 元 及 1,321,400,000 港
元。
截至本公告日期,二零二五年認購事項籌集之所得款項淨額及所得款項
用途詳情載列如下:
二零二五年認購新股份公告
所披露之所得款項擬定用途
1.
截至本公告日期止所得款項實際用途
擴展香港的數字資產金融
牌照業務及其基礎設施建
設:
(i) 150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申 請
香港虛擬資產交易平
台(「 VATP 」)牌 照
(i) 2 3 . 4 百 萬 港 元 已 用 於 V A T P 牌 照 申
請,餘下款項預期於本公告日期起
計7個月內動用
(ii) 100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發 展
香 港 VATP 業 務
(ii) 預 期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起 計 7 個 月 內 動
用
– 20 –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