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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健康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披露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律师意见书仅确认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改变济民健康收入、利润或资产价值。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
不做 济民健康(603222.SH)
法律意见书为股东会程序性文件,没有新增经营、订单、业绩或资本动作催化,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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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0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律师意见书仅确认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改变济民健康收入、利润或资产价值。
主要风险
- 同批股东会实际议案仅为对子公司担保额度,法律意见书本身不是交易催化。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3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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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20012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5 日 14 时 00 分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北院路 888 号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6 年 8 月 5 日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4】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205,79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19】%,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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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7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99,711,64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3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81,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90】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6,105,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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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及会议材料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17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987】%;反对【464,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255】%;弃权【155,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5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85,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68】%;反对【464,24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7】%;弃权
【155,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9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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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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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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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5 日 14 时 00 分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北院路 888 号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6 年 8 月 5 日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4】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205,79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19】%,其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7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99,711,64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3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81,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90】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6,105,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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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及会议材料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17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987】%;反对【464,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255】%;弃权【155,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5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85,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68】%;反对【464,24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7】%;弃权
【155,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9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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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