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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盘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召集、表决程序合规
律师意见书确认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不做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688676.SH)
法定程序披露不属于可交易催化,当前无新增交易方向与边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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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0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律师见证性质的法定程序公告,不是利润与估值驱动信息。
关键理由
- 律师意见书确认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 公告本质为程序合规披露,未出现资产、业绩或现金流新增利空利好。
- 事件与市场交易窗口不形成新的方向性增量。
主要风险
- 仅为法务合法性确认材料,难以转化为可操作交易动能。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kb_search · 影响 none
未见该公告新增可交易的财务方向性内容。
检索:688676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对业绩/募投决议的即时财务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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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263 字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
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6-050,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
结果;
1
7.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
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主体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
2026 年 7 月 21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5 日 14 点 45 分在海南省海口市南
海大道 168-3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志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法人(机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7,592,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 49.576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11,76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0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 39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1,504,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065%。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167,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3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现场或线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公司轮值总裁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59,785,577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710,000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59,075,577 股。
1
3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及调整原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1,29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54%;反对 109,6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4
份总数的 0.0453%;弃权 94,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63,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77%;反对 109,61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5%;
弃权 94,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88%。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1,164,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92%;反对 260,0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76%;弃权 79,9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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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
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6-050,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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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
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主体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
2026 年 7 月 21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5 日 14 点 45 分在海南省海口市南
海大道 168-3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志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法人(机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7,592,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 49.576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11,76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0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 39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1,504,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065%。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167,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3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现场或线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公司轮值总裁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59,785,577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710,000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59,075,57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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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及调整原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1,29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54%;反对 109,6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4
份总数的 0.0453%;弃权 94,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63,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77%;反对 109,61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5%;
弃权 94,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88%。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1,164,0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92%;反对 260,0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76%;弃权 79,9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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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