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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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盘科技金05持有人会律师见证结论披露属程序性确认
该披露为《金05》首次持有人会议的律师意见书,核心内容是对召集、出席、表决程序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确认。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 05 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
不做 海南金盘智能(688676.SH)
本条为持有人会议程序法律意见披露,属于合规确认而非新增经营催化,结构上无可执行交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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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0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该披露为《金05》首次持有人会议的律师意见书,核心内容是对召集、出席、表决程序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确认。
- 材料未披露新增业绩指标、现金流变动或可直接交易的经营端新信息,属于合规流程确认类型。
主要风险
- 属流程和程序性文件,短线催化可交易性弱,难以形成明确可执行方向。
- 未见与募投款实际投入进度、财务指引或现金流结构同步新增的独立确认信息。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1 种)
- stock_quote · 结果未知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199 字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 05 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
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指派
律师对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金 05 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说明书》;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金 05 转债”2026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1,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通
知》);
4.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5.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1
6.其他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
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为任何其他主体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
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金 05 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6 年 7 月 21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5 日 14 点 30 分在海南省
海口市南海大道 168-3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志远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6 年 7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金 05 转债”持有人均有权亲自出席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根据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公司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共计 265,150 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占公司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1.59%。
除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外,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
式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进行见
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3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和记名方式书面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募集说明书》
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及调整原募
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265,15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1.59%;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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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 05 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
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指派
律师对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金 05 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说明书》;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金 05 转债”2026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1,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通
知》);
4.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5.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1
6.其他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
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为任何其他主体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
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金 05 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6 年 7 月 21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5 日 14 点 30 分在海南省
海口市南海大道 168-3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志远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6 年 7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金 05 转债”持有人均有权亲自出席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根据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公司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共计 265,150 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占公司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1.59%。
除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外,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
式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进行见
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3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和记名方式书面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募集说明书》
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及调整原募
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265,15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1.59%;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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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