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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6/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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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测科技披露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属例行股权激励程序文件

本文件确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和审批状态,但缺少授予规模、价格、考核目标等足以形成短线预期差的量化增量;伟测科技此前已连续披露并实施2023、202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市场对该类员工激励机制并不陌生。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
不做 伟测科技(688372.SH)
不做伟测科技(688372.SH):本次只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尚待股东会通过且缺少授予规模、价格、考核目标等核心量化条款;公司已有多年类似激励计划,短线无明确正期望。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当前信号是巨潮CDN前瞻抓到的律师法律意见书,事实层面只说明伟测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通过董事会审议、法律顾问认为现阶段合规、仍待股东会通过。它不直接增加收入、订单或利润,也未在本文披露可量化的股份稀释或激励目标超预期信息;结合公司既有多年股权激励披露历史和近期股价较高波动,短线正期望不足,选择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2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 ↗

消息传播链

  1. 2026-08-23 15:36 CST首发巨潮资讯CDN一手源原文 ↗
    巨潮CDN前瞻可下载伟测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但该通道不等同于正式列表披露时间。
    市场反应:事件发生在周日A股闭市期间,暂无本事件后的连续交易反应。

关键理由

  • 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权激励计划合规和程序推进,不等同于业绩兑现或订单增量。
  • 公司2023、2024、2025年均已有类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6年延续激励机制的预期差有限。
  • 量级无法从本文独立估算:缺少本次授予总量、授予价格、股份支付费用及业绩考核目标,不能支撑短线买入。

主要风险

  • 若随后正式草案显示授予条件显著高于市场预期或绑定高增长考核目标,长期治理评价可能改善。
  • 巨潮CDN前瞻文件需等待正式列表版本确认,若后续公告内容变更,应以正式披露为准。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日期 2026-08-23 · 影响 weakens
    当前可读文件为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授予数量、价格和考核目标,不能量化增量。
    检索:伟测科技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法律意见书 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 原文 ↗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日期 2026-04-01 · 影响 weakens
    公司此前已有连续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机制延续本身不构成明显新预期。
    检索:伟测科技 历史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2024 2025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8-23 · 影响 none
    本文件未披露确定的大比例摊薄、融资失败、经营损害或现金流压力,不满足做空或风险信号条件。
    检索:伟测科技 股权激励 稀释 风险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强化了本次不追交易的判断:没有完整草案量化超预期前,不给伟测科技(688372.SH)新开仓。

方向:同公司过往限制性股票激励说明该类事件更多是治理和人才保留信号,方向偏中性,不足以单独推导短线做多。

涨幅量级:没有高相似、同市场且锚点干净的短线涨幅样本可用于设置交易幅度。

形态:未发现程序性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反复带来可持续短线重估的证据。

历史先例(按相似度)

  • 相似度 6/10 688372 2025-06-25 伟测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102.10万股,约占当时总股本0.61%,属于常规员工激励规模。 原文 ↗
    事件后 +1日 +5.5% · +2日 +2.9% · +3日 +8.3% · +4日 +7.5% · +5日 +4.4%
    ⚠非首发(转载/聚合)·来源层级不符(声明issuer/实为aggregator)·相位不对齐(pre!=target_closed) — 该行涨幅别用来定止盈止损
    相似度依据: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披露,但本次只是法律意见书且缺少草案核心量化条款,事件相位更弱。
    经验:伟测科技此前已多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单次程序性文件难以单独形成强短线催化。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8,381 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声明事项............................................................................................................................ 1
释 义.................................................................................................................................. 3
正 文.................................................................................................................................. 4
一、 公司符合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 4
二、 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 5
三、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审批程序 .......................................................................... 6
四、 本次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的确定 ...................................................................... 7
五、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 8
六、 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8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8
八、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 8
九、 结论意见 ..................................................................................................................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测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伟测
科技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上海
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
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
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
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
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电子版本、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
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
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件
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
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伟测科技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伟测科技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伟测科技、公司
指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2026〕6-346 号”《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 年度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2026〕6-347 号”《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
指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
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法律法规
指
中国大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
性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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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公司符合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伟测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MA1H7PY66D),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胜路38 号A 区2 栋
2F;法定代表人为骈文胜;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半导体芯片的研发、测试、
销售,电子器件制造(除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
洗工艺的),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的销售,
自有设备租赁,从事半导体芯片测试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2 年8 月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78 号),同意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2 年10 月26 日,公司于上交所上市,
证券简称“伟测科技”,证券代码“688372”。
经本所律师核查伟测科技《公司章程》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
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状态为存续。伟测科技不存在因违反
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不存在营业期限
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伟测科技发布的相关公告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伟
测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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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伟测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情形,具有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伟测科技董事会已于2026 年8 月21 日审议通过了由董事会下属薪酬委员
会拟定的《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四章,分别为:“释义”、“本激励计划
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
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
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
载明的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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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
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
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
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
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
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
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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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伟测科技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 年8 月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议案;
2、2026 年8 月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后续的实施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伟测科技后续需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之前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且公
示期不少于10 天;
2、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公司股东会应当对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
计划内容进行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伟测科技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其进行阶
段履行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伟测科技仍须按
照其进展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的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和范围”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对象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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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程序,该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按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激励计划(草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的必要文件。此外,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进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承诺,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内容,且该等内容亦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名单中存在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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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
规定;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
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激励
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