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7/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07:43:03时区推断·⟳ 抓取 07:43:27·⚡ 决策 08-24 07:54:49 +11m22s·64.5 天前
山高新能源发布菏泽212.5兆瓦风电项目EPC合同通函,内容为8月10日已公告事项
通函披露的是8月10日已公开的同一EPC合同,核心金额、项目容量、承包方和交易性质均已被财经媒体在8月10日至11日传播;本次新增信息不足以改变短线交易方向。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或須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 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出售或轉讓名下所有山高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的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送 交買方或…
不做 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01250.HK)
不做山高新能源(01250.HK):本次是已公告EPC合同的后续通函,通函明确短期不直接实质影响盈利,且近期已有盈利警告削弱正向预期差。
不做 山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00412.HK)
不做山高控股(00412.HK):只是控股股东层面的批准和集团布局延续,缺少可量化短线交易增量。
不做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01868.SH)
不做中国能建(601868.SH):EPC合同由下属公司承接,金额相对上市公司整体体量弹性不足,且本次通函非新中标首发。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该文件是一份港股通函,不是新签约公告。核心催化为山高新能源附属公司建设212.5MW风电项目并签订12.34亿元EPC合同,但同一事实已在8月10日公告后被市场报道;通函自身还说明项目预计不会对盈利产生直接实质性影响,同时公司8月17日已发布盈利警告,短线正向预期差不足,因此不做。
消息传播链
- 已报道山高新能源附属与中能建安徽电建订立12.34亿元EPC合同,项目为212.5MW菏泽风电项目。
- 转载并概述同一EPC合同,说明其构成主要交易并已获书面股东批准。
- 公司预期2026年上半年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同比下降,原因包括电力消纳受限、电价下降和风光资源下降。
- 通函披露同一EPC合同详细条款、付款安排、资金来源及上市规则主要交易信息,未形成新的业绩增量。
关键理由
- 本次通函没有新增订单、并网、盈利指引或融资落地等能改变估值的事实。
- 项目为自建风电资产,短期体现为资本开支和负债增加,收益要等建设完成及运营发电后兑现。
- 8月17日盈利警告显示上半年利润同比下降,电力消纳、电价和风光资源压力削弱了短线做多弹性。
主要风险
- 若正式列表公告较CDN前瞻版本有撤回、更正或新增审批障碍,需要重新评估。
- 未能取得实时行情和内部案例库结果,本结论不包含最新盘口拥挤度校准。
反向证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不足没有支持ENTER,结论由新鲜度和增量事实不足主导。
方向:未纳入可量化先例;本次主要依据同一事件已公开传播和通函无新增实质业绩增量判断。
涨幅量级:无可用event_study结果校准涨跌幅,因此不设交易幅度。
形态:未完成外部先例量化;但后续通函类披露通常不等同新订单催化。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0,405 字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或須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
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出售或轉讓名下所有山高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的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送
交買方或承讓人,或送交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
便轉交買方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250)
有關EPC合同的主要交易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封面頁所用詞匯與本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董事會函件
載於本通函第4至14頁。
根據上市規則,作為本通函主體事項之交易已透過股東書面批准之方式獲批准,而
向股東發佈本通函乃僅供參考。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目
錄
– i –
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附錄一 - 有關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附錄二 - 一般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釋
義
– 1 –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中能建安徽電建」
指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
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
指
山高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號:1250);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EPC」
指
工程、採購及建設;
「EPC合同」
指
菏澤山高清潔能源與中能建安徽電建就項目所訂
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八月十日的212.5兆瓦集中式
風力發電項目EPC總承包合同;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菏澤山高清潔能源」
指
菏澤山高清潔能源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並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為本
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釋
義
– 2 –
「獨立第三方」
指
獨立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董事、本公司或其附
屬公司各自之最高行政人員、控股股東、主要股東
以及彼等之聯繫人之人士或公司;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
定本通函當中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項目」
指
位於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西南部的212.5兆瓦集中
式風力發電項目;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山高控股」
指
山高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號:412)及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
「山高控股集團」
指
山高控股及其附屬公司;
「山東高速集團」
指
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
有限公司及為本公司之間接控股股東;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的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釋
義
– 3 –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指
百分比。
董事會函件
– 4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250)
執行董事:
於開曼群島的註冊辦事處:
康建先生(主席)
Windward 3
劉志杰先生(副主席)
Regatta Office Park
朱劍彪先生
P.O. Box 1350
廖劍蓉女士
Grand Cayman KY1-1108
劉堯先生
Cayman Islands
王助貧女士
王萌先生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中環
獨立非執行董事:
皇后大道中99號
秦泗釗教授
中環中心38樓
黃偉德先生
楊祥良先生
趙公直先生
敬啟者:
有關EPC合同的主要交易
I.
緒言
本公司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日(交易時段後),菏澤山高清潔能源
(為本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中能建安徽電建(作為承包人)訂
立EPC合同。根據EPC合同,菏澤山高清潔能源同意委聘中能建安徽電建就項目提供
EPC服務,合同總價為人民幣1,233,777,047.26元(包含所有稅項)(可在國家稅務政策
更改時調整)。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其中包括)EPC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詳情。
董事會函件
– 5 –
II.
EPC合同
1.
EPC合同的詳情
EPC合同之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i)
菏澤山高清潔能源;及
(ii)
中能建安徽電建
項目:
位於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西南部的212.5兆瓦集中式
風力發電項目
服務範疇:
根據EPC合同的條款,承包人將完成項目的全部建設
(其中包括):風電場、升壓站、集電線路及外送線路
工程、勘察設計、所有設備、材料採購、運輸及儲存、
工程施工準備與施工、設備安裝與調試、工程竣工驗
收。
施工期:
不超過518日曆天。實際開工時間以發包人書面正式
通知為準。
代價:
人民幣1,233,777,047.26元(包含所有稅項)(可在
國家稅務政策更改時調整),其中包括(i)建築安裝
工程費人民幣300,758,942.17元(含稅);(ii)設備購
置費人民幣526,992,895.50元(含稅);(iii)勘察設計
費人民幣4,462,500.00元(含稅);(iv)措施項目費人
民幣14,822,005.00元(含稅);(v)其他費用人民幣
71,489,134.67元(含稅);(vi)暫估價(項目場址前期
工程及綜合配套協調費)人民幣306,751,569.92元(含
稅);及(vii)暫列金額人民幣8,500,000.00元(含稅)。根
據EPC合同總價和核准裝機容量212.5兆瓦計算,固定
單瓦價格為每瓦人民幣5.806元。倘實際裝機容量高於
核准裝機容量,則將按核准裝機容量結算,倘其低於
核量,則將按實際裝機容量結算。
董事會函件
– 6 –
EPC合同總價包含暫估價(項目場址前期工程及綜合
配套協調費)人民幣306,751,569.92元(含稅),該部分
支付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如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
不得支付。若後續該項費用由發包人直接支付,相應
費用從EPC合同總價中扣減,單瓦價格亦相應調減,
即單瓦價格=(EPC合同總價-項目場址前期工程及綜
合配套協調費)╱項目容量。如項目場址前期工程及
綜合配套協調費由發包人直接支付的,發包人向承包
人發出費用扣減的通知函,EPC合同總價項下的項目
場址前期工程及綜合配套協調費即按照通知予以扣
減。如項目場址前期工程及綜合配套協調費由承包人
直接支付的,承包人將支付憑證、支付說明提交給發
包人審核,按照審核確認後的金額進行計量及支付。
EPC合同的代價乃通過招標篩選程序釐定。具體而
言,菏澤山高清潔能源代表與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中
隨機抽選的外部專家組成了評標委員會。經過兩輪
評審,承包人於十二名候選承包人中綜合評分得分
最高,故獲授EPC合同。評標委員會於甄選過程中已
考慮以下因素:候選承包人的企業綜合實力、企業資
質、企業業績、項目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及技術部分
中設計、施工方案之綜合評價,以及候選承包人的報
價金額。
董事會函件
– 7 –
付款條款:
代價應按以下方式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i)
預付款:預付款為主要設備款(風機、塔筒、箱
變)的10%及合同總價扣除暫列金和主要設備款
(風機、塔筒、箱變)後剩餘金額的20%,其中包
含安措費的50%。預付款支付期限為合同簽訂後
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且
承包人預付款支付資料齊全。預付款隨後將從
工程進度款中扣除。
(ii)
工程進度款
(a)
勘察設計費支付:1)預付款已包含在上文
預付款條款內;2)承包人交付勘察設計成
果並經發包人審核通過後,發包人收到財
務收據後28天內,支付勘察設計費的70%;
3 )承包人交付竣工圖及工程量清單表並
經發包人審核通過、完成工程竣工驗收、
設計資料歸檔後且承包人提供財務收據後
28天內,支付至勘察設計費的97%;4 )竣
工驗收一年後設計回訪,確認無設計原因
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發包人收到財務收據
後28天內,支付剩餘3%勘察設計費。
董事會函件
– 8 –
(b)
主要設備款(風機、塔筒及箱變)支付:1)
預付款10%已包含在上文預付款條款內;
2 )投料款:承包人提交單據經發包人審
核無誤後30天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主
要設備款(風機、塔筒及箱變)的20%,承
包人在收到投料款後90日內完成首批設備
發貨;3)到貨款:在承包人每批次或者每
月設備交貨完成後,承包人在約定交貨地
點交貨完畢,且經雙方清點無誤並驗收合
格且簽署貨物驗收證明,憑承包人提交的
有效單據並經發包人審核無誤後30日內,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該批次貨物價格的
50%;4)性能驗收款:風電場主要設備(風
機、塔筒、箱變)全部供貨完成並獲取發包
人簽署的性能驗收證書後,憑承包人提交
的單據並經發包人審核無誤後30日內,發
包人累計支付至設備產值的100%;5)質量
擔保保函的退回:主要設備質量保修期結
束滿60天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單
據,發包人審核無誤後30天內,退還承包
人質量擔保保函。
董事會函件
– 9 –
(c)
建安工程款支付(除風機、塔筒、箱變設備
款):1 )預付款已包含在上文預付款條款
內;2 )進度款: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
供的單據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至當月完
成產值的80%(含預付款);3)全容量併網
款:項目全容量併網後,發包人在收到承
包人提供的單據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
至完成工程產值的90%(含預付款);4)全
容量併網後兩個月:項目全容量併網後,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單據後28天內
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計完成工程產值的95%
(含預付款);5)結算款:發承包雙方按發
包人竣工結算制度程序完成竣工結算並簽
署竣工結算協議且完成上述條款約定的付
款條件後,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
件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至建安工程結算
金額的97%。
董事會函件
– 10 –
(d)
其他費用支付:1)其他費用進度款:承包
人提交單據經發包人審核無誤後28天內,
發包人支付實際完成產值的70%(含預付
款);2)其他費用全容量併網款支付:全容
量併網成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文件
經發包人審核無誤後28天內,發包人支付
至累計完成工程產值的85%(含預付款);
3 )全容量併網後兩個月:項目全容量併
網後,承包人提交單據後28天內,發包人
向承包人支付至完成產值的95%(含預付
款);4)結算款: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承包
人向發包人提交文件經發包人審核無誤後
28天內,支付至結算金額的97%。
(iii) 質量保證金:主要設備款(風機、塔筒、箱變)不
扣留質量保證金,按照主要設備最終結算金額
的10%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質量擔保保函,質
量擔保保函的有效期至設備質量保修期滿後60
天,且主要設備質量擔保保函的開具作為發包
人向承包人支付主要設備性能驗收款的前置條
件。除主要設備以外的其他產值(包含建安工程
及其他工程等)按照最終竣工結算金額的3%扣
留質保金。
董事會函件
– 11 –
履約擔保及
預付款擔保:
根據EPC合同,承包人應於合同簽署生效後28天內以
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的形式向發包人提供合同總金
額10%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
後退還承包人。
根據EPC合同,承包人應於發包人支付預付款7天前以
銀行保函的形式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
款擔保。預付款全部扣回之後,發包人返還承包人預
付款擔保。
先決條件:
EPC合同的履行取決於(i)本公司完成上市規則中對本
次交易的有關適用規定,包括就本次交易向聯交所申
報、公告、發出通函及取得本公司股東大會或股東書
面批准(如需要);及(ii)山高控股完成上市規則中對本
次交易的有關適用規定,包括就本次交易向聯交所申
報、公告、發出通函及取得山高控股股東大會批准(如
需要)。
上述條件均不可豁免。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述
條件尚未達成。
EPC合同項下的代價將以本集團的內部資源及銀行借貸撥付。於建設完
成後,項目將由菏澤山高清潔能源擁有及運營。
董事會函件
– 12 –
2.
訂立EPC合同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團始終積極且深度地融入國家戰略規劃佈局以及山東高速集團所構
建的多元發展生態體系。本集團持續看好中國經濟向好發展,積極融入清潔能
源領域的新發展格局,並積極推進中國政府根據二零三零年實現二氧化碳排
放峰值、二零六零年實現碳中和的「十四五」規劃大力支持的此領域項目。通過
在全國各地不斷拓展清潔能源市場,項目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將進一步提升本
集團及山高控股集團在山東市場的戰略佈局、業務領域及足跡。此舉不僅有助
於本集團及山高控股集團在新能源領域實現多元化業務組合的持續發展,還
將為未來擴闊本集團及山高控股集團的收益基礎,增強本集團及山高控股集
團的長期競爭力以及提高盈利能力。
III. 有關各方之資料
1.
本公司及本集團
本公司為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號:1250)。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本集團主要於中國從事
光伏發電業務、風力發電業務及清潔供暖業務之投資、開發、建設、運營及管
理。
2.
菏澤山高清潔能源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菏澤山高清潔能源為本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
司,主要從事發電業務、輸電業務、供(配)電業務;建設工程設計;建設工程施
工;新興能源技術研發;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太陽能發電技術服務;風
力發電技術服務;資源再生利用技術研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
術交流、技術轉讓及技術推廣。
董事會函件
– 13 –
3.
中能建安徽電建
中能建安徽電建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於最後實際可
行日期,其由(i)中國能源建設集團華東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為中國能源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01868及其H股於聯交
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996)之全資附屬公司)持有74.6813%的股權;及(ii)建
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上海證券交
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01939及其H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939)之全
資附屬公司)持有25.3187%的股權。中能建安徽電建主要從事電力、建築、市政
公用、公路、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等。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中
能建安徽電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IV.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EPC合同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條)超過25%但低於100%,EPC合同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
下之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申報、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無股東於EPC合同項下擬進
行之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因此,倘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尋求批准EPC合同項
下擬進行之交易,概無股東須放棄投票。
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日,山高控股(直接持有本公司1,279,878,252股股份,佔本
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56.97%)已根據上市規則第14.44條以股東書面批准的方式批
准EPC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以代替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案。因此,根據
上市規則第14.44條,本公司不會舉行股東大會批准EPC合同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董事會函件
– 14 –
V.
推薦建議
經考慮本通函所載理由,董事認為EPC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乃經公平磋
商後於本集團之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進行,且有關條款屬
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倘召開股東大會以批准EPC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董事(包括獨立非執
行董事)將建議股東投票贊成有關EPC合同之決議案。
VI. 其他資料
務請 閣下垂注本通函附錄所載的其他資料。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山高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康建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錄一
有關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15 –
1.
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作為參考,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三個年度各年的財務資料已於下列文件中披露,有關文件已分別刊載於聯交所網
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www.shneg.com.hk):
•
本公司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刊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年報(第88至196頁),可通過以下網址查閱: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6/0424/2026042403281_c.pdf
•
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刊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年報(第92至202頁),可通過以下網址查閱: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5/0425/2025042500126_c.pdf
•
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刊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年報(第88至199頁),可通過以下網址查閱: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0426/2024042600010_c.pdf
2.
債務聲明
債務及借款
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編製本債務聲明而言的最後
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有未償付的(i)有抵押及有擔保銀行貸款約人民幣5,563
百萬元,有抵押及無擔保銀行貸款約人民幣5,999百萬元;(ii)無抵押及有擔保
銀行貸款約人民幣814百萬元,無抵押及無擔保銀行貸款約人民幣7,336百萬
元;(iii)無抵押及無擔保公司債券本金總額人民幣3,000百萬元;(iv)有抵押及有
擔保租賃負債約人民幣378百萬元,有抵押及無擔保租賃負債約人民幣93百萬
元;(v)無抵押及無擔保租賃負債約人民幣834百萬元;及(vi)有抵押及有擔保其
他貸款約人民幣1,907百萬元,及有抵押及無擔保其他貸款約人民幣1,782百萬
元。
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本集團的有抵押╱擔保銀行及其他借貸以及融
資租賃安排項下的租賃負債由以下方式作抵押╱擔保:
(i)
以本集團若干物業、廠房及設備作抵押;
(ii)
以本集團若干貿易應收款項及合約資產作抵押;
附錄一
有關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16 –
(iii) 以本集團於若干附屬公司及一間聯營公司的股權作抵押;
(iv)
由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提供擔保。
已發出擔保
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本集團向一間聯營公司提供總額約人民幣4百萬
元的擔保。
或然負債
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本集團並無重大或然負債。
除上文所披露者及集團內公司間之負債外,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本
集團並無任何其他已發行及未償還、已授權或以其他方式設立但未發行之債
務證券或定期貸款,不論有擔保、無擔保、有抵押(不論由本公司或第三方提供
抵押)或無抵押,其他借款或屬借款性質之債務,包括銀行透支及承兌負債(日
常貿易票據除外)或承兌信貸或租購承擔、不論有擔保、無擔保、有抵押或無抵
押之借貸或債項、按揭、抵押、擔保或其他重大或然負債。
董事確認,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集團之債務及或然負債自二零二六年
七月五日起並無重大變動。
3.
本集團之營運資金聲明
董事認為,經計及本集團現時可得的財務資源(包括但不限於主要業務產生之
現金流量、可得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及現有銀行貸款以及其他借款工具),本集團將擁
有充足營運資金,以應付本集團自本通函日期起計至少未來十二個月之業務。本公
司已獲得上市規則第14.66(12)條規定之相關確認。
4.
重大不利變動
除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七日之盈利警告公告所披露者外,董事確
認,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團最近期已刊發經
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之編製日期)起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包括該日),本集團之財務
或經營狀況或前景並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
附錄一
有關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17 –
5.
EPC合同對本集團之盈利、資產及負債之影響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經審核綜合總資產及總負債分別約為
人民幣48,544.8百萬元及人民幣28,797.1百萬元。EPC合同項下的代價將由本集團的
內部資源及銀行借貸撥付。
於EPC合同項下的項目完成後,本集團總資產的金額預期將增加,有關增加由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減少所部分抵銷。由於EPC合同項下代價的資金需求,本集團
的總負債金額預期亦將增加。本集團預計EPC合同不會對本集團盈利產生直接的實
質性影響。
6.
本集團之財務及營業前景
本集團主要於中國從事光伏發電業務、風力發電業務及清潔供暖業務之投資、
開發、建設、運營及管理。
於二零二五年,本集團通過投資、開發、建造、營運及管理清潔能源發電站
項目穩步發展核心業務。電力銷售及提供委託經營服務的營業收入合計達人民幣
3,789.3百萬元(二零二四年:約人民幣3,720.6百萬元),較去年增加人民幣68.7百萬
元。本集團集中式光伏發電站所產生的電力銷售錄得營業收入約人民幣1,792.2百萬
元,佔本集團於二零二五年總營業收入的約40.7%。這表明集中式光伏發電業務依然
是本集團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持有53座
覆蓋中國13個省、2個自治區及1個直轄市的集中式光伏發電站,以及在澳大利亞南
澳懷阿拉(Whyalla)持有1座集中式光伏發電站已投入運營。這些光伏發電站的總併
網容量達到約2,603兆瓦,體現了本集團在新能源領域的持續發展和佈局。
於二零二五年,本集團風力發電站的電力銷售錄得營業收入約人民幣1,289.4百
萬元,相比去年同期約人民幣1,186.8百萬元,實現了營業收入的穩步提升。截至二零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持有並已投運20個風力發電站,覆蓋中國4個省及2
個自治區,總併網容量達約1,270兆瓦(二零二四年:約1,176兆瓦)。
附錄一
有關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18 –
展望二零二六年,中國電力行業將在「十五五」規劃的引領下穩步前行。根據中
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預測,二零二六年全社會用電量將達10.9至11.0萬億千瓦時,同比
增長5%至6%。全年新增發電裝機有望超過4億千瓦,其中新能源(風電、光伏)新增裝
機預計超過3億千瓦。屆時,太陽能發電裝機規模將歷史性地超過煤電,風電與太陽
能發電合計裝機佔比將達到總發電裝機的一半,煤電裝機比重則下降至31%左右。
這標誌著我國電力系統正式邁入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階段,對系統調節能力、市場
機制完善及新能源利用率(目標不低於90%)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集團將深刻把握行業發展的新趨勢、新特點,將「質量優先、效益為王、安
全為基、創新為要」的十六字方針貫穿於經營管理始終,堅定不移地執行「提風、穩
光、佈儲、拓水」的戰略方向。本集團確保前期儲備的超過1吉瓦的陸上風電項目在
「十五五」開局之年陸續開工建設並形成有效資產,迅速做大裝機規模,提升市場份
額。
本集團將持續大力推動數智化轉型,將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深度
融入電站運維、電力交易、項目管理、風險控制等各個業務環節,全面提升運營效率
和核心競爭力,以科技賦能企業發展。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或須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
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出售或轉讓名下所有山高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的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送
交買方或承讓人,或送交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
便轉交買方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250)
有關EPC合同的主要交易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封面頁所用詞匯與本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董事會函件
載於本通函第4至14頁。
根據上市規則,作為本通函主體事項之交易已透過股東書面批准之方式獲批准,而
向股東發佈本通函乃僅供參考。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目
錄
– i –
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附錄一 - 有關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附錄二 - 一般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釋
義
– 1 –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中能建安徽電建」
指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
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
指
山高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號:1250);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EPC」
指
工程、採購及建設;
「EPC合同」
指
菏澤山高清潔能源與中能建安徽電建就項目所訂
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八月十日的212.5兆瓦集中式
風力發電項目EPC總承包合同;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菏澤山高清潔能源」
指
菏澤山高清潔能源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並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為本
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釋
義
– 2 –
「獨立第三方」
指
獨立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董事、本公司或其附
屬公司各自之最高行政人員、控股股東、主要股東
以及彼等之聯繫人之人士或公司;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
定本通函當中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項目」
指
位於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西南部的212.5兆瓦集中
式風力發電項目;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山高控股」
指
山高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號:412)及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
「山高控股集團」
指
山高控股及其附屬公司;
「山東高速集團」
指
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
有限公司及為本公司之間接控股股東;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的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釋
義
– 3 –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指
百分比。
董事會函件
– 4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250)
執行董事:
於開曼群島的註冊辦事處:
康建先生(主席)
Windward 3
劉志杰先生(副主席)
Regatta Office Park
朱劍彪先生
P.O. Box 1350
廖劍蓉女士
Grand Cayman KY1-1108
劉堯先生
Cayman Islands
王助貧女士
王萌先生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中環
獨立非執行董事:
皇后大道中99號
秦泗釗教授
中環中心38樓
黃偉德先生
楊祥良先生
趙公直先生
敬啟者:
有關EPC合同的主要交易
I.
緒言
本公司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日(交易時段後),菏澤山高清潔能源
(為本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中能建安徽電建(作為承包人)訂
立EPC合同。根據EPC合同,菏澤山高清潔能源同意委聘中能建安徽電建就項目提供
EPC服務,合同總價為人民幣1,233,777,047.26元(包含所有稅項)(可在國家稅務政策
更改時調整)。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其中包括)EPC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詳情。
董事會函件
– 5 –
II.
EPC合同
1.
EPC合同的詳情
EPC合同之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i)
菏澤山高清潔能源;及
(ii)
中能建安徽電建
項目:
位於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西南部的212.5兆瓦集中式
風力發電項目
服務範疇:
根據EPC合同的條款,承包人將完成項目的全部建設
(其中包括):風電場、升壓站、集電線路及外送線路
工程、勘察設計、所有設備、材料採購、運輸及儲存、
工程施工準備與施工、設備安裝與調試、工程竣工驗
收。
施工期:
不超過518日曆天。實際開工時間以發包人書面正式
通知為準。
代價:
人民幣1,233,777,047.26元(包含所有稅項)(可在
國家稅務政策更改時調整),其中包括(i)建築安裝
工程費人民幣300,758,942.17元(含稅);(ii)設備購
置費人民幣526,992,895.50元(含稅);(iii)勘察設計
費人民幣4,462,500.00元(含稅);(iv)措施項目費人
民幣14,822,005.00元(含稅);(v)其他費用人民幣
71,489,134.67元(含稅);(vi)暫估價(項目場址前期
工程及綜合配套協調費)人民幣306,751,569.92元(含
稅);及(vii)暫列金額人民幣8,500,000.00元(含稅)。根
據EPC合同總價和核准裝機容量212.5兆瓦計算,固定
單瓦價格為每瓦人民幣5.806元。倘實際裝機容量高於
核准裝機容量,則將按核准裝機容量結算,倘其低於
核量,則將按實際裝機容量結算。
董事會函件
– 6 –
EPC合同總價包含暫估價(項目場址前期工程及綜合
配套協調費)人民幣306,751,569.92元(含稅),該部分
支付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如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
不得支付。若後續該項費用由發包人直接支付,相應
費用從EPC合同總價中扣減,單瓦價格亦相應調減,
即單瓦價格=(EPC合同總價-項目場址前期工程及綜
合配套協調費)╱項目容量。如項目場址前期工程及
綜合配套協調費由發包人直接支付的,發包人向承包
人發出費用扣減的通知函,EPC合同總價項下的項目
場址前期工程及綜合配套協調費即按照通知予以扣
減。如項目場址前期工程及綜合配套協調費由承包人
直接支付的,承包人將支付憑證、支付說明提交給發
包人審核,按照審核確認後的金額進行計量及支付。
EPC合同的代價乃通過招標篩選程序釐定。具體而
言,菏澤山高清潔能源代表與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中
隨機抽選的外部專家組成了評標委員會。經過兩輪
評審,承包人於十二名候選承包人中綜合評分得分
最高,故獲授EPC合同。評標委員會於甄選過程中已
考慮以下因素:候選承包人的企業綜合實力、企業資
質、企業業績、項目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及技術部分
中設計、施工方案之綜合評價,以及候選承包人的報
價金額。
董事會函件
– 7 –
付款條款:
代價應按以下方式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i)
預付款:預付款為主要設備款(風機、塔筒、箱
變)的10%及合同總價扣除暫列金和主要設備款
(風機、塔筒、箱變)後剩餘金額的20%,其中包
含安措費的50%。預付款支付期限為合同簽訂後
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且
承包人預付款支付資料齊全。預付款隨後將從
工程進度款中扣除。
(ii)
工程進度款
(a)
勘察設計費支付:1)預付款已包含在上文
預付款條款內;2)承包人交付勘察設計成
果並經發包人審核通過後,發包人收到財
務收據後28天內,支付勘察設計費的70%;
3 )承包人交付竣工圖及工程量清單表並
經發包人審核通過、完成工程竣工驗收、
設計資料歸檔後且承包人提供財務收據後
28天內,支付至勘察設計費的97%;4 )竣
工驗收一年後設計回訪,確認無設計原因
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發包人收到財務收據
後28天內,支付剩餘3%勘察設計費。
董事會函件
– 8 –
(b)
主要設備款(風機、塔筒及箱變)支付:1)
預付款10%已包含在上文預付款條款內;
2 )投料款:承包人提交單據經發包人審
核無誤後30天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主
要設備款(風機、塔筒及箱變)的20%,承
包人在收到投料款後90日內完成首批設備
發貨;3)到貨款:在承包人每批次或者每
月設備交貨完成後,承包人在約定交貨地
點交貨完畢,且經雙方清點無誤並驗收合
格且簽署貨物驗收證明,憑承包人提交的
有效單據並經發包人審核無誤後30日內,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該批次貨物價格的
50%;4)性能驗收款:風電場主要設備(風
機、塔筒、箱變)全部供貨完成並獲取發包
人簽署的性能驗收證書後,憑承包人提交
的單據並經發包人審核無誤後30日內,發
包人累計支付至設備產值的100%;5)質量
擔保保函的退回:主要設備質量保修期結
束滿60天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單
據,發包人審核無誤後30天內,退還承包
人質量擔保保函。
董事會函件
– 9 –
(c)
建安工程款支付(除風機、塔筒、箱變設備
款):1 )預付款已包含在上文預付款條款
內;2 )進度款: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
供的單據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至當月完
成產值的80%(含預付款);3)全容量併網
款:項目全容量併網後,發包人在收到承
包人提供的單據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
至完成工程產值的90%(含預付款);4)全
容量併網後兩個月:項目全容量併網後,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單據後28天內
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計完成工程產值的95%
(含預付款);5)結算款:發承包雙方按發
包人竣工結算制度程序完成竣工結算並簽
署竣工結算協議且完成上述條款約定的付
款條件後,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
件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至建安工程結算
金額的97%。
董事會函件
– 10 –
(d)
其他費用支付:1)其他費用進度款:承包
人提交單據經發包人審核無誤後28天內,
發包人支付實際完成產值的70%(含預付
款);2)其他費用全容量併網款支付:全容
量併網成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文件
經發包人審核無誤後28天內,發包人支付
至累計完成工程產值的85%(含預付款);
3 )全容量併網後兩個月:項目全容量併
網後,承包人提交單據後28天內,發包人
向承包人支付至完成產值的95%(含預付
款);4)結算款: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承包
人向發包人提交文件經發包人審核無誤後
28天內,支付至結算金額的97%。
(iii) 質量保證金:主要設備款(風機、塔筒、箱變)不
扣留質量保證金,按照主要設備最終結算金額
的10%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質量擔保保函,質
量擔保保函的有效期至設備質量保修期滿後60
天,且主要設備質量擔保保函的開具作為發包
人向承包人支付主要設備性能驗收款的前置條
件。除主要設備以外的其他產值(包含建安工程
及其他工程等)按照最終竣工結算金額的3%扣
留質保金。
董事會函件
– 11 –
履約擔保及
預付款擔保:
根據EPC合同,承包人應於合同簽署生效後28天內以
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的形式向發包人提供合同總金
額10%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
後退還承包人。
根據EPC合同,承包人應於發包人支付預付款7天前以
銀行保函的形式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
款擔保。預付款全部扣回之後,發包人返還承包人預
付款擔保。
先決條件:
EPC合同的履行取決於(i)本公司完成上市規則中對本
次交易的有關適用規定,包括就本次交易向聯交所申
報、公告、發出通函及取得本公司股東大會或股東書
面批准(如需要);及(ii)山高控股完成上市規則中對本
次交易的有關適用規定,包括就本次交易向聯交所申
報、公告、發出通函及取得山高控股股東大會批准(如
需要)。
上述條件均不可豁免。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述
條件尚未達成。
EPC合同項下的代價將以本集團的內部資源及銀行借貸撥付。於建設完
成後,項目將由菏澤山高清潔能源擁有及運營。
董事會函件
– 12 –
2.
訂立EPC合同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團始終積極且深度地融入國家戰略規劃佈局以及山東高速集團所構
建的多元發展生態體系。本集團持續看好中國經濟向好發展,積極融入清潔能
源領域的新發展格局,並積極推進中國政府根據二零三零年實現二氧化碳排
放峰值、二零六零年實現碳中和的「十四五」規劃大力支持的此領域項目。通過
在全國各地不斷拓展清潔能源市場,項目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將進一步提升本
集團及山高控股集團在山東市場的戰略佈局、業務領域及足跡。此舉不僅有助
於本集團及山高控股集團在新能源領域實現多元化業務組合的持續發展,還
將為未來擴闊本集團及山高控股集團的收益基礎,增強本集團及山高控股集
團的長期競爭力以及提高盈利能力。
III. 有關各方之資料
1.
本公司及本集團
本公司為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號:1250)。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本集團主要於中國從事
光伏發電業務、風力發電業務及清潔供暖業務之投資、開發、建設、運營及管
理。
2.
菏澤山高清潔能源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菏澤山高清潔能源為本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
司,主要從事發電業務、輸電業務、供(配)電業務;建設工程設計;建設工程施
工;新興能源技術研發;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太陽能發電技術服務;風
力發電技術服務;資源再生利用技術研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
術交流、技術轉讓及技術推廣。
董事會函件
– 13 –
3.
中能建安徽電建
中能建安徽電建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於最後實際可
行日期,其由(i)中國能源建設集團華東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為中國能源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01868及其H股於聯交
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996)之全資附屬公司)持有74.6813%的股權;及(ii)建
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上海證券交
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01939及其H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939)之全
資附屬公司)持有25.3187%的股權。中能建安徽電建主要從事電力、建築、市政
公用、公路、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等。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中
能建安徽電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IV.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EPC合同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條)超過25%但低於100%,EPC合同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
下之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申報、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無股東於EPC合同項下擬進
行之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因此,倘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尋求批准EPC合同項
下擬進行之交易,概無股東須放棄投票。
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日,山高控股(直接持有本公司1,279,878,252股股份,佔本
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56.97%)已根據上市規則第14.44條以股東書面批准的方式批
准EPC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以代替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案。因此,根據
上市規則第14.44條,本公司不會舉行股東大會批准EPC合同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董事會函件
– 14 –
V.
推薦建議
經考慮本通函所載理由,董事認為EPC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乃經公平磋
商後於本集團之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進行,且有關條款屬
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倘召開股東大會以批准EPC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董事(包括獨立非執
行董事)將建議股東投票贊成有關EPC合同之決議案。
VI. 其他資料
務請 閣下垂注本通函附錄所載的其他資料。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山高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康建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錄一
有關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15 –
1.
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作為參考,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三個年度各年的財務資料已於下列文件中披露,有關文件已分別刊載於聯交所網
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www.shneg.com.hk):
•
本公司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刊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年報(第88至196頁),可通過以下網址查閱: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6/0424/2026042403281_c.pdf
•
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刊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年報(第92至202頁),可通過以下網址查閱: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5/0425/2025042500126_c.pdf
•
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刊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年報(第88至199頁),可通過以下網址查閱: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4/0426/2024042600010_c.pdf
2.
債務聲明
債務及借款
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編製本債務聲明而言的最後
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有未償付的(i)有抵押及有擔保銀行貸款約人民幣5,563
百萬元,有抵押及無擔保銀行貸款約人民幣5,999百萬元;(ii)無抵押及有擔保
銀行貸款約人民幣814百萬元,無抵押及無擔保銀行貸款約人民幣7,336百萬
元;(iii)無抵押及無擔保公司債券本金總額人民幣3,000百萬元;(iv)有抵押及有
擔保租賃負債約人民幣378百萬元,有抵押及無擔保租賃負債約人民幣93百萬
元;(v)無抵押及無擔保租賃負債約人民幣834百萬元;及(vi)有抵押及有擔保其
他貸款約人民幣1,907百萬元,及有抵押及無擔保其他貸款約人民幣1,782百萬
元。
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本集團的有抵押╱擔保銀行及其他借貸以及融
資租賃安排項下的租賃負債由以下方式作抵押╱擔保:
(i)
以本集團若干物業、廠房及設備作抵押;
(ii)
以本集團若干貿易應收款項及合約資產作抵押;
附錄一
有關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16 –
(iii) 以本集團於若干附屬公司及一間聯營公司的股權作抵押;
(iv)
由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提供擔保。
已發出擔保
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本集團向一間聯營公司提供總額約人民幣4百萬
元的擔保。
或然負債
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本集團並無重大或然負債。
除上文所披露者及集團內公司間之負債外,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本
集團並無任何其他已發行及未償還、已授權或以其他方式設立但未發行之債
務證券或定期貸款,不論有擔保、無擔保、有抵押(不論由本公司或第三方提供
抵押)或無抵押,其他借款或屬借款性質之債務,包括銀行透支及承兌負債(日
常貿易票據除外)或承兌信貸或租購承擔、不論有擔保、無擔保、有抵押或無抵
押之借貸或債項、按揭、抵押、擔保或其他重大或然負債。
董事確認,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集團之債務及或然負債自二零二六年
七月五日起並無重大變動。
3.
本集團之營運資金聲明
董事認為,經計及本集團現時可得的財務資源(包括但不限於主要業務產生之
現金流量、可得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及現有銀行貸款以及其他借款工具),本集團將擁
有充足營運資金,以應付本集團自本通函日期起計至少未來十二個月之業務。本公
司已獲得上市規則第14.66(12)條規定之相關確認。
4.
重大不利變動
除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七日之盈利警告公告所披露者外,董事確
認,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團最近期已刊發經
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之編製日期)起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包括該日),本集團之財務
或經營狀況或前景並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
附錄一
有關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17 –
5.
EPC合同對本集團之盈利、資產及負債之影響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經審核綜合總資產及總負債分別約為
人民幣48,544.8百萬元及人民幣28,797.1百萬元。EPC合同項下的代價將由本集團的
內部資源及銀行借貸撥付。
於EPC合同項下的項目完成後,本集團總資產的金額預期將增加,有關增加由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減少所部分抵銷。由於EPC合同項下代價的資金需求,本集團
的總負債金額預期亦將增加。本集團預計EPC合同不會對本集團盈利產生直接的實
質性影響。
6.
本集團之財務及營業前景
本集團主要於中國從事光伏發電業務、風力發電業務及清潔供暖業務之投資、
開發、建設、運營及管理。
於二零二五年,本集團通過投資、開發、建造、營運及管理清潔能源發電站
項目穩步發展核心業務。電力銷售及提供委託經營服務的營業收入合計達人民幣
3,789.3百萬元(二零二四年:約人民幣3,720.6百萬元),較去年增加人民幣68.7百萬
元。本集團集中式光伏發電站所產生的電力銷售錄得營業收入約人民幣1,792.2百萬
元,佔本集團於二零二五年總營業收入的約40.7%。這表明集中式光伏發電業務依然
是本集團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持有53座
覆蓋中國13個省、2個自治區及1個直轄市的集中式光伏發電站,以及在澳大利亞南
澳懷阿拉(Whyalla)持有1座集中式光伏發電站已投入運營。這些光伏發電站的總併
網容量達到約2,603兆瓦,體現了本集團在新能源領域的持續發展和佈局。
於二零二五年,本集團風力發電站的電力銷售錄得營業收入約人民幣1,289.4百
萬元,相比去年同期約人民幣1,186.8百萬元,實現了營業收入的穩步提升。截至二零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持有並已投運20個風力發電站,覆蓋中國4個省及2
個自治區,總併網容量達約1,270兆瓦(二零二四年:約1,176兆瓦)。
附錄一
有關本集團之財務資料
– 18 –
展望二零二六年,中國電力行業將在「十五五」規劃的引領下穩步前行。根據中
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預測,二零二六年全社會用電量將達10.9至11.0萬億千瓦時,同比
增長5%至6%。全年新增發電裝機有望超過4億千瓦,其中新能源(風電、光伏)新增裝
機預計超過3億千瓦。屆時,太陽能發電裝機規模將歷史性地超過煤電,風電與太陽
能發電合計裝機佔比將達到總發電裝機的一半,煤電裝機比重則下降至31%左右。
這標誌著我國電力系統正式邁入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階段,對系統調節能力、市場
機制完善及新能源利用率(目標不低於90%)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集團將深刻把握行業發展的新趨勢、新特點,將「質量優先、效益為王、安
全為基、創新為要」的十六字方針貫穿於經營管理始終,堅定不移地執行「提風、穩
光、佈儲、拓水」的戰略方向。本集團確保前期儲備的超過1吉瓦的陸上風電項目在
「十五五」開局之年陸續開工建設並形成有效資產,迅速做大裝機規模,提升市場份
額。
本集團將持續大力推動數智化轉型,將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深度
融入電站運維、電力交易、項目管理、風險控制等各個業務環節,全面提升運營效率
和核心競爭力,以科技賦能企業發展。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