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4/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08-24 20:08:38时区推断·⟳ 抓取 08-24 20:11:45·⚡ 决策 08-25 00:15:04 +4h03m·63.8 天前
炬芯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落地
公告确认炬芯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落地,但激励计划草案、对象公示和股东会授权此前已披露,本次新增预期差不足,且股权激励本身不构成短线明确盈利或现金回报催化。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45 层 邮政编码 200031 电话: (86-21) 5404 9930 传真: (86-21) 5404
9931 关于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炬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炬芯科技”)的委…
不做 炬芯科技(688049.SH)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属于已授权激励计划的程序性落地,新增预期差和短线基本面弹性不足;直接载体扫描未发现更优交易载体,不做。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炬芯科技本次披露的核心事实是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105.80万股限制性股票,价格30.20元/股,法律意见确认程序合规。该事项相对7月草案和8月18日股东会授权只是执行落地,没有新增订单、业绩上修、回购注销或重大资本结构改善;直接载体扫描未发现除688049.SH外的可比直接交易产品。因此事件方向中性,风险收益不足,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2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有助于中长期员工约束,但本次披露主要是已授权计划的程序性执行。
- 授予105.80万股、价格30.20元/股未直接带来收入、利润、订单或现金回报增量。
主要风险
- 限制性股票可能带来摊销费用和一定潜在稀释,但公告未显示足以构成短线强净利空的新增损害。
- 若后续正式披露的考核目标显著超预期,才可能重新评估激励强度和中期基本面含义。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8-24 · 影响 weakens
公告仅确认首次授予条件成就和法律合规,未披露新增订单、业绩上修、回购注销或超预期考核结果。
检索:炬芯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是否带来新增业绩承诺或重大股东回报变化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和经验没有提供足以推翻中性判断的正向胜率,最终选择不做。
方向:常规股权激励首次授予落地属于程序性事件,缺少可迁移到短线涨幅的高相似外部先例。
涨幅量级:没有高相似、同市场、同相位且锚点干净的先例可用于设置可执行涨幅目标。
形态:经验约束显示A股盘后明牌公告不宜用集合竞价追高;本事件本身又缺少强新增预期差。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818 字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45 层 邮政编码 200031
电话: (86-21) 5404 9930 传真: (86-21) 5404 9931
关于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炬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炬芯科技”)的委托,就炬芯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炬芯科技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授予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
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炬芯科技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承办律师均不持有炬芯科技的股票,
与炬芯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
专业事项和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或做出
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或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报表、报告或计划及其数据、结论等
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炬芯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炬芯科技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
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
确性和有效性;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授予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等相关资料、查询公司公告信息并经公
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
序:
1、2026年7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2、2026年7月31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6年8月12日,
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单个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问
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
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
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
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
4、2026年8月19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
告,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7
月30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
共有5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5名激励对象在自
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的独
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时间、具体方案、考核指标等相关信息,与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知情后交易
公司股票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
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
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在
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
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6年8月24日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0.20元/股,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8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8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0.20元/股,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105.8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査意见(截至授予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8 月 2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
激励计划之日起六十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向 59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05.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20 元/股。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截至授予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经查验,本次激励计划的下述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54
号)、《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根据公司的确认、激励对象出具的相关声明、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及其他相关
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电话: (86-21) 5404 9930 传真: (86-21) 5404 9931
关于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炬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炬芯科技”)的委托,就炬芯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炬芯科技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授予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
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炬芯科技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承办律师均不持有炬芯科技的股票,
与炬芯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
专业事项和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或做出
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或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报表、报告或计划及其数据、结论等
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炬芯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炬芯科技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
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
确性和有效性;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授予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等相关资料、查询公司公告信息并经公
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
序:
1、2026年7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2、2026年7月31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6年8月12日,
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单个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问
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
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
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
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
4、2026年8月19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
告,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7
月30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
共有5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5名激励对象在自
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的独
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时间、具体方案、考核指标等相关信息,与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知情后交易
公司股票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
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
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在
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
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6年8月24日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0.20元/股,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8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8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0.20元/股,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105.8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査意见(截至授予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8 月 2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
激励计划之日起六十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向 59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05.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20 元/股。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截至授予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经查验,本次激励计划的下述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54
号)、《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根据公司的确认、激励对象出具的相关声明、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及其他相关
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