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潮资讯 CDN 前瞻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5/10不做原因:风险收益比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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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拟派2026年中期息并申请A/H股一般发行授权及调整H股募资用途
本次公告不是单一利好:分红提供现金回报,但一般发行授权保留未来稀释可能,募资用途调整和参股公司资助偏长期资本配置,缺少足以覆盖混合信息的短线预期差。
📄 原文巨潮资讯 CDN 前瞻↗ 原文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 下 如 對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閣 下 的 持 牌 證 券 商、銀 行 經 理、律 師、專 閣 下 如 已 將 名 下 的 中 偉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做 中伟新材(300919.SZ)
中伟新材(300919.SZ)本次是分红、潜在发行授权和募资用途调整的混合资本配置公告,缺少明确超预期利润或订单增量,次日不追。
不做 中伟新材H股(02579.HK)
中伟新材H股(2579.HK)同受分红和潜在发行授权影响,但短线方向不够单边,且募资用途调整兑现周期较长,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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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中伟新材盘后披露股东会通函,拟派2026年中期息每10股3.8元,同时申请不超过20%的A/H股一般发行授权,并调整H股募资用途至磷矿和磷系一体化项目。分红利好现金回报,但授权并非实际融资、募资调整也非即时订单或盈利确认,整体是混合资本配置事件;A股与H股正股均是直接载体,但当前没有足够正期望支持开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2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消息传播链
- CDN前瞻通道出现中伟新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函,披露分红、一般授权、财务资助和H股募资用途变更议案。市场反应:A股和港股均已收盘,连续交易不可成交。
关键理由
- 每10股派3.8元、测算派息人民币3.8556亿元,说明公司愿意提升中期现金回报。
- 不超过20%的A/H股一般发行授权当前只是授权,公告明确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暂无发行新股计划。
- 港币12.014亿元募资从韩国一期项目转向开阳磷矿及磷系一体化,体现战略重心调整,但兑现周期到2027至2029年底。
主要风险
- 若后续真正按一般授权发行A股或H股,发行价和折价可能造成每股权益稀释。
- 本次为盘后股东会通函,分红和授权均需股东会批准,短线更可能按明牌资本配置消化而非趋势性重估。
反向证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不足和经验检查共同压低仓位到不交易,避免把混合资本配置公告误当成单边利好。
方向:分红叠加一般授权和募资用途调整的复合资本配置事件缺少可直接迁移的高相似先例;方向不能只按分红利好判定。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先例可校准短线涨幅,不能给出可靠tp/sl并下单。
形态:A股盘后明牌公告经验提示不宜用集合竞价追高,尤其本次还含潜在稀释授权。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1,210 字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 下 如 對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閣 下 的 持 牌 證 券 商、銀 行 經 理、律 師、專
閣 下 如 已 將 名 下 的 中 偉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全 部 售 出 或 轉 讓,應 立 即 將 本 通 函 交 予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或 經 手 買 賣 或 轉 讓 的 銀 行、持 牌 證 券 商、註 冊 證 券 機 構 或 其 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轉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函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CNGR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中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2579)
(1) 關 於 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的 議 案;
(2) 關 於 增 發 公 司 A 股 或 H 股 股 份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議 案;
(3) 關 於 向 參 股 公 司 提 供 財 務 資 助 的 議 案;
(4) 關 於 變 更 H 股 募 集 資 金 使 用 用 途 的 議 案;
及
(5)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中 偉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2026 年 9 月 16 日(星 期 三)下 午 2 時 30 分 於 中 國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雨
花 區 運 達 中 央 廣 場 B 座 11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臨 時 股 東 會」),大 會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EGM-1 至 EGM-2 頁。
本 通 函 隨 附 臨 時 股 東 會 適 用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該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亦 刊 載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之 網 站
(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之 網 站 (www.cngrgf.com.cn)。
任 何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表 決 的 本 公 司 股 東(「股 東」)均 有 權 委 任 一 名 或 多 名 代 理 人 出 席,並 代 其
投 票。代 理 人 毋 須 為 股 東。倘 閣 下 有 意 委 任 代 理 人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代 閣 下 投 票,務 請 按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上 印 列 的 指 示 填 妥 隨 附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並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儘 快 交 回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
(只 供 H 股 股 東),且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最 遲 須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即 2026 年 9 月 15 日(星 期 二)下 午 2 時 30 分 前)或 其 任 何 續 會(視 情 況 而 定)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 以 來 人、來 函 或 傳 真 方 式 送 達。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就 任 何 股 份 的 聯 名 股 東,僅 有 在 股 東 名 冊 上 排 名 首 位 的 聯 名 股 東 有 權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有 關 股 份 的 股 票,並
收 取 本 公 司 的 通 告 或 其 他 文 件,而 任 何 送 達 上 述 人 士 的 通 告 應 被 視 為 已 送 達 有 關 股 份 的 所 有 聯 名 股 東。
任 何 聯 名 股 東 均 可 簽 署 代 表 委 任 表 格,惟 若 投 票 的 聯 名 股 東 多 於 一 人 不 論 是 親 自 或 由 代 表 作 出 的,須 被
接 受 為 代 表 其 餘 聯 名 股 東 的 唯 一 表 決。就 此 而 言,股 東 的 優 先 次 序 須 按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內 與 有 關 股 份 相
關 的 聯 名 股 東 排 名 先 後 而 定。
本 通 函 連 同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亦 刊 載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網 站 (http://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http://www.cngrgf.com.cn)。
2026年8月24日
目
錄
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預期時間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附錄一
-
關於向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公告 . . . . . . . . . . . . . . . . .
I-1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GM-1
–i–
釋
義
於 本 通 函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指 明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A 股」
指
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以人民幣交易的本公
司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A 股 股 東」
指
A股持有人
「公 司 章 程」
指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經 不 時 修 訂)
「聯 繫 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 事 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董 事 長」
指
董事長
「本 公 司」或「公 司」
指
中 偉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2014 年 9 月 15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A 股 及 H 股 分 別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股 份 代 號:300919)及 聯 交 所(股
份 代 號:2579)上 市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臨 時 股 東 會」
指
本 公 司 將 於 2026 年 9 月 16 日(星 期 三)下 午 2 時 30 分
於 中 國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雨 花 區 運 達 中 央 廣 場 B 座 11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的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本 集 團」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H 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以 港 元 認
購及買賣並於聯交所上市的普通股
「H 股 股 東」
指
H股持有人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
釋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義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香 港 上 市 規
則)的 第 三 方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指
2026 年 8 月 24 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期
「上 市 規 則」或
指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經 不
時 修 訂、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為 中 國 的 中 央 銀 行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僅 就 本 通
函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中 國 公 司 法》」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經 不 時 修 訂、補 充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修 改)
「利 潤 分 配」
指
建 議 每 10 股 派 發 現 金 紅 利 人 民 幣 3.8 元(含 稅)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法 定 貨 幣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資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普 通 股,
包括A股及H股
「股 東」
指
股份持有人
「深 圳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創 業 板 股 票 上 市 規 則(經 不 時 修
訂、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
「聯 交 所」或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
百分比
「香 港 聯 交 所」
「%」
–2–
預期時間表
利 潤 分 配(其 中 包 括)的 預 期 時 間 表 載 列 如 下:
有 關 利 潤 分 配:
事件
2026 年(香 港 時 間)
遞交H股過戶文件以符合資格出席
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的
最 後 時 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10 日(星 期 四)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為釐定有權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的
H股股東身份而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
過 戶 登 記 期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11 日(星 期 五)至
9 月 16 日(星 期 三)
交回臨時股東會代表
委 任 表 格 的 最 後 時 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15 日(星 期 二)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臨 時 股 東 會 日 期 及 時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16 日(星 期 三)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刊發臨時股東會
投 票 表 決 結 果 公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16 日(星 期 三)
就有關利潤分配按連權基準
買 賣 H 股 的 最 後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23 日(星 期 三)
就有關利潤分配按除權基準
買 賣 H 股 的 首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24 日(星 期 四)
遞交H股股份過戶文件以獲取
利 潤 分 配 資 格 的 最 後 時 限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25 日(星 期 五)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為釐定有權獲取利潤分配資格而暫停
辦 理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期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28 日(星 期 一)至
10 月 2 日(星 期 五)
釐定有權獲取利潤分配的
H 股 股 東 資 格 的 記 錄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28 日(星 期 一)
恢 復 辦 理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月 5 日(星 期 一)
(附 註)
支 付 利 潤 分 配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月 30 日(星 期 五)
附 註:本 通 函 時 間 表 列 出 有 關 利 潤 分 配 時 間 因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利 潤 分 配,因 此 日 期 或 期 限 僅
作 參 考,本 公 司 可 能 進 行 更 改。預 期 時 間 表 如 其 後 有 任 何 變 動,本 公 司 將 作 公 告 通
知 股 東。本 通 函 提 述 的 時 間 及 日 期 均 為 香 港 時 間 及 日 期。
–3–
董事會函件
CNGR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中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2579)
執 行 董 事:
中 國 註 冊 辦 事 處 及 總 部:
鄧 偉 明 先 生(董 事 長)
中國
陶吳先生
貴州省銅仁市
廖恆星先生
大龍經濟開發區
李衛華先生
2號幹道及1號幹道交匯處
劉興國先生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鄧競先生
香港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銅鑼灣
曹豐先生
希 慎 道 33 號
洪源先生
利園一期
蔣良興先生
19 樓 1915 室
黃斯穎女士
敬 啟 者:
(1) 關 於 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的 議 案;
(2) 關 於 增 發 公 司 A 股 或 H 股 股 份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議 案;
(3) 關 於 向 參 股 公 司 提 供 財 務 資 助 的 議 案;
(4) 關 於 變 更 H 股 募 集 資 金 使 用 用 途 的 議 案;
及
(5)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1.
緒言
本人代表董事會邀請
閣 下 出 席 將 於 2026 年 9 月 16 日(星 期 三)下 午 2 時 30 分
於 中 國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雨 花 區 運 達 中 央 廣 場 B 座 11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的 臨 時 股 東 會。
–4–
董事會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閣 下 發 出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並 提 供 所 有 合 理 所 需 之 資 料,以
便
閣 下 可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就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作 出 知 情 的 決 定。
2.
關 於 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的 議 案
本 公 司 於 2026 年 8 月 24 日 召 開 第 三 屆 董 事 會 第 五 次 會 議,會 議 審 議 通 過《關
於 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的 議 案》,具 體 情 況 如 下:
一、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基 本 情 況
根 據 公 司 2026 年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未 經 審 計 ), 公 司 2026 年 半 年 度 實
現 歸 屬 於 上 市 公 司 股 東 的 淨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1,302,895,789.76 元,母 公 司 實 現
淨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1,221,779,317.45 元, 截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可 供 分 配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6,551,707,995.86 元,母 公 司 可 供 分 配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3,312,805,644.27 元。按 照 母 公 司 與 合 併 報 表 中 可 供 分 配 利 潤 數 據 孰 低 原 則,
截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 司 可 供 分 配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3,312,805,644.27 元。
根 據《上 市 公 司 監 管 指 引 第 3 號-上 市 公 司 現 金 分 紅》《公 司 章 程》,為 更
好 地 回 報 廣 大 投 資 者,與 股 東 分 享 公 司 經 營 發 展 的 成 果,公 司 在 符 合 利 潤
分 配 原 則、保 證 公 司 正 常 經 營 和 長 遠 發 展 的 前 提 下,根 據 公 司 生 產 經 營 狀 況,
提 出 2026 年 中 期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如 下:
公司擬以實施分紅的股權登記日公司總股本扣除回購專戶中已回購股
份 後 的 總 股 數(以 下 簡 稱「總 股 數」)為 基 數,每 10 股 派 發 現 金 紅 利 人 民 幣 3.8
元(含 稅),不 進 行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股 本,不 送 紅 股。
若 以 本 通 函 披 露 日 的 總 股 本 剔 除 回 購 股 份 後1,014,633,340股 為 基 數 測 算,
共 計 派 發 現 金 股 利 人 民 幣 385,560,669.20 元(含 稅)。自 本 通 函 披 露 至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實 施 前,若 公 司 前 述 總 股 數 由 於 股 份 回 購、股 權 激 勵 行 權 等 情 形 而 發
生 變 化,公 司 將 按 照「分 配 比 例 不 變」的 原 則,相 應 調 整 分 配 總 額。
–5–
董事會函件
本 次 現 金 分 紅 來 源 為 公 司 自 有 資 金。股 息 將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和 宣 派,並
以 人 民 幣 分 派 予 境 內 股 東 及 參 與 滬 港 通 計 劃 的 投 資 者,以 港 元 分 派 予 海 外
股 東。港 元 股 息 的 匯 率 以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決 議 派 息 方 案 日 前 五 個
工 作 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佈 的 港 元 對 人 民 幣 平 均 中 間 價 折 算。
本 公 司 將 於 2026 年 10 月 30 日(星 期 五)向 於 2026 年 9 月 28 日(星 期 一)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 H 股 股 東 派 付 2026 年 中 期 股 息。有 關 利 潤 分 配 的 派 付 日 期
僅 供 參 考,須 待 股 東 批 准,並 可 能 由 本 公 司 作 出 調 整。如 有 任 何 該 等 變 更,
本 公 司 將 刊 發 公 告 通 知 股 東。
二、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的 合 法 性、合 規 性
本 次 利 潤 分 配 預 案 符 合《中 國 公 司 法》《上 市 公 司 監 管 指 引 第 3 號-上 市
公 司 現 金 分 紅》及《公 司 章 程》等 規 定,符 合 公 司 股 東 分 紅 回 報 規 劃 和 利 潤 分
配 政 策,有 利 於 全 體 股 東 共 享 公 司 經 營 成 果。本 次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符 合 公 司
未 來 經 營 發 展 的 需 要,具 備 合 法 性、合 規 性 及 合 理 性。
本 次 利 潤 分 配 預 案 披 露 前,公 司 按 照 法 律、法 規、規 範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制 度 的 有 關 規 定,嚴 格 控 制 內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範 圍,對 相 關 內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履 行 了 保 密 和 嚴 禁 內 幕 交 易 的 告 知 義 務,同 時 對 內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及 時 備 案,
防 止 內 幕 信 息 的 泄 露。
三、 履 行 的 審 議 程 序
1.
董事會審議情況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 司 召 開 第 三 屆 董 事 會 第 五 次 會 議,審 議 通 過《關
於 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的 議 案》,並 同 意 將 本 方 案 提 交 公 司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審 議。
2.
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意見
經 審 議,獨 立 董 事 認 為: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符 合《上 市 公 司
監 管 指 引 第 3 號-上 市 公 司 現 金 分 紅》《公 司 章 程》的 有 關 規 定,不 存 在
–6–
董事會函件
損 害 公 司 股 東 特 別 是 中 小 股 東 利 益 的 情 形,充 分 考 慮 公 司 實 際 情 況,
符 合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需 要。因 此,獨 立 董 事 一 致 同 意 本 次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H股股息稅項減免
A.
個人所得稅
根 據《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國 稅 發 [1993]045 號 文 件 廢 止 後 有 關 個 人
所 得 稅 徵 管 問 題 的 通 知》
(國 稅 函 [2011]348 號)的 規 定,扣 繳 義 務 人 將 就
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於香港發行股份取得的股息
及 紅 利 所 得,按「利 息、股 息 及 紅 利 所 得」項 目 代 扣 代 繳 個 人 所 得 稅。
當 境 內 非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於 香 港 發 行 股 份 時,其 境 外 居 民 個 人 股 東 將 根
據 中 國 與 其 居 民 身 份 所 在 國 家 簽 訂 的 稅 收 協 定 以 及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澳
門)的 稅 收 安 排 的 規 定 享 受 相 關 稅 項 優 惠。一 般 而 言,根 據 相 關 稅 收 協
定 及 稅 收 安 排 的 規 定,股 息 稅 率 為 10%。為 簡 化 稅 收 徵 管,當 於 香 港 發
行 股 份 的 境 內 非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分 配 股 息 及 紅 利 時,個 人 所 得 稅 一 般 按
10% 的 稅 率 代 扣 代 繳,無 需 申 請。倘 股 息 稅 率 不 屬 於 10%,則 適 用 以 下
規 定:(1) 對 於 來 自 簽 訂 稅 率 低 於 10% 的 稅 項 協 定 的 國 家 的 居 民,扣 繳
代 理 人 將 代 其 提 出 申 請 以 尋 求 享 有 相 關 協 定 優 惠 待 遇,經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批 准 後,將 退 還 多 扣 繳 的 稅 款;(2) 對 於 來 自 簽 訂 稅 率 高 於 10% 但 低
於 20% 的 稅 收 協 定 的 國 家 的 居 民,扣 繳 代 理 人 於 分 配 股 息 時 將 按 協 定
下 的 實 際 稅 率 代 扣 個 人 所 得 稅,無 需 申 請;(3) 對 於 來 自 無 稅 收 協 定 或
另 有 規 定 的 國 家 的 居 民,扣 繳 代 理 人 於 分 配 股 息 時 將 按 20% 的 稅 率 代
扣 個 人 所 得 稅。
B.
企業所得稅
根 據《關 於 中 國 居 民 企 業 向 境 外 H 股 非 居 民 企 業 股 東 派 發 股 息 代
扣 代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國 稅 函 [2008]897 號)的 規 定,當 中
–7–
董事會函件
國 居 民 企 業 向 境 外H股 非 居 民 企 業 股 東 分 配2008年 及 以 後 年 度 的 股 息 時,
其 將 按 10% 的 稅 率 代 扣 代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C.
深港通
對 於 通 過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投 資 本 公 司 H 股 的 境 內 投 資 者(包 括 企
業 及 個 人),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作 為 深 港 通
下 H 股 投 資 者 的 名 義 持 有 人,將 收 取 本 公 司 派 發 的 現 金 股 息,並 通 過
其 存 管 結 算 系 統 將 該 等 現 金 股 息 分 配 予 深 港 通 下 相 關 H 股 投 資 者。深
港 通 下 H 股 投 資 者 的 現 金 股 息 將 以 人 民 幣 支 付。根 據 財 政 部、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及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佈 的《關 於 深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財 稅 [2016]127 號)的 規 定:(1) H 股 公 司 將 就 通
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的中國內地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及紅
利 按 20% 的 稅 率 代 扣 個 人 所 得 稅;(2) 通 過 深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股份的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股息及紅利所得將參照個人投資者徵
收 個 人 所 得 稅;(3) H 股 公 司 將 不 會 就 通 過 深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的 中 國 內 地 企 業 投 資 者 的 股 息 及 紅 利 所 得 代 扣 稅 款,應 付 稅 款 由
企 業 自 行 繳 納。根 據 法 律 規 定,中 國 內 地 居 民 企 業 連 續 持 有 H 股 滿 12
個 月 取 得 的 股 息 及 紅 利 所 得 可 免 徵 企 業 所 得 稅。
深 港 通 投 資 者 的 記 錄 日 期、現 金 股 息 支 付 日 期 及 其 他 安 排 的 時 間
表 將 與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的 時 間 表 一 致。
D.
滬港通
對 於 通 過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投 資 本 公 司 H 股 股 票 的 境 內 投 資 者(包
括 企 業 和 個 人),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作 為 滬
港 通 H 股 投 資 者 名 義 持 有 人 接 收 本 公 司 派 發 的 現 金 紅 利,並 通 過 其 登
記 結 算 系 統 將 現 金 紅 利 派 發 至 相 關 滬 港 通 H 股 股 票 投 資 者。滬 港 通 H
股 股 票 投 資 者 的 現 金 紅 利 以 人 民 幣 派 發。根 據 中 國 財 政 部、國 家 稅 務
總 局、中 國 證 監 會《關 於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財 稅 [2014]81 號)的 規 定:(1) 對 內 地 個 人 投 資 者 通 過 滬
–8–
董事會函件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H 股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H 股 公 司 按 照 20% 的 稅
率 代 扣 個 人 所 得 稅;(2) 對 內 地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通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票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所 得,比 照 個 人 投 資 者 計 徵 個 人 所 得 稅;(3)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
利 所 得,H 股 公 司 不 代 扣 股 息 紅 利 所 得 稅 款,應 納 稅 款 由 企 業 自 行 申
報 繳 納。其 中,內 地 居 民 企 業 連 續 持 有 H 股 滿 12 個 月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所 得,依 法 免 徵 企 業 所 得 稅。滬 港 通 投 資 者 股 權 登 記 日、現 金 紅 利 派
發 日 等 時 間 安 排 與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一 致。
特別聲明
本 公 司 將 嚴 格 依 法 或 根 據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要 求,嚴 格 依 照 記 錄 日
的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名 冊 代 扣 代 繳 相 關 所 得 稅。對 於 任 何 因 股 東 身 份 未
及 時 確 定 或 確 定 不 准 而 提 出 的 任 何 要 求 及 對 代 扣 代 繳 安 排 的 爭 議,本
公 司 概 不 承 擔 責 任,亦 不 會 受 理。對 於 任 何 因 股 東 身 份 未 能 及 時 確 定
或 錯 誤 確 定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索 償 或 對 代 扣 代 繳 機 制 的 任 何 爭 議,本 公 司
概 不 負 責。
建議股東向彼等的稅務顧問諮詢有關持有及出售股份所涉及的
中 國、香 港 及 其 他 國 家(地 區)稅 務 影 響 的 意 見。
對 於 本 公 司 滬 港 通 及 深 港 通 H 股 股 東,本 公 司 將 通 過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登 記 結 算 系 統 將 2026 年 中 期 股 息 支 付 給 股 東。
–9–
董事會函件
利 潤 分 配 支 票 將 以 普 通 郵 遞 方 式 寄 予 享 有 利 潤 分 配 之 H 股 股 東,
郵 誤 風 險 由 彼 等 自 行 承 擔。如 屬 聯 名 持 股,利 潤 分 配 支 票 將 郵 遞 至 就
該 等 聯 名 持 有 股 份 在 H 股 股 東 名 冊 內 名 列 首 位 之 人 士。有 關 利 潤 分 配
相 關 日 期,請 參 閱 本 通 函「預 期 時 間 表」一 節。
上 述 決 議 案 已 於 2026 年 8 月 24 日 經 董 事 會 審 議 及 批 准,並 將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的 方 式 提 交 臨 時 股 東 會 由 股 東 審 議 及 批 准。
3.
關於增發公司A股或H股股份新一般性授權的議案
茲 提 述 日 期 為2026年4月28日 的2025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函(「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函」)
中 的 第 8.00 號 決 議 案,該 決 議 案 內 容 涉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行 使 權 力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置
不 超 過 公 司 已 發 行 A 股 或 H 股(不 包 括 庫 存 股 份)20% 的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權(「原 一 般
授 權」),於 2026 年 5 月 22 日 獲 股 東 批 准。
為 滿 足 公 司 潛 在 戰 略 佈 局 或 項 目 投 資 需 求、優 化 公 司 股 東 結 構 及 補 充 日 常
運 營 資 金 等,結 合 公 司 實 際 情 況,董 事 會 提 請 公 司 股 東 會 授 予 發 行 股 份 的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以 取 代 現 有 發 行 股 份 一 般 性 授 權,即 授 權 董 事 會 並 由 董 事 會 轉 授 權 董 事
長 及 其 授 權 人 士 決 定 單 獨 或 同 時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包 括 A 股 及 H 股,不 包 括 庫 存 股 份)20% 的 A 股 及╱或 H 股 或 可 轉 換 成 該 等 股 份
的 證 券、購 股 權、認 股 權 證 或 可 認 購 公 司 A 股 及╱或 H 股 的 類 似 權 利(「新 一 般 性 授
權」)。根 據 中 國 境 內 相 關 法 規 的 規 定,即 使 獲 得 新 一 般 性 授 權,若 發 行 A 股 股 份
仍 需 獲 得 股 東 會 批 准。具 體 授 權 如 下:
1.
一般及無條件授權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轉授權董事長及其授權人士決定
單 獨 或 同 時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A 股 及╱或 H 股 或 可 轉 換 成 該 等 股 份 的 證
券、購 股 權、認 股 權 證 或 可 認 購 公 司 A 股 及╱或 H 股 的 類 似 權 利(以 下 簡
稱「類 似 權 利」),及 決 定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新 股 或 類 似 權 利 的 條 款 及 條
件,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條 款:
(1)
擬 發 行 的 新 股 的 類 別 及 數 目;
(2)
新 股 的 定 價 方 式 及╱或 發 行 價 格(包 括 價 格 區 間);
– 10 –
董事會函件
(3)
開 始 及 結 束 發 行 的 日 期;
(4)
向 現 有 股 東 發 行 的 新 股 的 類 別 及 數 目;及╱或
(5)
作 出 或 授 予 可 能 需 要 行 使 該 等 權 利 的 售 股 建 議、協 議、購 股 選 擇
權、轉 股 權 或 其 他 相 關 權 利。
2.
董事會或董事長及其授權人士根據前述第一段所述新一般性授權決定
單 獨 或 同 時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不 論 是 否 根 據 購 股 選 擇 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的 A 股 股 份 及╱或 H 股 股 份 的 數 量(不 包 括 以 公 積 金 轉 增 股 本 的 方 式 發
行 的 股 份)不 得 超 過 公 司 於 本 議 案 獲 股 東 會 通 過 時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包 括 A 股 及 H 股,不 包 括 庫 存 股 份)的 20%。
3.
如董事會或董事長及其授權人士已於本議案第五段所述授權有效期內
決 定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A 股 及╱或 H 股 或 類 似 權 利,且 公 司 亦 在 授 權 有
效 期 內 取 得 監 管 部 門 的 相 關 批 准、許 可 或 登 記(如 適 用),則 公 司 董 事
會 或 董 事 長 及 其 授 權 人 士 可 在 該 等 批 准、許 可 或 登 記 確 認 之 有 效 期 內
完 成 相 關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等 工 作。
4.
授 權 董 事 會 或 董 事 長 及 其 授 權 人 士 根 據 適 用 法 律(包 括 但 不 限 於《中 國
公 司 法》
《香 港 上 市 規 則》及《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監 管 指 引 第 2
號-創 業 板 上 市 公 司 規 範 運 作(2026年 修 訂)》)取 得 所 有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或 監 管 機 構 的 批 准(如 適 用),行 使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5.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有 效 期 自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之 日 起 至 下 列 兩 者
中 較 早 的 日 期 止:
(1)
公 司 2026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結 束 之 日;或
(2)
公司股東於股東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議案所授予
董 事 會 的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之 日。
– 11 –
董事會函件
6.
授 權 董 事 會 或 董 事 長 及 其 授 權 人 士 批 准、簽 訂 及 作 出 或 促 使 簽 訂 及 作
出 其 認 為 與 根 據 上 文 所 述 行 使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而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任 何
新 股 股 份 有 關 的 所 有 文 件、契 約 及 事 宜、辦 理 必 要 手 續、採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行 動。
7.
授 權 董 事 會 或 董 事 長 及 其 授 權 人 士 在 新 股 配 發 時 及 發 行 完 成 後,根 據
公 司 新 股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方 式、種 類、數 目 和 新 股 配 發 及 發 行 完 成 時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的 實 際 情 況,增 加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並 對 公 司 章 程 做 出 適 當 及
必 要 的 修 訂。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合 共 1,014,633,340 股 股 份( 不 包 括
29,832,872 股 庫 存 A 股),其 中 包 括 104,225,400 股 H 股 及 910,407,940 股 A 股。在 新 一 般
授 權 獲 通 過 的 前 提 下,基 於 本 公 司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前 不 會 再 發 行 或 購 回 股 份,本 公
司 將 獲 准 於 該 決 議 通 過 當 日 發 行、配 發 及 處 理 最 多 202,926,668 股 股 份(包 括 A 股 及
H 股)
(不 包 括 庫 存 股 份)。除 擬 發 行 股 份 最 高 數 量 的 變 更 及 上 文 所 載 事 項 外,新 一
般 授 權 與 原 一 般 授 權 之 間 並 無 重 大 變 更。
董 事 會 將 按《中 國 公 司 法》及 其 他 不 時 修 訂 的 適 用 法 律 及 規 則,及 股 份 上 市
地 證 券 監 管 機 構 的 相 關 規 定,以 及 僅 於 獲 得 中 國 證 監 會 和 其 他 有 關 的 中 國 政 府
部 門 的 必 要 批 准 後 才 會 根 據 新 一 般 授 權 行 使 其 授 權。董 事 謹 此 表 明,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彼 等 並 無 計 劃 根 據 原 一 般 授 權 及 新 一 般 授 權 發 行 任 何 新 股。
董 事 會 相 信,授 予 董 事 會 發 行 新 一 般 授 權 以 發 行 新 股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最 佳 利 益。雖 然 現 時 不 可 能 事 先 預 計 在 何 種 特 定 情 況 下 董 事 會 認 為 適 合 發 行 股 份,
惟 此 舉 使 董 事 會 可 以 更 靈 活 地 把 握 任 何 可 能 出 現 的 機 會。關 於 增 發 公 司 A 股 或 H
股 股 份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議 案 已 於 2026 年 8 月 24 日 經 董 事 會 審 議 通 過,並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的 方 式 提 交,供 股 東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審 議 批 准。
– 12 –
董事會函件
4.
關於向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議案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6 年 8 月 24 日 的 海 外 監 管 公 告,內 容 有 關 向 其 參 股 公
司 PT Sinerai Setia Pratiwi(「SSP」)提 供 財 務 資 助 不 超 過 6.8 百 萬 美 元 或 等 值 人 民 幣,
以 滿 足 該 公 司 資 金 周 轉 及 經 營 資 金 需 求,強 化 煤 質 檢 測 與 源 頭 質 量 管 控,各 股 東(各
為 獨 立 第 三 方)按 其 於SSP的 持 股 比 例 提 供 資 助。上 述 財 務 資 助 的 有 效 期 為12個 月。
有 關 相 關 決 議 案 的 詳 情,請 參 閱 本 通 函 附 錄 一。為 免 生 疑 問,上 述 交 易 不 構
成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 項 下 須 予 披 露 的 交 易 或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A章 項 下
關 連 交 易。
上 述 決 議 案 已 於 2026 年 8 月 24 日 經 董 事 會 審 議 及 批 准,並 將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的
方 式 提 交 臨 時 股 東 會 由 股 東 審 議 及 批 准。
5.
關於變更H股募集資金使用用途的議案
茲 提 述 (i)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5 年 11 月 7 日 的 招 股 章 程(「招 股 章 程」),內 容 有 關
本 公 司 H 股(「H 股」)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及 全 球 發 售(「全 球 發 售」);(ii)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5 年 11 月 16 日 的 最 終 發 售 價 及 配 發 結 果 公 告(「配 發 結 果 公 告」);及 (iii)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有 關 穩 定 價 格 行 動、穩 定 價 格 期 結 束 及 超 額 配 股 權
失 效 的 公 告。
一、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基 本 情 況
本 公 司 按 最 終 發 售 價 每 股 H 股 34.00 港 元 發 行 104,225,400 股 H 股,H 股 於
2025 年 11 月 17 日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開 始 買 賣。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約 為
港 幣 3,543.7 百 萬 元;經 扣 除 承 銷 佣 金 及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後,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約 為 港 幣 3,432.6 百 萬 元(「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超 額 配 股 權 並 無 獲
行 使,並 已 於 2025 年 12 月 12 日 失 效,因 此 本 公 司 並 無 根 據 超 額 配 股 權 發 行 任
何 H 股。
– 13 –
董事會函件
截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本 公 司 已 累 計 動 用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約 港 幣
1,665.8 百 萬 元,剩 餘 未 動 用 所 得 款 項 約 為 港 幣 1,766.8 百 萬 元,詳 情 載 列 如 下:
擬定
截至
截至
用途佔
2026 年
2026 年
所得款項
6 月 30 日
6 月 30 日
已使用
未使用
金額
金額
(港 幣
百 萬 元)
(港 幣
百 萬 元)
(港 幣
百 萬 元)
1,201.4
–
1,201.4
514.9
349.0
165.9
淨額
資金用途
百分比
總金額
分項用途
(%)
擴大生產及供應鏈能力
35.0%
建設韓國生產基地第一期
項目以擴大鎳系材料產能
擴大生產及供應鏈能力
15.0%
建設及利用位於中國貴州
開陽的磷礦
擴大生產及供應鏈能力
50.0%
小計
1,716.3
349.0
1,367.3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研發及
25.0%
新能源電池材料研發
858.2
858.2
–
15.0%
推進綜合營運的數位化
514.8
115.2
399.6
40.0%
小計
1,373.0
973.4
399.6
營運資金及其他一般企業用途
10.0%
–
343.3
343.3
–
合計
100.0%
總計
3,432.6
1,665.8
1,766.8
數字化推進
註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研發及
數字化推進
註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研發及
數字化推進
註
註: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已 提 前 動 用,此 乃 由 於 項 目 建 設 時 間 表 有 所 調 整 所 致。上
表 內 總 額 與 各 數 額 總 和 之 間 的 任 何 差 異,乃 因 四 捨 五 入 所 致。
– 14 –
董事會函件
二、 建 議 變 更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誠 如 招 股 章 程 所 披 露, 按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發 售 價 範 圍 中 位 數 每 股 H 股
35.90 港 元 計 算,本 公 司 原 預 計 將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的 約 35.0% 或 港
幣1,269.8百 萬 元 用 於 建 設 韓 國 生 產 基 地 第 一 期 項 目,以 擴 大 鎳 系 材 料 產 能(「韓
國 一 期 項 目」)。根 據 最 終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按 相 同 比 例 計 算,韓 國
一 期 項 目 實 際 獲 分 配 約 港 幣 1,201.4 百 萬 元。
董 事 會 建 議 對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擬 定 用 途 作 出 調 整,擬 將 原 分 配
用 於 韓 國 一 期 項 目 的 港 幣 1,201.4 百 萬 元 重 新 分 配 港 幣 438.3 百 萬 元 至 建 設 及
利 用 位 於 中 國 貴 州 開 陽 的 磷 礦 項 目(「開 陽 磷 礦 項 目」),港 幣 143.1 百 萬 元 至
新 募 投 項 目 磷 系 一 體 化 產 業 三 期 項 目 一 階 段,港 幣 238.5 百 萬 元 至 磷 系 一 體
化 產 業 三 期 項 目 二 階 段,以 及 港 幣 381.5 百 萬 元 至 磷 系 一 體 化 產 業 三 期 項 目
三 階 段(磷 系 一 體 化 產 業 三 期 一 至 三 階 段 統 稱 為「磷 系 一 體 化 產 業 三 期 項 目」)
(「建 議 變 更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 15 –
董事會函件
建 議 變 更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所得款項淨額經變更
H股全球發售所得
款項用途後的分配
招股章程所述所得款項
淨額的原定用途
截至
2026年
6月30日
未使用 擬調整
金額
金額
百分比
(港幣 (港幣
(%) 百萬元) 百萬元)
資金用途
分項用途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建設韓國生產基
地第一期項目
以擴大鎳系材
料產能
1,201.4
35%
1,201.4
(1,201.4)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建設及利用位於
中國貴州開陽
的磷礦
磷系一體化產業
三期一階段
514.9
15%
165.9
438.3
0
0%
0
143.1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 16 –
擬調整詳情
擬調整至建設及
利用位於中國
貴州開陽的磷
礦以及磷系一
體化產業三期
由建設韓國一期
項目調整至本
項目
由建設韓國一期
項目調整至本
項目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變更後
未使用
百分比
金額
(港幣
(%) 百萬元)
剩餘
未使用金額
的預期使用
時間
0
0%
0
–
953.2
27.8%
604.2
於2029年底前
143.1
4.2%
143.1
於2027年底前
董事會函件
所得款項淨額經變更
H股全球發售所得
款項用途後的分配
招股章程所述所得款項
淨額的原定用途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截至
2026年
6月30日
未使用 擬調整
金額
金額
百分比
(港幣 (港幣
(%) 百萬元) 百萬元)
變更後
未使用
百分比
金額
(港幣
(%) 百萬元)
剩餘
未使用金額
的預期使用
時間
擬調整詳情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238.5
6.9%
238.5
於2028年底前
381.5
11.1%
381.5
於2027年底前
–
由建設韓國一期
項目調整至本
項目
由建設韓國一期
項目調整至本
項目
–
1,716.3
50%
1,367.3
–
0
–
–
858.2
25%
0
已提前動用
15%
399.6
–
–
514.8
15%
399.6
於2027年底前
40%
399.6
–
–
1,373.0
40%
399.6
–
資金用途
分項用途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磷系一體化產業
三期二階段
0
0%
0
238.5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磷系一體化產業
三期三階段
0
0%
0
381.5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
研發及推進數字化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
研發及推進數字化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
研發及推進數字化
小計
1,716.3
50%
1,367.3
新能源電池材料
研發
推進綜合營運的
數字化
小計
858.2
25%
514.8
1,373.0
– 17 –
董事會函件
所得款項淨額經變更
H股全球發售所得
款項用途後的分配
招股章程所述所得款項
淨額的原定用途
資金用途
分項用途
營運資金及
其他一般企業用途
–
合計
註: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截至
2026年
6月30日
未使用 擬調整
金額
金額
百分比
(港幣 (港幣
(%) 百萬元) 百萬元)
擬調整詳情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變更後
未使用
百分比
金額
(港幣
(%) 百萬元)
343.3
10%
0
–
–
343.3
10%
0
3,432.6
100%
1,766.8
–
–
3,432.6
100%
1,766.8
剩餘
未使用金額
的預期使用
時間
已提前動用
–
上 表 內 總 額 與 各 數 額 總 和 之 間 的 任 何 差 異,乃 因 四 捨 五 入 所 致。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產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及 匯 兌 收 益 等 其 他 結 餘 收 入,
將 投 入 本 集 團 日 常 活 動 中。
除 上 述 變 更 外,首 次 公 開 發 售 H 股 所 得 款 項 擬 定 用 途 概 無 其 他 變 動。
三、 建 議 變 更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的 理 由 及 裨 益
受 全 球 動 力 電 池 行 業 結 構 性 變 化 影 響,動 力 電 池 市 場 呈 現 多 元 技 術 並
存 的 增 長 格 局。其 中 三 元 材 料 憑 借 優 異 的 能 量 密 度 優 勢,穩 固 佔 據 中 高 端
乘 用 車 動 力 電 池 核 心 市 場,維 持 穩 定 的 市 場 需 求 與 發 展 空 間;與 此 同 時,磷
系 材 料 憑 藉 成 本、安 全 性、循 環 壽 命 的 綜 合 競 爭 優 勢,除 動 力 電 池 領 域 持 續
滲 透 外,受 益 於 全 球 儲 能 產 業 的 高 速 發 展,市 場 增 長 潛 力 與 想 象 空 間 大 幅
– 18 –
請即處理
閣 下 如 對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閣 下 的 持 牌 證 券 商、銀 行 經 理、律 師、專
閣 下 如 已 將 名 下 的 中 偉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全 部 售 出 或 轉 讓,應 立 即 將 本 通 函 交 予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或 經 手 買 賣 或 轉 讓 的 銀 行、持 牌 證 券 商、註 冊 證 券 機 構 或 其 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轉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函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CNGR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中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2579)
(1) 關 於 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的 議 案;
(2) 關 於 增 發 公 司 A 股 或 H 股 股 份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議 案;
(3) 關 於 向 參 股 公 司 提 供 財 務 資 助 的 議 案;
(4) 關 於 變 更 H 股 募 集 資 金 使 用 用 途 的 議 案;
及
(5)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中 偉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謹 訂 於 2026 年 9 月 16 日(星 期 三)下 午 2 時 30 分 於 中 國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雨
花 區 運 達 中 央 廣 場 B 座 11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臨 時 股 東 會」),大 會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EGM-1 至 EGM-2 頁。
本 通 函 隨 附 臨 時 股 東 會 適 用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該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亦 刊 載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之 網 站
(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之 網 站 (www.cngrgf.com.cn)。
任 何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表 決 的 本 公 司 股 東(「股 東」)均 有 權 委 任 一 名 或 多 名 代 理 人 出 席,並 代 其
投 票。代 理 人 毋 須 為 股 東。倘 閣 下 有 意 委 任 代 理 人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代 閣 下 投 票,務 請 按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上 印 列 的 指 示 填 妥 隨 附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並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儘 快 交 回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
(只 供 H 股 股 東),且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最 遲 須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即 2026 年 9 月 15 日(星 期 二)下 午 2 時 30 分 前)或 其 任 何 續 會(視 情 況 而 定)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 以 來 人、來 函 或 傳 真 方 式 送 達。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就 任 何 股 份 的 聯 名 股 東,僅 有 在 股 東 名 冊 上 排 名 首 位 的 聯 名 股 東 有 權 向 本 公 司 收 取 有 關 股 份 的 股 票,並
收 取 本 公 司 的 通 告 或 其 他 文 件,而 任 何 送 達 上 述 人 士 的 通 告 應 被 視 為 已 送 達 有 關 股 份 的 所 有 聯 名 股 東。
任 何 聯 名 股 東 均 可 簽 署 代 表 委 任 表 格,惟 若 投 票 的 聯 名 股 東 多 於 一 人 不 論 是 親 自 或 由 代 表 作 出 的,須 被
接 受 為 代 表 其 餘 聯 名 股 東 的 唯 一 表 決。就 此 而 言,股 東 的 優 先 次 序 須 按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內 與 有 關 股 份 相
關 的 聯 名 股 東 排 名 先 後 而 定。
本 通 函 連 同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亦 刊 載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網 站 (http://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http://www.cngrgf.com.cn)。
2026年8月24日
目
錄
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預期時間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附錄一
-
關於向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公告 . . . . . . . . . . . . . . . . .
I-1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GM-1
–i–
釋
義
於 本 通 函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指 明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A 股」
指
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以人民幣交易的本公
司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A 股 股 東」
指
A股持有人
「公 司 章 程」
指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經 不 時 修 訂)
「聯 繫 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 事 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董 事 長」
指
董事長
「本 公 司」或「公 司」
指
中 偉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2014 年 9 月 15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A 股 及 H 股 分 別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股 份 代 號:300919)及 聯 交 所(股
份 代 號:2579)上 市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臨 時 股 東 會」
指
本 公 司 將 於 2026 年 9 月 16 日(星 期 三)下 午 2 時 30 分
於 中 國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雨 花 區 運 達 中 央 廣 場 B 座 11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的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本 集 團」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H 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以 港 元 認
購及買賣並於聯交所上市的普通股
「H 股 股 東」
指
H股持有人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
釋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義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香 港 上 市 規
則)的 第 三 方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指
2026 年 8 月 24 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期
「上 市 規 則」或
指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經 不
時 修 訂、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為 中 國 的 中 央 銀 行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僅 就 本 通
函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中 國 公 司 法》」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經 不 時 修 訂、補 充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修 改)
「利 潤 分 配」
指
建 議 每 10 股 派 發 現 金 紅 利 人 民 幣 3.8 元(含 稅)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法 定 貨 幣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資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普 通 股,
包括A股及H股
「股 東」
指
股份持有人
「深 圳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創 業 板 股 票 上 市 規 則(經 不 時 修
訂、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
「聯 交 所」或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
百分比
「香 港 聯 交 所」
「%」
–2–
預期時間表
利 潤 分 配(其 中 包 括)的 預 期 時 間 表 載 列 如 下:
有 關 利 潤 分 配:
事件
2026 年(香 港 時 間)
遞交H股過戶文件以符合資格出席
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的
最 後 時 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10 日(星 期 四)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為釐定有權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的
H股股東身份而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
過 戶 登 記 期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11 日(星 期 五)至
9 月 16 日(星 期 三)
交回臨時股東會代表
委 任 表 格 的 最 後 時 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15 日(星 期 二)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臨 時 股 東 會 日 期 及 時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16 日(星 期 三)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刊發臨時股東會
投 票 表 決 結 果 公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16 日(星 期 三)
就有關利潤分配按連權基準
買 賣 H 股 的 最 後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23 日(星 期 三)
就有關利潤分配按除權基準
買 賣 H 股 的 首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24 日(星 期 四)
遞交H股股份過戶文件以獲取
利 潤 分 配 資 格 的 最 後 時 限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25 日(星 期 五)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為釐定有權獲取利潤分配資格而暫停
辦 理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期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28 日(星 期 一)至
10 月 2 日(星 期 五)
釐定有權獲取利潤分配的
H 股 股 東 資 格 的 記 錄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月 28 日(星 期 一)
恢 復 辦 理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月 5 日(星 期 一)
(附 註)
支 付 利 潤 分 配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月 30 日(星 期 五)
附 註:本 通 函 時 間 表 列 出 有 關 利 潤 分 配 時 間 因 須 經 股 東 批 准 利 潤 分 配,因 此 日 期 或 期 限 僅
作 參 考,本 公 司 可 能 進 行 更 改。預 期 時 間 表 如 其 後 有 任 何 變 動,本 公 司 將 作 公 告 通
知 股 東。本 通 函 提 述 的 時 間 及 日 期 均 為 香 港 時 間 及 日 期。
–3–
董事會函件
CNGR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中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2579)
執 行 董 事:
中 國 註 冊 辦 事 處 及 總 部:
鄧 偉 明 先 生(董 事 長)
中國
陶吳先生
貴州省銅仁市
廖恆星先生
大龍經濟開發區
李衛華先生
2號幹道及1號幹道交匯處
劉興國先生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鄧競先生
香港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銅鑼灣
曹豐先生
希 慎 道 33 號
洪源先生
利園一期
蔣良興先生
19 樓 1915 室
黃斯穎女士
敬 啟 者:
(1) 關 於 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的 議 案;
(2) 關 於 增 發 公 司 A 股 或 H 股 股 份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議 案;
(3) 關 於 向 參 股 公 司 提 供 財 務 資 助 的 議 案;
(4) 關 於 變 更 H 股 募 集 資 金 使 用 用 途 的 議 案;
及
(5)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1.
緒言
本人代表董事會邀請
閣 下 出 席 將 於 2026 年 9 月 16 日(星 期 三)下 午 2 時 30 分
於 中 國 湖 南 省 長 沙 市 雨 花 區 運 達 中 央 廣 場 B 座 11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的 臨 時 股 東 會。
–4–
董事會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閣 下 發 出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並 提 供 所 有 合 理 所 需 之 資 料,以
便
閣 下 可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就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作 出 知 情 的 決 定。
2.
關 於 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的 議 案
本 公 司 於 2026 年 8 月 24 日 召 開 第 三 屆 董 事 會 第 五 次 會 議,會 議 審 議 通 過《關
於 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的 議 案》,具 體 情 況 如 下:
一、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基 本 情 況
根 據 公 司 2026 年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未 經 審 計 ), 公 司 2026 年 半 年 度 實
現 歸 屬 於 上 市 公 司 股 東 的 淨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1,302,895,789.76 元,母 公 司 實 現
淨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1,221,779,317.45 元, 截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合 併 報 表
可 供 分 配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6,551,707,995.86 元,母 公 司 可 供 分 配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3,312,805,644.27 元。按 照 母 公 司 與 合 併 報 表 中 可 供 分 配 利 潤 數 據 孰 低 原 則,
截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 司 可 供 分 配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3,312,805,644.27 元。
根 據《上 市 公 司 監 管 指 引 第 3 號-上 市 公 司 現 金 分 紅》《公 司 章 程》,為 更
好 地 回 報 廣 大 投 資 者,與 股 東 分 享 公 司 經 營 發 展 的 成 果,公 司 在 符 合 利 潤
分 配 原 則、保 證 公 司 正 常 經 營 和 長 遠 發 展 的 前 提 下,根 據 公 司 生 產 經 營 狀 況,
提 出 2026 年 中 期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如 下:
公司擬以實施分紅的股權登記日公司總股本扣除回購專戶中已回購股
份 後 的 總 股 數(以 下 簡 稱「總 股 數」)為 基 數,每 10 股 派 發 現 金 紅 利 人 民 幣 3.8
元(含 稅),不 進 行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股 本,不 送 紅 股。
若 以 本 通 函 披 露 日 的 總 股 本 剔 除 回 購 股 份 後1,014,633,340股 為 基 數 測 算,
共 計 派 發 現 金 股 利 人 民 幣 385,560,669.20 元(含 稅)。自 本 通 函 披 露 至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實 施 前,若 公 司 前 述 總 股 數 由 於 股 份 回 購、股 權 激 勵 行 權 等 情 形 而 發
生 變 化,公 司 將 按 照「分 配 比 例 不 變」的 原 則,相 應 調 整 分 配 總 額。
–5–
董事會函件
本 次 現 金 分 紅 來 源 為 公 司 自 有 資 金。股 息 將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和 宣 派,並
以 人 民 幣 分 派 予 境 內 股 東 及 參 與 滬 港 通 計 劃 的 投 資 者,以 港 元 分 派 予 海 外
股 東。港 元 股 息 的 匯 率 以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決 議 派 息 方 案 日 前 五 個
工 作 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佈 的 港 元 對 人 民 幣 平 均 中 間 價 折 算。
本 公 司 將 於 2026 年 10 月 30 日(星 期 五)向 於 2026 年 9 月 28 日(星 期 一)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 H 股 股 東 派 付 2026 年 中 期 股 息。有 關 利 潤 分 配 的 派 付 日 期
僅 供 參 考,須 待 股 東 批 准,並 可 能 由 本 公 司 作 出 調 整。如 有 任 何 該 等 變 更,
本 公 司 將 刊 發 公 告 通 知 股 東。
二、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的 合 法 性、合 規 性
本 次 利 潤 分 配 預 案 符 合《中 國 公 司 法》《上 市 公 司 監 管 指 引 第 3 號-上 市
公 司 現 金 分 紅》及《公 司 章 程》等 規 定,符 合 公 司 股 東 分 紅 回 報 規 劃 和 利 潤 分
配 政 策,有 利 於 全 體 股 東 共 享 公 司 經 營 成 果。本 次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符 合 公 司
未 來 經 營 發 展 的 需 要,具 備 合 法 性、合 規 性 及 合 理 性。
本 次 利 潤 分 配 預 案 披 露 前,公 司 按 照 法 律、法 規、規 範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制 度 的 有 關 規 定,嚴 格 控 制 內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範 圍,對 相 關 內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履 行 了 保 密 和 嚴 禁 內 幕 交 易 的 告 知 義 務,同 時 對 內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及 時 備 案,
防 止 內 幕 信 息 的 泄 露。
三、 履 行 的 審 議 程 序
1.
董事會審議情況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 司 召 開 第 三 屆 董 事 會 第 五 次 會 議,審 議 通 過《關
於 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的 議 案》,並 同 意 將 本 方 案 提 交 公 司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審 議。
2.
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意見
經 審 議,獨 立 董 事 認 為:公 司 2026 年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符 合《上 市 公 司
監 管 指 引 第 3 號-上 市 公 司 現 金 分 紅》《公 司 章 程》的 有 關 規 定,不 存 在
–6–
董事會函件
損 害 公 司 股 東 特 別 是 中 小 股 東 利 益 的 情 形,充 分 考 慮 公 司 實 際 情 況,
符 合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需 要。因 此,獨 立 董 事 一 致 同 意 本 次 中 期 分 紅 方 案。
H股股息稅項減免
A.
個人所得稅
根 據《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國 稅 發 [1993]045 號 文 件 廢 止 後 有 關 個 人
所 得 稅 徵 管 問 題 的 通 知》
(國 稅 函 [2011]348 號)的 規 定,扣 繳 義 務 人 將 就
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於香港發行股份取得的股息
及 紅 利 所 得,按「利 息、股 息 及 紅 利 所 得」項 目 代 扣 代 繳 個 人 所 得 稅。
當 境 內 非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於 香 港 發 行 股 份 時,其 境 外 居 民 個 人 股 東 將 根
據 中 國 與 其 居 民 身 份 所 在 國 家 簽 訂 的 稅 收 協 定 以 及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澳
門)的 稅 收 安 排 的 規 定 享 受 相 關 稅 項 優 惠。一 般 而 言,根 據 相 關 稅 收 協
定 及 稅 收 安 排 的 規 定,股 息 稅 率 為 10%。為 簡 化 稅 收 徵 管,當 於 香 港 發
行 股 份 的 境 內 非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分 配 股 息 及 紅 利 時,個 人 所 得 稅 一 般 按
10% 的 稅 率 代 扣 代 繳,無 需 申 請。倘 股 息 稅 率 不 屬 於 10%,則 適 用 以 下
規 定:(1) 對 於 來 自 簽 訂 稅 率 低 於 10% 的 稅 項 協 定 的 國 家 的 居 民,扣 繳
代 理 人 將 代 其 提 出 申 請 以 尋 求 享 有 相 關 協 定 優 惠 待 遇,經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批 准 後,將 退 還 多 扣 繳 的 稅 款;(2) 對 於 來 自 簽 訂 稅 率 高 於 10% 但 低
於 20% 的 稅 收 協 定 的 國 家 的 居 民,扣 繳 代 理 人 於 分 配 股 息 時 將 按 協 定
下 的 實 際 稅 率 代 扣 個 人 所 得 稅,無 需 申 請;(3) 對 於 來 自 無 稅 收 協 定 或
另 有 規 定 的 國 家 的 居 民,扣 繳 代 理 人 於 分 配 股 息 時 將 按 20% 的 稅 率 代
扣 個 人 所 得 稅。
B.
企業所得稅
根 據《關 於 中 國 居 民 企 業 向 境 外 H 股 非 居 民 企 業 股 東 派 發 股 息 代
扣 代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國 稅 函 [2008]897 號)的 規 定,當 中
–7–
董事會函件
國 居 民 企 業 向 境 外H股 非 居 民 企 業 股 東 分 配2008年 及 以 後 年 度 的 股 息 時,
其 將 按 10% 的 稅 率 代 扣 代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C.
深港通
對 於 通 過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投 資 本 公 司 H 股 的 境 內 投 資 者(包 括 企
業 及 個 人),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作 為 深 港 通
下 H 股 投 資 者 的 名 義 持 有 人,將 收 取 本 公 司 派 發 的 現 金 股 息,並 通 過
其 存 管 結 算 系 統 將 該 等 現 金 股 息 分 配 予 深 港 通 下 相 關 H 股 投 資 者。深
港 通 下 H 股 投 資 者 的 現 金 股 息 將 以 人 民 幣 支 付。根 據 財 政 部、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及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佈 的《關 於 深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財 稅 [2016]127 號)的 規 定:(1) H 股 公 司 將 就 通
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的中國內地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及紅
利 按 20% 的 稅 率 代 扣 個 人 所 得 稅;(2) 通 過 深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股份的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股息及紅利所得將參照個人投資者徵
收 個 人 所 得 稅;(3) H 股 公 司 將 不 會 就 通 過 深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的 中 國 內 地 企 業 投 資 者 的 股 息 及 紅 利 所 得 代 扣 稅 款,應 付 稅 款 由
企 業 自 行 繳 納。根 據 法 律 規 定,中 國 內 地 居 民 企 業 連 續 持 有 H 股 滿 12
個 月 取 得 的 股 息 及 紅 利 所 得 可 免 徵 企 業 所 得 稅。
深 港 通 投 資 者 的 記 錄 日 期、現 金 股 息 支 付 日 期 及 其 他 安 排 的 時 間
表 將 與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的 時 間 表 一 致。
D.
滬港通
對 於 通 過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投 資 本 公 司 H 股 股 票 的 境 內 投 資 者(包
括 企 業 和 個 人),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作 為 滬
港 通 H 股 投 資 者 名 義 持 有 人 接 收 本 公 司 派 發 的 現 金 紅 利,並 通 過 其 登
記 結 算 系 統 將 現 金 紅 利 派 發 至 相 關 滬 港 通 H 股 股 票 投 資 者。滬 港 通 H
股 股 票 投 資 者 的 現 金 紅 利 以 人 民 幣 派 發。根 據 中 國 財 政 部、國 家 稅 務
總 局、中 國 證 監 會《關 於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財 稅 [2014]81 號)的 規 定:(1) 對 內 地 個 人 投 資 者 通 過 滬
–8–
董事會函件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H 股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H 股 公 司 按 照 20% 的 稅
率 代 扣 個 人 所 得 稅;(2) 對 內 地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通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票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所 得,比 照 個 人 投 資 者 計 徵 個 人 所 得 稅;(3)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
利 所 得,H 股 公 司 不 代 扣 股 息 紅 利 所 得 稅 款,應 納 稅 款 由 企 業 自 行 申
報 繳 納。其 中,內 地 居 民 企 業 連 續 持 有 H 股 滿 12 個 月 取 得 的 股 息 紅 利
所 得,依 法 免 徵 企 業 所 得 稅。滬 港 通 投 資 者 股 權 登 記 日、現 金 紅 利 派
發 日 等 時 間 安 排 與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一 致。
特別聲明
本 公 司 將 嚴 格 依 法 或 根 據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要 求,嚴 格 依 照 記 錄 日
的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名 冊 代 扣 代 繳 相 關 所 得 稅。對 於 任 何 因 股 東 身 份 未
及 時 確 定 或 確 定 不 准 而 提 出 的 任 何 要 求 及 對 代 扣 代 繳 安 排 的 爭 議,本
公 司 概 不 承 擔 責 任,亦 不 會 受 理。對 於 任 何 因 股 東 身 份 未 能 及 時 確 定
或 錯 誤 確 定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索 償 或 對 代 扣 代 繳 機 制 的 任 何 爭 議,本 公 司
概 不 負 責。
建議股東向彼等的稅務顧問諮詢有關持有及出售股份所涉及的
中 國、香 港 及 其 他 國 家(地 區)稅 務 影 響 的 意 見。
對 於 本 公 司 滬 港 通 及 深 港 通 H 股 股 東,本 公 司 將 通 過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登 記 結 算 系 統 將 2026 年 中 期 股 息 支 付 給 股 東。
–9–
董事會函件
利 潤 分 配 支 票 將 以 普 通 郵 遞 方 式 寄 予 享 有 利 潤 分 配 之 H 股 股 東,
郵 誤 風 險 由 彼 等 自 行 承 擔。如 屬 聯 名 持 股,利 潤 分 配 支 票 將 郵 遞 至 就
該 等 聯 名 持 有 股 份 在 H 股 股 東 名 冊 內 名 列 首 位 之 人 士。有 關 利 潤 分 配
相 關 日 期,請 參 閱 本 通 函「預 期 時 間 表」一 節。
上 述 決 議 案 已 於 2026 年 8 月 24 日 經 董 事 會 審 議 及 批 准,並 將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的 方 式 提 交 臨 時 股 東 會 由 股 東 審 議 及 批 准。
3.
關於增發公司A股或H股股份新一般性授權的議案
茲 提 述 日 期 為2026年4月28日 的2025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函(「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函」)
中 的 第 8.00 號 決 議 案,該 決 議 案 內 容 涉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行 使 權 力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置
不 超 過 公 司 已 發 行 A 股 或 H 股(不 包 括 庫 存 股 份)20% 的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權(「原 一 般
授 權」),於 2026 年 5 月 22 日 獲 股 東 批 准。
為 滿 足 公 司 潛 在 戰 略 佈 局 或 項 目 投 資 需 求、優 化 公 司 股 東 結 構 及 補 充 日 常
運 營 資 金 等,結 合 公 司 實 際 情 況,董 事 會 提 請 公 司 股 東 會 授 予 發 行 股 份 的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以 取 代 現 有 發 行 股 份 一 般 性 授 權,即 授 權 董 事 會 並 由 董 事 會 轉 授 權 董 事
長 及 其 授 權 人 士 決 定 單 獨 或 同 時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包 括 A 股 及 H 股,不 包 括 庫 存 股 份)20% 的 A 股 及╱或 H 股 或 可 轉 換 成 該 等 股 份
的 證 券、購 股 權、認 股 權 證 或 可 認 購 公 司 A 股 及╱或 H 股 的 類 似 權 利(「新 一 般 性 授
權」)。根 據 中 國 境 內 相 關 法 規 的 規 定,即 使 獲 得 新 一 般 性 授 權,若 發 行 A 股 股 份
仍 需 獲 得 股 東 會 批 准。具 體 授 權 如 下:
1.
一般及無條件授權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轉授權董事長及其授權人士決定
單 獨 或 同 時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A 股 及╱或 H 股 或 可 轉 換 成 該 等 股 份 的 證
券、購 股 權、認 股 權 證 或 可 認 購 公 司 A 股 及╱或 H 股 的 類 似 權 利(以 下 簡
稱「類 似 權 利」),及 決 定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新 股 或 類 似 權 利 的 條 款 及 條
件,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條 款:
(1)
擬 發 行 的 新 股 的 類 別 及 數 目;
(2)
新 股 的 定 價 方 式 及╱或 發 行 價 格(包 括 價 格 區 間);
– 10 –
董事會函件
(3)
開 始 及 結 束 發 行 的 日 期;
(4)
向 現 有 股 東 發 行 的 新 股 的 類 別 及 數 目;及╱或
(5)
作 出 或 授 予 可 能 需 要 行 使 該 等 權 利 的 售 股 建 議、協 議、購 股 選 擇
權、轉 股 權 或 其 他 相 關 權 利。
2.
董事會或董事長及其授權人士根據前述第一段所述新一般性授權決定
單 獨 或 同 時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不 論 是 否 根 據 購 股 選 擇 權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的 A 股 股 份 及╱或 H 股 股 份 的 數 量(不 包 括 以 公 積 金 轉 增 股 本 的 方 式 發
行 的 股 份)不 得 超 過 公 司 於 本 議 案 獲 股 東 會 通 過 時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包 括 A 股 及 H 股,不 包 括 庫 存 股 份)的 20%。
3.
如董事會或董事長及其授權人士已於本議案第五段所述授權有效期內
決 定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A 股 及╱或 H 股 或 類 似 權 利,且 公 司 亦 在 授 權 有
效 期 內 取 得 監 管 部 門 的 相 關 批 准、許 可 或 登 記(如 適 用),則 公 司 董 事
會 或 董 事 長 及 其 授 權 人 士 可 在 該 等 批 准、許 可 或 登 記 確 認 之 有 效 期 內
完 成 相 關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等 工 作。
4.
授 權 董 事 會 或 董 事 長 及 其 授 權 人 士 根 據 適 用 法 律(包 括 但 不 限 於《中 國
公 司 法》
《香 港 上 市 規 則》及《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監 管 指 引 第 2
號-創 業 板 上 市 公 司 規 範 運 作(2026年 修 訂)》)取 得 所 有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或 監 管 機 構 的 批 准(如 適 用),行 使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5.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有 效 期 自 2026 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之 日 起 至 下 列 兩 者
中 較 早 的 日 期 止:
(1)
公 司 2026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結 束 之 日;或
(2)
公司股東於股東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議案所授予
董 事 會 的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之 日。
– 11 –
董事會函件
6.
授 權 董 事 會 或 董 事 長 及 其 授 權 人 士 批 准、簽 訂 及 作 出 或 促 使 簽 訂 及 作
出 其 認 為 與 根 據 上 文 所 述 行 使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而 配 發、發 行 及 處 理 任 何
新 股 股 份 有 關 的 所 有 文 件、契 約 及 事 宜、辦 理 必 要 手 續、採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行 動。
7.
授 權 董 事 會 或 董 事 長 及 其 授 權 人 士 在 新 股 配 發 時 及 發 行 完 成 後,根 據
公 司 新 股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方 式、種 類、數 目 和 新 股 配 發 及 發 行 完 成 時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的 實 際 情 況,增 加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並 對 公 司 章 程 做 出 適 當 及
必 要 的 修 訂。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合 共 1,014,633,340 股 股 份( 不 包 括
29,832,872 股 庫 存 A 股),其 中 包 括 104,225,400 股 H 股 及 910,407,940 股 A 股。在 新 一 般
授 權 獲 通 過 的 前 提 下,基 於 本 公 司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前 不 會 再 發 行 或 購 回 股 份,本 公
司 將 獲 准 於 該 決 議 通 過 當 日 發 行、配 發 及 處 理 最 多 202,926,668 股 股 份(包 括 A 股 及
H 股)
(不 包 括 庫 存 股 份)。除 擬 發 行 股 份 最 高 數 量 的 變 更 及 上 文 所 載 事 項 外,新 一
般 授 權 與 原 一 般 授 權 之 間 並 無 重 大 變 更。
董 事 會 將 按《中 國 公 司 法》及 其 他 不 時 修 訂 的 適 用 法 律 及 規 則,及 股 份 上 市
地 證 券 監 管 機 構 的 相 關 規 定,以 及 僅 於 獲 得 中 國 證 監 會 和 其 他 有 關 的 中 國 政 府
部 門 的 必 要 批 准 後 才 會 根 據 新 一 般 授 權 行 使 其 授 權。董 事 謹 此 表 明,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彼 等 並 無 計 劃 根 據 原 一 般 授 權 及 新 一 般 授 權 發 行 任 何 新 股。
董 事 會 相 信,授 予 董 事 會 發 行 新 一 般 授 權 以 發 行 新 股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最 佳 利 益。雖 然 現 時 不 可 能 事 先 預 計 在 何 種 特 定 情 況 下 董 事 會 認 為 適 合 發 行 股 份,
惟 此 舉 使 董 事 會 可 以 更 靈 活 地 把 握 任 何 可 能 出 現 的 機 會。關 於 增 發 公 司 A 股 或 H
股 股 份 新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議 案 已 於 2026 年 8 月 24 日 經 董 事 會 審 議 通 過,並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的 方 式 提 交,供 股 東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審 議 批 准。
– 12 –
董事會函件
4.
關於向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議案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6 年 8 月 24 日 的 海 外 監 管 公 告,內 容 有 關 向 其 參 股 公
司 PT Sinerai Setia Pratiwi(「SSP」)提 供 財 務 資 助 不 超 過 6.8 百 萬 美 元 或 等 值 人 民 幣,
以 滿 足 該 公 司 資 金 周 轉 及 經 營 資 金 需 求,強 化 煤 質 檢 測 與 源 頭 質 量 管 控,各 股 東(各
為 獨 立 第 三 方)按 其 於SSP的 持 股 比 例 提 供 資 助。上 述 財 務 資 助 的 有 效 期 為12個 月。
有 關 相 關 決 議 案 的 詳 情,請 參 閱 本 通 函 附 錄 一。為 免 生 疑 問,上 述 交 易 不 構
成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 章 項 下 須 予 披 露 的 交 易 或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十 四A章 項 下
關 連 交 易。
上 述 決 議 案 已 於 2026 年 8 月 24 日 經 董 事 會 審 議 及 批 准,並 將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的
方 式 提 交 臨 時 股 東 會 由 股 東 審 議 及 批 准。
5.
關於變更H股募集資金使用用途的議案
茲 提 述 (i)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5 年 11 月 7 日 的 招 股 章 程(「招 股 章 程」),內 容 有 關
本 公 司 H 股(「H 股」)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及 全 球 發 售(「全 球 發 售」);(ii)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5 年 11 月 16 日 的 最 終 發 售 價 及 配 發 結 果 公 告(「配 發 結 果 公 告」);及 (iii)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有 關 穩 定 價 格 行 動、穩 定 價 格 期 結 束 及 超 額 配 股 權
失 效 的 公 告。
一、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基 本 情 況
本 公 司 按 最 終 發 售 價 每 股 H 股 34.00 港 元 發 行 104,225,400 股 H 股,H 股 於
2025 年 11 月 17 日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開 始 買 賣。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約 為
港 幣 3,543.7 百 萬 元;經 扣 除 承 銷 佣 金 及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後,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約 為 港 幣 3,432.6 百 萬 元(「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超 額 配 股 權 並 無 獲
行 使,並 已 於 2025 年 12 月 12 日 失 效,因 此 本 公 司 並 無 根 據 超 額 配 股 權 發 行 任
何 H 股。
– 13 –
董事會函件
截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本 公 司 已 累 計 動 用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約 港 幣
1,665.8 百 萬 元,剩 餘 未 動 用 所 得 款 項 約 為 港 幣 1,766.8 百 萬 元,詳 情 載 列 如 下:
擬定
截至
截至
用途佔
2026 年
2026 年
所得款項
6 月 30 日
6 月 30 日
已使用
未使用
金額
金額
(港 幣
百 萬 元)
(港 幣
百 萬 元)
(港 幣
百 萬 元)
1,201.4
–
1,201.4
514.9
349.0
165.9
淨額
資金用途
百分比
總金額
分項用途
(%)
擴大生產及供應鏈能力
35.0%
建設韓國生產基地第一期
項目以擴大鎳系材料產能
擴大生產及供應鏈能力
15.0%
建設及利用位於中國貴州
開陽的磷礦
擴大生產及供應鏈能力
50.0%
小計
1,716.3
349.0
1,367.3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研發及
25.0%
新能源電池材料研發
858.2
858.2
–
15.0%
推進綜合營運的數位化
514.8
115.2
399.6
40.0%
小計
1,373.0
973.4
399.6
營運資金及其他一般企業用途
10.0%
–
343.3
343.3
–
合計
100.0%
總計
3,432.6
1,665.8
1,766.8
數字化推進
註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研發及
數字化推進
註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研發及
數字化推進
註
註: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已 提 前 動 用,此 乃 由 於 項 目 建 設 時 間 表 有 所 調 整 所 致。上
表 內 總 額 與 各 數 額 總 和 之 間 的 任 何 差 異,乃 因 四 捨 五 入 所 致。
– 14 –
董事會函件
二、 建 議 變 更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誠 如 招 股 章 程 所 披 露, 按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發 售 價 範 圍 中 位 數 每 股 H 股
35.90 港 元 計 算,本 公 司 原 預 計 將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的 約 35.0% 或 港
幣1,269.8百 萬 元 用 於 建 設 韓 國 生 產 基 地 第 一 期 項 目,以 擴 大 鎳 系 材 料 產 能(「韓
國 一 期 項 目」)。根 據 最 終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按 相 同 比 例 計 算,韓 國
一 期 項 目 實 際 獲 分 配 約 港 幣 1,201.4 百 萬 元。
董 事 會 建 議 對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擬 定 用 途 作 出 調 整,擬 將 原 分 配
用 於 韓 國 一 期 項 目 的 港 幣 1,201.4 百 萬 元 重 新 分 配 港 幣 438.3 百 萬 元 至 建 設 及
利 用 位 於 中 國 貴 州 開 陽 的 磷 礦 項 目(「開 陽 磷 礦 項 目」),港 幣 143.1 百 萬 元 至
新 募 投 項 目 磷 系 一 體 化 產 業 三 期 項 目 一 階 段,港 幣 238.5 百 萬 元 至 磷 系 一 體
化 產 業 三 期 項 目 二 階 段,以 及 港 幣 381.5 百 萬 元 至 磷 系 一 體 化 產 業 三 期 項 目
三 階 段(磷 系 一 體 化 產 業 三 期 一 至 三 階 段 統 稱 為「磷 系 一 體 化 產 業 三 期 項 目」)
(「建 議 變 更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 15 –
董事會函件
建 議 變 更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所得款項淨額經變更
H股全球發售所得
款項用途後的分配
招股章程所述所得款項
淨額的原定用途
截至
2026年
6月30日
未使用 擬調整
金額
金額
百分比
(港幣 (港幣
(%) 百萬元) 百萬元)
資金用途
分項用途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建設韓國生產基
地第一期項目
以擴大鎳系材
料產能
1,201.4
35%
1,201.4
(1,201.4)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建設及利用位於
中國貴州開陽
的磷礦
磷系一體化產業
三期一階段
514.9
15%
165.9
438.3
0
0%
0
143.1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 16 –
擬調整詳情
擬調整至建設及
利用位於中國
貴州開陽的磷
礦以及磷系一
體化產業三期
由建設韓國一期
項目調整至本
項目
由建設韓國一期
項目調整至本
項目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變更後
未使用
百分比
金額
(港幣
(%) 百萬元)
剩餘
未使用金額
的預期使用
時間
0
0%
0
–
953.2
27.8%
604.2
於2029年底前
143.1
4.2%
143.1
於2027年底前
董事會函件
所得款項淨額經變更
H股全球發售所得
款項用途後的分配
招股章程所述所得款項
淨額的原定用途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截至
2026年
6月30日
未使用 擬調整
金額
金額
百分比
(港幣 (港幣
(%) 百萬元) 百萬元)
變更後
未使用
百分比
金額
(港幣
(%) 百萬元)
剩餘
未使用金額
的預期使用
時間
擬調整詳情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238.5
6.9%
238.5
於2028年底前
381.5
11.1%
381.5
於2027年底前
–
由建設韓國一期
項目調整至本
項目
由建設韓國一期
項目調整至本
項目
–
1,716.3
50%
1,367.3
–
0
–
–
858.2
25%
0
已提前動用
15%
399.6
–
–
514.8
15%
399.6
於2027年底前
40%
399.6
–
–
1,373.0
40%
399.6
–
資金用途
分項用途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磷系一體化產業
三期二階段
0
0%
0
238.5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磷系一體化產業
三期三階段
0
0%
0
381.5
擴大生產及
供應鏈能力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
研發及推進數字化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
研發及推進數字化
新能源電池材料的
研發及推進數字化
小計
1,716.3
50%
1,367.3
新能源電池材料
研發
推進綜合營運的
數字化
小計
858.2
25%
514.8
1,373.0
– 17 –
董事會函件
所得款項淨額經變更
H股全球發售所得
款項用途後的分配
招股章程所述所得款項
淨額的原定用途
資金用途
分項用途
營運資金及
其他一般企業用途
–
合計
註: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截至
2026年
6月30日
未使用 擬調整
金額
金額
百分比
(港幣 (港幣
(%) 百萬元) 百萬元)
擬調整詳情
金額
(港幣
百萬元)
變更後
未使用
百分比
金額
(港幣
(%) 百萬元)
343.3
10%
0
–
–
343.3
10%
0
3,432.6
100%
1,766.8
–
–
3,432.6
100%
1,766.8
剩餘
未使用金額
的預期使用
時間
已提前動用
–
上 表 內 總 額 與 各 數 額 總 和 之 間 的 任 何 差 異,乃 因 四 捨 五 入 所 致。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產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及 匯 兌 收 益 等 其 他 結 餘 收 入,
將 投 入 本 集 團 日 常 活 動 中。
除 上 述 變 更 外,首 次 公 開 發 售 H 股 所 得 款 項 擬 定 用 途 概 無 其 他 變 動。
三、 建 議 變 更 H 股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的 理 由 及 裨 益
受 全 球 動 力 電 池 行 業 結 構 性 變 化 影 響,動 力 電 池 市 場 呈 現 多 元 技 術 並
存 的 增 長 格 局。其 中 三 元 材 料 憑 借 優 異 的 能 量 密 度 優 勢,穩 固 佔 據 中 高 端
乘 用 車 動 力 電 池 核 心 市 場,維 持 穩 定 的 市 場 需 求 與 發 展 空 間;與 此 同 時,磷
系 材 料 憑 藉 成 本、安 全 性、循 環 壽 命 的 綜 合 競 爭 優 勢,除 動 力 電 池 領 域 持 續
滲 透 外,受 益 於 全 球 儲 能 產 業 的 高 速 發 展,市 場 增 長 潛 力 與 想 象 空 間 大 幅
– 18 –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