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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电力披露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公告仅确认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并披露成卫、彭毅当选独立董事。
📄 原文CGN POWER↗ 原文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CGN Power Co…
不做 中国广核电力(01816.HK)
仅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董事选举程序结果,未涉及经营、盈利、订单、资产交易或监管准入变化,无法形成可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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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0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本公告仅确认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并披露成卫、彭毅当选独立董事。
主要风险
- 没有新增经营、订单、盈利、监管准入或资本交易信息,无法形成短周期收入或估值重定价。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433 字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CGN Power Co., Ltd.* 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816)
##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由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 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以下為本公司於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發佈之《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 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之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尹恩剛
財務總監、聯席公司秘書及董事會秘書
中國,2026年8月3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為龐松濤先生;非執行董 事為楊長利先生、李歷女士、馮堅先生及劉煥冰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 王鳴峰先生、成衛先生及彭毅先生。
* 僅供識別
###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 致: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 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 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国广核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 2.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 n/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 ww.szse.cn/www/index/)(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
-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 3.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的《中国广核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刊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7. 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 统计结果;
- 8.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会。
2026 年 7 月 1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刊登了《中国广核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刊载了《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
####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3 日下午 14:45 在广东省深圳市深
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南楼召开,该现场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执行董 事兼总裁庞松涛先生主持。
- 3. 本次股东会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请会议 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 A 股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34,317,495,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57028%。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 A 股股东网络 投票结果,参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87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3,172,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542%。前 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A 股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 A 股中小投资者)共 877 人,代表有表决权 A 股 股份 1,980,330,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1538%。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03,850,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504%。
综上,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88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38,164,518,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7507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此外,本所律师 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 公司予以认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
议案的情形。
-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 票、监票。
-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 | | | |
|---|---|---|---|---|---|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 | | | | |
|议案 序号|议案内容|股东性质|得票数|占比 (%)|是否当选|
|普通决议案| | | | | |
|1.00|关于选举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
|1.01|选举成卫先生为独立 董事<br><br>|A 股|34,487,953,572|99.789602|是|
| | |H 股|3,586,563,814|99.520337| |
| | |合计|38,074,517,386|99.764175| |
| | |A 股中小股东|1,907,615,418|96.328139| |
|1.02|选举彭毅先生为独立 董事|A 股|34,557,311,585|99.990287|是<br><br>|
| | |H 股|3,621,136,501|100.479663| |
| | |合计|38,178,448,086|100.036498| |
| | |A 股中小股东|1,976,973,431|99.830484| |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同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蔡颖漩
翟煜斌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
# CGN Power Co., Ltd.* 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816)
##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由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 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以下為本公司於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發佈之《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 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之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尹恩剛
財務總監、聯席公司秘書及董事會秘書
中國,2026年8月3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為龐松濤先生;非執行董 事為楊長利先生、李歷女士、馮堅先生及劉煥冰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 王鳴峰先生、成衛先生及彭毅先生。
* 僅供識別
###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 致: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 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 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国广核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 2.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 n/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 ww.szse.cn/www/index/)(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
-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 3.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的《中国广核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刊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7. 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 统计结果;
- 8.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会。
2026 年 7 月 1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刊登了《中国广核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刊载了《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
####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3 日下午 14:45 在广东省深圳市深
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南楼召开,该现场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执行董 事兼总裁庞松涛先生主持。
- 3. 本次股东会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请会议 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 A 股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34,317,495,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57028%。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 A 股股东网络 投票结果,参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87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3,172,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542%。前 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A 股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 A 股中小投资者)共 877 人,代表有表决权 A 股 股份 1,980,330,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1538%。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03,850,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504%。
综上,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88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38,164,518,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7507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此外,本所律师 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 公司予以认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
议案的情形。
-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 票、监票。
-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 | | | |
|---|---|---|---|---|---|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 | | | | |
|议案 序号|议案内容|股东性质|得票数|占比 (%)|是否当选|
|普通决议案| | | | | |
|1.00|关于选举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
|1.01|选举成卫先生为独立 董事<br><br>|A 股|34,487,953,572|99.789602|是|
| | |H 股|3,586,563,814|99.520337| |
| | |合计|38,074,517,386|99.764175| |
| | |A 股中小股东|1,907,615,418|96.328139| |
|1.02|选举彭毅先生为独立 董事|A 股|34,557,311,585|99.990287|是<br><br>|
| | |H 股|3,621,136,501|100.479663| |
| | |合计|38,178,448,086|100.036498| |
| | |A 股中小股东|1,976,973,431|99.830484| |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同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蔡颖漩
翟煜斌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