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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Newsroom01347 华虹半导体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4/10不做原因:已被定价
北京时间·🕒 发布 09-01 21:15:37·⟳ 抓取 09-01 21:25:05 +9m28s·⚡ 决策 09-02 01:16:36 +3h51m·55.7 天前

华虹半导体签约成立无锡第三期12英寸合营企业,总投资69.5亿美元,月产能约5.5万片

华虹无锡三期12英寸扩产方向早在2025年10月项目公司注册及2026年4月券商产能跟踪中已为市场共识;本次正式签约虽确认了具体投资方(大基金三期、国开)和金额,但对大市值标的而言增量信息不足以驱动短线交易。设备供应链受益已被板块整体定价(2026年中国晶圆厂扩产是设备行业共识)。

📄 原文01347 华虹半导体↗ 原文
公告及通告 - 有关合营投资协议及合营股东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UA HONG GRACE…
不做 华虹公司(688347.SH)
扩产方向早在2025年10月项目公司注册及2026年4月券商产能跟踪中已为市场共识,本次正式签约仅为确认性信息;大市值标的(日均成交~53亿元)短线无增量催化。大规模资本开支(华虹集团出资~21亿美元)短期压制盈利预期。交易附先决条件(股东批准、监管备案),不确定性高。
不做 华虹半导体(01347.HK)
与688347.SH同一主体的港股上市;行情工具无法取价(Futu返回no_price),无法确认实时行情和流动性;且扩产叙事已在共识中,增量信息不足以驱动交易。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华虹半导体于2026年9月1日盘后公告与无锡国资、大基金三期、国开实体签约成立合营企业建设第三条12英寸线(月产5.5万片,总投资69.5亿美元)。但该项目公司2025年10月已注册,2026年4月券商已跟踪其产能规划(Fab9A目标83,000片/月、Fab9B 2026年底达产),扩产方向属市场共识。本次公告仅确认投资方阵容和具体金额,对已充分定价的大市值标的(日均成交~53亿元)不构成短线增量催化。设备端(北方华创、中微等)2026年中国扩产周期已是板块共识,单一项目公告无法独立驱动。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0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扩产方向早在2025年10月实体设立及2026年4月券商跟踪中已为市场共识,本次仅正式签约确认
  • 华虹集团出资约21.27亿美元(占其市值约5-7%),大规模资本开支短期压制盈利预期而非提振
  • 设备供应链(北方华创、中微等)已将2026年中国晶圆厂扩产周期纳入估值,单一公告无独立催化力

主要风险

  • 若市场将大基金三期+国开参与解读为超预期政策信号,次日可能高开,但缺乏持续动能
  • 交易附先决条件(股东批准、监管备案),存在不确定性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kb_search · 日期 2026-05-19 · 影响 weakens
    券商研报(2026-05-19)已将扩产纳入盈利预测(2026E收入$29.9亿、2027E $36亿),说明扩产已在一致预期中,不构成超预期
    检索:华虹半导体 扩产 超预期 利好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kb_search · 影响 weakens
    未找到任何2026年9月之前将'无锡三期'作为新催化的研报或纪要,但扩产方向本身已被跟踪;项目公司2025年10月已注册,不属于全新信息
    检索:华虹 无锡三期 首次公告 新项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不改变AVOID结论,因核心判断基于增量信息不足和已定价

方向:无高相似先例可用;扩产公告对已定价的大市值晶圆代工股通常反应平淡

涨幅量级:先例不足,无法校准幅度

形态:无数据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9 · 降级 2 · 失败 0 · 取消 0
  1.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430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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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fetch_decision_experience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30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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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tock_quote 降级 stock_tools HTTP · 1,194 ms
    取价失败: Futu returned no quote
  4. stock_quote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273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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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kb_search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2,390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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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ult": "modeling_kb 命中 8 条 (库快照 2026-07-27 · AI 算力链 19 页 · 本次命中证据最新 2026-06-09 · 其中 ⟨预测⟩ 5 条) —— 这是**定期重生成的快照**,不是活数据;比快照更晚的事实以你手上的信号/kb_search 为准。\n\n• [A] 云南锗业(002428)/鑫耀 产能 · 表3 · InP衬底格局(CR3/产能/价格/出口管制) · CY2027E = 45 万片/年(折4英寸) ⟨预测⟩[1][2]\n 依据: 2027E达产45万片(含6000片6英寸)\n [1] 进门财经 · 2026
  9. stock_quote 降级 stock_tools HTTP · 1,160 ms
    取价失败: Futu returned no quote
  10. kb_search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2,010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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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4,264 字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UA HONG GRACE SEMICONDUCTOR LIMITED
華虹宏力半導體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47)

有關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的須予披露交易

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

本公司、華虹宏力上海、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國開實體及無錫市合營企業
III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訂立合營投資協議,據此,本公司、華虹宏力上海、
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及國開實體同意(其中包括)以現金方式分別向無錫市
合營企業III投資1,042.5百萬美元、1,084.2百萬美元、834.0百萬美元、625.5百
萬美元及583.8百萬美元。

根據合營投資協議,無錫市合營企業III將建立一條月產能約55,000片的12英寸
晶圓生產線。

關於合營投資協議,合營股東亦將訂立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新組織章程細則以
反映根據合營投資協議協定的條款。

同日,本公司、華虹宏力上海、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國開實體及無錫市合
營企業III訂立合營股東協議。根據合營股東協議所載條款,國開實體所持無錫
市合營企業III的相關股份受華虹宏力上海授予國開實體的贖回權所規限。

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完成後,無錫市合營企業III將
由本集團持有約51%權益,其中25%將由本公司直接持有及26%將由本公司透過
其全資子公司華虹宏力上海間接持有。




1
上市規則的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04(1)(f)條,成立合營企業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的須予
公佈交易。由於根據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成立無錫市合營企業III涉及
的上市規則第14.07條項下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均低於25%,故
上述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須予披露的交易,須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
章作出公告。

根據上市規則第14.73及14.74(1)條,贖回權將被視為一項交易,並根據其適用
百分比率分類。鑒於贖回權並非可由本公司或華虹宏力上海酌情行使,有關交
易將會被分類,猶如贖回權已於授出贖回權時行使。由於授出贖回權涉及的上
市規則第14.07條項下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授出贖回權不構成上市
規則第十四章項下須予披露的交易,毋須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作出公告。

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須待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所載的若干先
決條件(包括取得股東批准)達成(或獲豁免)後方可作實,因此可能會或可能不
會進行。建議本公司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審慎行事。

1. 合營投資協議

本公司、華虹宏力上海、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國開實體及無錫市合營
企業III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訂立合營投資協議,以將無錫市合營企業III轉
為合營企業並將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註冊資本由人民幣6.68百萬元增至41.7
億美元。

合營投資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

(ii) 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華虹宏力上海;

(iii) 無錫市實體II;

(iv) 華芯基金;

(v) 國開實體;及

(vi)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
2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
本公告日期,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國開實體及
彼等各自最終實益擁有人(如有)為本公司的獨立第三
方。

認購資本: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註冊資本將由人民幣6.68 百萬元
增至41.7億美元。

考慮到本公司、華虹宏力上海、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
金及國開實體的出資,無錫市合營企業III將向上述各
認購合營股東發行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股本。

根據合營投資協議,規管各訂約方認購無錫市合營企
業III註冊資本的條款與合營股東協議所載者相同。有
關此認購的詳情,請參閱下文合營股東協議條款概要
「投資承擔」。

其他條款: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將轉為合營企業。增資須待(其中
包括)本公司股東批准及中國有關登記及備案完成(如
合營投資協議所載)後,方可作實。

2. 合營股東協議

本公司、華虹宏力上海、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國開實體及無錫市合營
企業III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訂立合營股東協議,據此,本公司、華虹宏力
上海、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及國開實體同意(其中包括)以現金方式分別
向無錫市合營企業III投資1,042.5百萬美元、1,084.2百萬美元、834.0百萬美
元、625.5百萬美元及583.8百萬美元。

合營股東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

(ii) 華虹宏力上海,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iii) 無錫市實體II;



3
(iv) 華芯基金;

(v) 國開實體;及

(vi)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

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
本公告日期,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國開實體及
彼等各自最終實益擁有人(如有)為本公司的獨立第三
方。

無錫市合營企業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擬從事集成電路產品的製造及銷售
III業務範圍: 以及提供上述產品的設計及服務。


總投資額: 無錫市合營企業 I I I 於其業務的總投資將為 69.5 億美
元,乃由合營股東協議所有訂約方基於須為合營股東
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業務撥資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總投資額69.5 億美元中的41.7 億美元將由合營股東以
股本出資方式撥資,餘下總投資額(即27.8億美元)將
以債務融資方式籌資。

註冊資本: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註冊資本將為41.7億美元。

合營股東投資承擔: 本公司、華虹宏力上海、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及國
開實體已同意分別向無錫市合營企業III投資1,042.5百
萬美元、1,084.2 百萬美元、834.0 百萬美元、625.5 百
萬美元及583.8百萬美元,該等投資將以等值人民幣現
金提供。為免生疑,華虹宏力上海的投資包括註冊成
立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初始資本人民幣6.68百萬元。

向中國政府完成相關備案後,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註
冊資本將由人民幣6.68 百萬元增至41.7 億美元,而無
錫市合營企業III將分別由本公司、華虹宏力上海、無
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及國開實體擁有約25%、26%、
20%、15%及14%權益。




4
除已全額支付其投資承擔的國開實體外,其他四名合
營股東各自已同意按比例以兩(2)筆獨立付款投資於無
錫市合營企業III:

(i) 第一筆付款為彼等各自投資承擔的80%,最遲於
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支付,須待合營股東達
成下文所載先決條件及 ╱ 或獲得書面豁免後(合
營股東協議明確規定的無法獲豁免的條件除外)方
可作實;

(ii) 第二筆付款為彼等各自投資承擔的20%,最遲於
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支付,須待無錫市合營
企業III已完成相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及達成下文
所載先決條件後方可作實。

儘管有前述規定,在達成每筆付款的先決條件(如有)
的前提下,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獲得合營股東一致書面
同意後,可根據其實際資金需求調整每筆付款的比例
及時間。

先決條件: 第一筆付款

各合營股東作出的第一筆付款(即彼等各自投資承擔的
80%)須待合營股東達成(其中包括)以下條件及 ╱ 或
獲得書面豁免(如適用)後,方可作實:

(i) 本公司已完成相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ii) 各合營股東已各自取得合營股東協議及合營投資
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內部批准;

(iii) 本公司已就合營股東協議及合營投資協議項下擬
進行的交易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取得股東批准;

(iv) 完成中國相關國家行業部門的窗口指導程序,各
合營股東已自中國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得項
目批文或備案文件;




5
(v) 已正式簽立與無錫市合營企業III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相關的交易文件(包括合營股東協議、合營投資
協議及組織章程細則)
(「交易文件」);

(vi) 完成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工商變更登記;

(vii) 完成外商投資信息修訂報告的備案;

(viii) 無 錫 市 合 營 企 業 I I I 、 本 公 司 及 華 虹 宏 力 上 海 在
交易文件項下作出的陳述、保證及承諾在所有重
大方面仍然真實、完整及有效,且並無嚴重違反
有關陳述、保證及承諾或交易文件項下的其他義
務;及

(ix) 不存在導致或可能導致合營股東協議及合資投資
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被完全或主要禁止、阻
止、限制或以其他方式阻礙的法律程序、政府頒
令、法令或裁決。

為免生疑,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及第十四 A
章按照上述條件(ii)及(iii)尋求內部批准及股東批准的
責任及上述條件(v)項下正式簽立所有交易文件的規定
不得獲豁免。

第二筆付款

各合營股東作出的第二筆付款(即彼等各自投資承擔的
20%)須待合營股東達成(其中包括)以下條件及 ╱ 或
獲得書面豁免(如適用)後,方可作實:

(i)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本公司及華虹宏力上海在
交易文件項下作出的陳述、保證及承諾在所有重
大方面仍然真實、完整及有效,且並無嚴重違反
有關陳述、保證及承諾或交易文件項下的其他義
務;及

(ii) 不存在導致或可能導致合營股東協議及合資投資
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被完全或主要禁止、阻
止、限制或以其他方式阻礙的法律程序、政府頒
令、法令或裁決。
6
企業管治: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董事會

無錫市合營企業 III 董事會將由七 (7) 名董事組成,其
中四 (4) 名將由本公司及 ╱ 或華虹宏力上海委任,一
(1)名將由無錫市實體II委任,一(1)名將由華芯基金委
任,而一(1)名將為於僱員中選舉的無錫市合營企業III
僱員代表。

其他慣常股東權利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運營及管理須遵守各方協定的慣
常合營企業股東權利。

其他條款: 贖回權

應國開實體請求,華虹宏力上海將根據合營股東協議
的條款按有關價格及比例收購國開實體所持無錫市合
營企業III的股份。

按比例投資回報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所有者權益(包括留存收益)將由
各方根據其在無錫市合營企業III中的持股比例按比例
分享。此外,華虹宏力上海及無錫市合營企業III共同
承諾,無錫市合營企業III將根據合營股東協議的條款
定期向國開實體支付投資回報。

3. 訂立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i) 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

本公司訂立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旨在(a)提升本公司在全球及
中國內地晶圓代工行業的競爭力及市場地位,及(b)加強本公司的研發能
力,並豐富其流程平台產品,從而為客戶提供更具競爭力的晶圓產品,
以滿足各類新興半導體終端應用的需求。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將作為項目公司,負責建設及運營第三條12英寸晶圓
代工生產線。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載明了無錫市合營企業III轉
為合營企業的投資要求。


7
(ii) 董事意見

經審閱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的條款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
董事)認為:

(a) 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且按一般商業條
款或更佳條款訂立;及

(b) 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乃於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
立,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4. 交易對本公司的財務影響

根據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完成交易後,無錫市合營企
業III將繼續為本公司的子公司,且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財務資料將繼續併入
本集團賬目。

5.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主要專注於嵌入式 ╱ 獨立式非易失性存儲器、模擬及電源管理、邏輯
及射頻和功率器件等特色工藝製造平台。

華虹宏力上海

華虹宏力上海為一家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外資企
業,並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華虹宏力上海的主要業務為作為純晶圓代工
廠研發、製造及銷售半導體。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在中國正式成立,目前為本公司
的間接全資子公司。作為特殊目的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其尚未經營任何業
務。

根據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向中國政府完成相關備案後,無錫市合營
企業III將由本集團持有約51%權益,其中25%將由本公司直接持有及26%將
由本公司透過其全資子公司華虹宏力上海間接持有。


8
華芯基金

華芯基金由華芯投資與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I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在中國成立為有限合夥企業,華芯投資為其執行事務合夥人。華芯基金主
要透過股權投資於集成電路產業價值鏈進行投資,其中以集成電路芯片製造
以及芯片設計和半導體封裝測試為主。於本公告日期及根據國家集成電路產
業基金III提供的資料,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I有19名基金投資者,載列如
下:

基金投資者 佔股權百分比

財政部 #* 17.44%
國開金融有限責任公司 #* 10.47%
上海國盛(集團)有限公司 #* 8.72%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5%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5%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5%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5%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1%
北京亦莊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 5.81%
深圳市鯤鵬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4.94%
北京國誼醫院有限公司 # 4.36%
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2.91%
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91%
中國煙草總公司 #* 2.91%
廣州產業投資母基金有限公司 2.62%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3%
華潤投資創業(天津)有限公司 1.45%
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1.16%
中移資本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 1.16%
總計: 100.00%

附註:

#
指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與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I的重疊股東。

* 指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與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I的重疊股東。




9
華芯基金不被視為其單一最大股東財政部的子公司。概無直接或間接控制華
芯基金三分之一或以上股權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董事認為,且國家集成電
路產業基金、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及華芯基金均確認:

(i) 概無直接或間接控制華芯基金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ii) 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及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均不被視為彼等單一
最大股東財政部的子公司;

(iii) 概無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及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的重疊股東可對
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及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行使多數控制權;及
概無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及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的重疊股東可對
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及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 I I 各自行使多數控制
權;及

(iv) 華芯投資根據其與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及
華芯基金分別訂立的有關授權,對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國家集成
電路產業基金II及華芯基金的投資進行管理。其中,根據華芯投資的資
料,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及華芯基金已設
立獨立的投資政策及管理流程,委任獨立委員會成員加入彼等各自的投
資委員會,以確保投資決策的獨立性(其中概無重疊成員可對任何最終
投資決策施加決定性影響),並且各自擁有單獨賬目,進行獨立的財務會
計處理。

有基於此,本公司確認,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華芯基金並非國家集成
電路產業基金或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的聯繫人。

無錫市實體II

無錫市實體II為一家由市屬及區級國企聯合控制的專業投資公司,主要從事
無錫重大半導體項目的股權投資。於本公告日期,無錫市實體II由無錫新投
創融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有45%權益、無錫國聯實業投資集團有
限公司持有38.5%權益及無錫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持有16.5%權益。根據無
錫市實體II提供的資料及就本公司所知,於本公告日期,無錫市實體II最終由
無錫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擁有52%權益。




10
於本公告日期,無錫市實體擁有無錫市合營企業 II 20%權益。於本公告日
期,無錫市實體由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持有45%權益、無錫國聯實業投資
集團有限公司持有19.5%權益、無錫市國發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持有19.0%權益
及無錫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持有16.5%權益。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董事認為,且無錫市實體
及無錫市實體II均確認:

(i) 無錫市實體及無錫市實體II均不被視為同一最終實益擁有人無錫市國有
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子公司;

(ii) 概無無錫市實體及無錫市實體II的重疊股東(即無錫國聯實業投資集團有
限公司及無錫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可對無錫市實體或無錫市實體II行
使多數控制權,彼等亦不可對兩家實體行使多數控制權;及

(iii) 無錫市實體及無錫市實體II設有獨立的投資政策及管理流程,透過彼等
各自的獨立決策機構(包括彼等各自的投資委員會或董事會)作出投資決
策,且各實體設有單獨財務賬目,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處理。兩家實體
董事會的委任程序相互獨立,且概無重疊股東可控制任一家實體董事會
的組成。此外,概無任何機制或因素使一家實體的投資決策可影響另一
家實體的投資決策。

有基於此,本公司確認,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無錫市實體II並非無錫市
實體的聯繫人。

國開實體

國開實體為一家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由國家
開發銀行全資擁有,主要從事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實施運作,通過股權投
資、股東借款方式為重大項目補充資本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點支持科
技創新、擴大消費、穩定外貿等領域。

6. 上市規則的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04(1)(f)條,成立合營企業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的
須予公佈交易。由於根據(i)合營投資協議及(ii)合營股東協議成立無錫市合營
企業III涉及的上市規則第14.07條項下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
均低於25%,故上述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須予披露的交易,須根
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作出公告。


11
根據上市規則第14.73及14.74(1)條,贖回權將被視為一項交易,並根據其百
分比率分類。鑒於贖回權並非可由本公司或華虹宏力上海酌情行使,有關交
易將會被分類,猶如贖回權已於授出贖回權時行使。由於授出贖回權涉及的
上市規則第14.07 條項下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授出贖回權不構
成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須予披露的交易,毋須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作出
公告。

7. 股東特別大會及通函

本公司將於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載有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的決議
案詳情的通函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8. 董事會會議

鑒於其於華芯投資的角色,孫國棟先生已就批准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
議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其他董事已於董事會
會議上就批准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放棄投票。

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須待合營投資協議及合營股東協議所載的若干
先決條件(包括取得股東批准)達成(或獲豁免)後方可作實,因此可能會或可
能不會進行。建議本公司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審慎行事。




12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組織章程細則」 指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將予採納的新組織章程細則,以反
映根據合營股東協議協定的條款

「國開實體」 指 國開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二五
年九月二十九日在中國註冊成立並由國家開發銀行全
資擁有的公司

「國家集成電路 指 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二
產業基金」 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為本
公司主要股東

「國家集成電路 指 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一家
產業基金II」 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

「國家集成電路 指 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三期股份有限公司,一家
產業基金III」 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

「本公司」 指 華虹宏力半導體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將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以批准合營投資協議
及合營股東協議(以及其他決議案)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華虹宏力上海」 指 上海華虹宏力半導體製造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一三
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為本公司的
全資子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3
「華芯基金」 指 華芯鼎新(北京)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一家於二
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華芯投資與國家集成電路
產業基金III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華芯投資為執行事
務合夥人

「獨立第三方」 指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並非為本公司關連人士的人
士

「合營投資協議」 指 由合營股東及無錫市合營企業III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
年九月一日的投資協議,據此,合營股東同意將無錫
市合營企業III轉為合營企業並將無錫市合營企業III的
註冊資本由人民幣6.68百萬元增至41.7億美元

「合營股東」 指 本公司、華虹宏力上海、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及國
開實體

「合營股東協議」 指 由合營股東及無錫市合營企業III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
年九月一日的股東協議,據此,(其中包括)合營股東
同意以現金方式向無錫市合營企業III投資合共約41.7
億美元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惟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門及台灣)

「贖回權」 指 華虹宏力上海授予國開實體的贖回權,其詳情在本公
告「合營股東協議 - 其他條款」中訂明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14
「股份」 指 本公司股份

「華芯投資」 指 華芯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為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
金及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的基金管理人以及華芯
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國開金
融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文件」 指 與合營股東協議及合營投資協議下擬進行的交易有關
的交易文件,包括合營股東協議、合營投資協議及組
織章程細則

「美元」 指 美元,美國法定貨幣

「無錫市合營 指 華虹半導體製造(無錫)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二二
企業II」 年六月十七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為本公司的
非全資子公司,分別由本公司、華虹宏力上海、無
錫市實體及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II持有約21.90%、
29.10%、20.00%及29.00%權益

「無錫市合營 指 無錫華虹宏力三期半導體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二五
企業III」 年十月三十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用於無錫市合
營企業III業務,其註冊資本目前由華虹宏力上海持有
100%權益,根據合營股東協議及合營投資協議,向中
國政府完成相關備案後將由本公司、華虹宏力上海、
無錫市實體II、華芯基金及國開實體分別擁有約25%、
26%、20%、15%及14%權益

「無錫市合營 指 無錫市合營企業III將從事的集成電路及集成電路芯片
企業III業務」 的製造及銷售,以及提供上述產品相關設計及服務

「無錫市實體」 指 無錫錫虹國芯投資有限公司,一家由市屬及區級國企
聯合控制的專業投資公司

「無錫市實體II」 指 無錫錫虹國芯二期投資有限公司,一家由市屬及區級
國企聯合控制的專業投資公司




15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華虹宏力半導體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白鵬博士

香港,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分別為:

執行董事:
白鵬(董事長兼總裁)

非執行董事:
葉峻
孫國棟
陳博
熊承豔

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祖同
王桂壎,太平紳士
封松林




16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