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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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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披露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独立董事选举程序合法有效

公告内容仅确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并披露三名独立董事当选。

📄 原文中体产业↗ 原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不做 中体产业(600158.SH)
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无订单、业绩、重组、监管或经营层面的新增方向,不形成可交易 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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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3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内容仅确认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并披露三名独立董事当选。
  • 事件不涉及订单、业绩、资产重组、监管处罚、控制权变化或可量化经营增量,无法形成短周期交易催化。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另有董事变更背后的经营或治理重大事项披露,需按新事件重新研判。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721 字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 年 7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
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6 年 7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
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

4. 公司 2026 年 7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
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果;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
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
2026 年 7 月 1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
定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7 月 15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
了《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 225 号三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单铁先生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67,118,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38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61,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775%。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
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266,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21%。


3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517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74,579,2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16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
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选举中体产业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
1.01《选举聂兴凯先生为中体产业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0,961,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682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8,92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504%。

根据表决结果,聂兴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02《选举王裕雄先生为中体产业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1,026,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0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14,05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717%。

根据表决结果,王裕雄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03《选举任婧麾女士为中体产业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1,280,3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98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67,48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22%。

根据表决结果,任婧麾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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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