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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数字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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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数字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本文件仅为股东会法律见证意见,确认召集、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不改变公司收入、利润或资产预期。

📄 原文电科数字↗ 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
不做 电科数字(600850.SH)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于例行程序性披露,没有短周期可量化经营或财务传导,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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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3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本文件仅为股东会法律见证意见,确认召集、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不改变公司收入、利润或资产预期。

主要风险

  • 无新增公司级经营或财务风险。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3 种)
  • normalize_ticker · 结果未知
  • stock_quote · 结果未知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 结果未知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728 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
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7 月31 日下午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青路269
号上海世博逸衡酒店2 楼多功能厅C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
容。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振锋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40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2,929,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642%。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
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见证律师:岳永平
祝天姿
2026 年7 月3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